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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安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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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崔紫燕
可以。但是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具體的錄用條件、在職工入職時已明確告知過錄用條件、職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情況未達到錄用條件等。
另外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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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愚叟2
按照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員工試工階段,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單方面辭退員工!如果確定辭退,用人單位必須要向所辭員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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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懟penzi
謝謝邀請,作為一名資深HR經理的我給予以下回答,望採納。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並且不需支付賠償的。單位操作要點:要有書面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招聘職位要有詳細的錄用條件及崗位職責,其次要用他上級領導的績效考核單(最好有本人簽字)來證明勞動者達不到公司考核要求!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是萬能解聘良藥,勞動者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用人單位解聘要有理有據,做到合法用工。你get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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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來自深圳的狗尾巴草
試用期不符合還不能辭退?!天下還有哪家公司還敢招人?!既然都已經不合適,辭退很正常啊!而且試用期期間,只要能證明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時,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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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遊戲小胖強
1、勞動者必須處於試用期內。一旦時間節點上過了試用期,單位絕對不能再適用本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2、不符合錄用條件中的“錄用條件”具體指什麼,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對應的崗位職責和錄用條件包括哪些方面。這其中既包括工作經驗、學歷、技能等硬性指標,也包括在試用期內需要達成的各類工作指標等。當然,除了上述記載於書面的錄用條件外,也包括一些較為抽象的條件,比如勞動者的語言溝通能力、與人相處的能力以及誠實信用等,通俗一點講,錄用條件也很可能包括一個人的“人緣”和“人品”怎麼樣。審判人員的邏輯是,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試用期就與大部分同事相處不融洽,那麼就很難讓人相信他能夠很好地適應這份工作。錄用條件是什麼往往容易被單位忽視,但恰恰也是最重要的。
3、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是如何不符合上述錄用條件的!實際操作中,勞動者往往一入職就會提交各類證書等來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針對這些硬指標發生爭議的可能性較小;但是對於勞動者入職後崗位職責的劃分、業務指標的設定與考核等工作,很多單位往往做的比較差。比如,雖然許多單位也都會透過設定試用期考核指標、KPI考核等方式來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在考核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指標設定明顯不合理、評價過於主觀化以及考核結果未經過員工確認等一系列典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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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說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也就是說,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的科學設定成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者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