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男性也是犯罪。只不過,男性被侵犯,罪名不一樣。
強姦罪,該法條的關鍵之處,不在於“違背女性意志”,而在於“侵犯自然人的性自由權”。
很多不知道是真法盲還是心懷鬼胎的搗亂分子,總喜歡拿“違背女性意志”來說事,這是片面的。
因為在強姦罪這個罪名下,客體要件只限定於“女性的性權利”,犯罪物件只針對女性。
而同樣的罪行,發生在男性身上,以故意傷害罪入罪。
兩者的區別,僅僅是罪名不一樣。
強姦罪的罪名,就是建立在傳統的貞操觀之上的,這是基礎。
而當罪行發生在男性身上,就不能以此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了。為啥?男女生理構造不一樣啊。
所以說,如果男性被侵犯,也適用強姦罪罪名,那就要使用同樣的罪行認定標準。可是這個罪行認定標準用在男性身上,它就是不嚴謹的,會有明顯的漏洞。
那怎麼辦?
為了不留漏洞,當侵犯物件為男性時,就要以故意傷害罪入罪。
該法條其實同樣強調了自然人的性自由權,但是,它避免了“罪行認定標準不嚴謹”這個問題,避免在量刑上畸重或畸輕,使好人不被冤枉,使犯罪分子不易漏網。
法律要極盡可能地強調公正,這樣才能維護法律長久的公信力。
雖然強姦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同,但是對於罪惡的打擊程度都是相同的。犯有針對女性的強姦罪處罰力度怎樣,在故意傷害罪上,處罰力度也是一樣的。
侵犯男性也是犯罪。只不過,男性被侵犯,罪名不一樣。
強姦罪,該法條的關鍵之處,不在於“違背女性意志”,而在於“侵犯自然人的性自由權”。
很多不知道是真法盲還是心懷鬼胎的搗亂分子,總喜歡拿“違背女性意志”來說事,這是片面的。
因為在強姦罪這個罪名下,客體要件只限定於“女性的性權利”,犯罪物件只針對女性。
而同樣的罪行,發生在男性身上,以故意傷害罪入罪。
兩者的區別,僅僅是罪名不一樣。
為什麼強姦罪罪名不適用男性?原因也很簡單,因為傳統的“貞操觀”只針對女性而不針對男性。強姦罪的罪名,就是建立在傳統的貞操觀之上的,這是基礎。
而且,法律上認定強姦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以是否奸入作為標準。而當罪行發生在男性身上,就不能以此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了。為啥?男女生理構造不一樣啊。
所以說,如果男性被侵犯,也適用強姦罪罪名,那就要使用同樣的罪行認定標準。可是這個罪行認定標準用在男性身上,它就是不嚴謹的,會有明顯的漏洞。
那怎麼辦?
為了不留漏洞,當侵犯物件為男性時,就要以故意傷害罪入罪。
該法條其實同樣強調了自然人的性自由權,但是,它避免了“罪行認定標準不嚴謹”這個問題,避免在量刑上畸重或畸輕,使好人不被冤枉,使犯罪分子不易漏網。
所以說,男性被侵犯,不適用強姦罪罪名。這不是說侵犯男性不犯法,而是出於讓罪行的認定更加準確。說到底,是為了公正服務的。法律要極盡可能地強調公正,這樣才能維護法律長久的公信力。
雖然強姦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同,但是對於罪惡的打擊程度都是相同的。犯有針對女性的強姦罪處罰力度怎樣,在故意傷害罪上,處罰力度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