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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感情國際專線

    是強姦。

    一,以任何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和其發生性關係的。定為強姦。

    二,十四歲以下幼女,即使幼女願意,也判定男方強姦。

    三,女方不論年齡多大,只要是精神病或者智力痴呆等,男的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也是強姦。

    所以,在老婆拒絕的情況下,依舊強行發生性關係,違背婦女意志,自然定為強姦。

    舉例說明:某火車站附近,某年輕男下火車,被火車站廣場上拉客的中年婦女帶到私密房間,開始付款後,某年輕男和中年婦女便開始了激烈運動。

    已經十分鐘了,年輕男竟然還沒有射,中年婦女感覺時間太久了,不划算。就開始拒絕某男繼續那種運動。

    某年輕男當然不樂意了,已經付款,還沒結束,你忽然拒絕?然後,就不顧中年婦女的拒絕反抗,強行繼續那種激烈運動。

    最後中年婦女報警,判決如下:某年輕男犯了強姦罪,雖然剛開始是飄猖罪,但,在女方開始拒絕的時候,男方沒有及時的停止,反而強制且繼續,已經違背女方意志,所以屬於強姦!

  • 2 # 自在人生wub

    結婚2年了,妻子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這到底算不算強姦呢?筆者以為主要得看三個方面:

    首先、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有沒有達到“強姦罪”的基本要件,是否符合定罪要求。什麼是“強姦罪”?根據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又叫性侵或性暴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即便是夫妻,嚴重違反婦女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一樣構成性侵,即犯強姦罪!

    其次、任何定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而夫妻間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的關鍵是證據確鑿。我們都知道,“強姦罪”作為民事侵權行為,定罪最難的就是收集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侵害一方(原告)在維權時,是有舉證責任的;唯有“證據確鑿”,法院才能依法判定“丈夫的強行發生性關係”到底有沒有構成強姦罪,而做到和做好這一點是比較困難的,因為這事比較隱私,更何況是發生在合法夫妻間?

    再者、即便夫妻間真的“證據確鑿”發生了“性侵”事件,基本上都是“事出有因”,例如“結婚2年拒絕同房”,妻子的行為同樣違法。既然已經結婚了(當然違法結婚可以訴訟撤銷),作為妻子就有配合丈夫履行“性行為”的法定義務,而“2年裡都拒絕同房”顯然也是對丈夫不公平的,所以丈夫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也是有情可原的,畢竟“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就是發生了“性侵”,法律也會依法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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