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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unkfan

    本來自己艱難的把行政訴訟案件在浙江省高院打贏了 。當時 按照約定 王董事長應該支付兩個億的10% ,但最後 王董事長生癌症先走了 她女兒食言了 ……沒辦法 π_π 委託一個姓王的 王八 律師 ,從勞動局開始打 到法院 ……被出賣 所以當事人非常氣憤 這種律師的職業道德 有非常大的問題 。

  • 2 # 徐孝先小卒

    能夠引起當事人投訴被委託律師的,大致有三種情況:

    一,當事人委託律師只追求勝訴結果,但官司卻輸了。當事人認為律師代理有貓膩。

    二,被委託律師接受委託前,承諾保證官司一定贏,結果輸了。

    三,律師收了代理費後,對當事人委託的代理案件沒盡職,甚至造成不適當的損失。

    第一種情況屬當事人無理投訴。基本因素之一,是當事人不懂法。因為官司贏輸的決定因素,是在於當事人有無勝訴的有利證據,及當事人的民事行為是否違法所決定的。律師的作用,在於幫助當事人收集訴訟證據,理順法律關係,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辯明是非,以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或儘量減少損失。如果案件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訴辯不屬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硬要求律師扭轉這種局面,律師是無能為力的。因為律師是法律工作者,維護公平正義是律師的職責所致,而不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工具。

    當事人無理投訴的第二個基本因素,是當事人混淆了民事代理與訴訟代理的區別關係。

    依據法律規定,民事代理的被委託代理人,除委託事項違法,被委託代理拒絕代理外,被委託代理人必須依委託人的授權委託範圍及追求結果行事,被委託人才算盡到代理人的義務。

    訴訟代理雖也約定了代理事項範圍,且律師也應依約定代理範圍從事代理活動,但律師的訴訟代理所從事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尊重事實、尊重法律,而不是屈從當事人只求訴訟勝訴的意志。

    第二種、第三種情況的出現,是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不盡律師執業義務的不良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宜,也破壞了律師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應該受到社會監督。當事人的投訴如有有力證據支援,被投訴的律師應受到主管機關的依律處罰,以此教育律師依法敬業,並及時清除律師隊伍的不良汙垢。

  • 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投訴與舉報,都屬於中性詞,不是說一投訴一舉報那麼被投訴被舉報者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題主對於“投訴”一詞的文學屬性不要戴著有色眼鏡予以定性來誤導輿論導向。

    通常來說,投訴都是因為自己的權益被非法侵害了。這其中的問題是:當事人所認為的權益是否是合理合法的呢?

    當事人可以投訴的緣由因為太多太多就不在此一一列舉了。

    如果當事人投訴代理律師對於當事人的案件不予儘快辦理,耗費了當事人太多的精力和時間,題主認為這個投訴有意義嗎?代理律師會因為這個投訴而會受到什麼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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