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帳戶你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歸騰訊?那麼對於這個問題我個人怎麼看呢 ?我個人首先覺得 微信作為移動網際網路催生出來的一個產品 本身它就是一個虛擬的產品 說得通俗一點 如果沒有網路 那它也就什麼都不是 而且即使是最後所有權歸騰訊公司 那麼我們裡面的資料或者資金這些都是歸我們使用者本身的 騰訊有權收回的只是這個賬號而已 所有我個人覺得大可不必擔心 那麼對於這樣的解釋騰訊具體是怎麼說得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協議內容我們可以看到 我們現在所使用的微訊號相當於只能算借用而已 而且 我們在使用過程中是不可以贈送 借用 或者租賃跟售賣的行為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 一旦被騰訊公司發現 就有權利收回我們正在使用的微訊號
2012年由《華商晨報》報道的一個新聞 王女士丈夫徐先生去年意外喪生 悲痛的王女士希望獲得丈夫的QQ空間密碼 因為其中儲存了兩人從戀人到結婚的信件 不過 這個請求被騰訊公司拒絕了
至於拒絕王女士的原因 騰訊官方是這樣解釋:根據QQ使用者協議 QQ號碼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 使用者只擁有號碼使用權 如果使用者長時間不使用賬號 騰訊有權收回賬號
換而言之 QQ號碼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也無法繼承和轉移
這樣的解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或者接受 對於我個人來說 我目前是沒有這方面的困擾 但是我覺得 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網際網路發展超速的時代 各大網際網路公司是不是可以 對於個人的賬號問題 根據時代發展的速度 隨時做一些符合當下潮流的一些改變呢 畢竟 使用者的需求 才是一個企業能夠立足的根本嘛
在最後 我想讓大家看看 作為國際知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 和谷歌 是怎樣對待這件事情的
作為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早先對待確認已故的使用者 也是會自動凍結他們的賬號 但是後來因為很多已故者的親友感到不滿提出問題以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在2015年2月 Facebook就在美國推出“數字遺產”功能 Facebook使用者可以隨時更改自己選擇的遺產聯絡人 而遺產聯絡人並不等同可以登陸死者的賬號 為了避免聳人聽聞的情況發生 遺產聯絡人無法編輯逝者已經發布的內容 以及他的好友在頁面上釋出的內容
而谷歌 在2013年 首先開始支援使用者選擇數字遺產繼承人 這些數字財產包括Gmail電子郵件 雲儲存服務和其它服務的資料 谷歌講這樣的繼承人稱作“非活躍的賬號管理者”
在看完以上的兩大公司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態度以後 我覺得我們國內的網際網路公司是不是可以借鑑一下呢
微信帳戶你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歸騰訊?那麼對於這個問題我個人怎麼看呢 ?我個人首先覺得 微信作為移動網際網路催生出來的一個產品 本身它就是一個虛擬的產品 說得通俗一點 如果沒有網路 那它也就什麼都不是 而且即使是最後所有權歸騰訊公司 那麼我們裡面的資料或者資金這些都是歸我們使用者本身的 騰訊有權收回的只是這個賬號而已 所有我個人覺得大可不必擔心 那麼對於這樣的解釋騰訊具體是怎麼說得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我們在註冊微信的時候會跳出來這樣一個協議 而我們必須要同意協議內容以後才可以註冊成功微信賬號協議內容我們可以看到 我們現在所使用的微訊號相當於只能算借用而已 而且 我們在使用過程中是不可以贈送 借用 或者租賃跟售賣的行為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 一旦被騰訊公司發現 就有權利收回我們正在使用的微訊號
除了有這些行為賬號會被收回以後 那麼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曾經發生過的類似案例2012年由《華商晨報》報道的一個新聞 王女士丈夫徐先生去年意外喪生 悲痛的王女士希望獲得丈夫的QQ空間密碼 因為其中儲存了兩人從戀人到結婚的信件 不過 這個請求被騰訊公司拒絕了
至於拒絕王女士的原因 騰訊官方是這樣解釋:根據QQ使用者協議 QQ號碼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 使用者只擁有號碼使用權 如果使用者長時間不使用賬號 騰訊有權收回賬號
換而言之 QQ號碼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也無法繼承和轉移
雖然騰訊的這種做法看似有些不合理 可是根據官方給出的答案卻也是有道理的 那就是“不想造成資源浪費”這樣的解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或者接受 對於我個人來說 我目前是沒有這方面的困擾 但是我覺得 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網際網路發展超速的時代 各大網際網路公司是不是可以 對於個人的賬號問題 根據時代發展的速度 隨時做一些符合當下潮流的一些改變呢 畢竟 使用者的需求 才是一個企業能夠立足的根本嘛
在最後 我想讓大家看看 作為國際知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 和谷歌 是怎樣對待這件事情的
作為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早先對待確認已故的使用者 也是會自動凍結他們的賬號 但是後來因為很多已故者的親友感到不滿提出問題以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在2015年2月 Facebook就在美國推出“數字遺產”功能 Facebook使用者可以隨時更改自己選擇的遺產聯絡人 而遺產聯絡人並不等同可以登陸死者的賬號 為了避免聳人聽聞的情況發生 遺產聯絡人無法編輯逝者已經發布的內容 以及他的好友在頁面上釋出的內容
而谷歌 在2013年 首先開始支援使用者選擇數字遺產繼承人 這些數字財產包括Gmail電子郵件 雲儲存服務和其它服務的資料 谷歌講這樣的繼承人稱作“非活躍的賬號管理者”
在看完以上的兩大公司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態度以後 我覺得我們國內的網際網路公司是不是可以借鑑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