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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喜樂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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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紙家書
兒媳有無繼承權,要視情況而定。但是,在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情況下,任何人均無權處理婆婆的存款。
以下分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兒媳有無繼承權,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個因素:兒子與公婆去世的先後順序。
按照題主的描述,我們做三個推測性假設:
假定兒子早於婆婆過世。假定公、婆生前均未留下合法有效遺囑、提前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假定婆婆的存款,屬於公婆共同財產。那麼,這裡的關鍵問題就是:兒子與公公去世的先後關係——因為這裡涉及到一個是否發生“轉繼承”的問題。
先說說結論:
若兒子先於公公過世,則兒媳有無繼承權,要視第二個因素而定,稍後詳述。若兒子後於公公過世,則兒媳有繼承權。先拋開第二個因素。
若兒子先於公公過世,公公過世時,存款中屬於他的部分發生繼承。因為兒子已經過世,因此這部分存款,要麼全部由婆婆繼承(前提是,兒子兒媳沒有子女),要麼由婆婆、兒子兒媳的子女共同繼承(子女代位繼承)。其中,不包括兒媳。若兒子後於公公過世,那麼,公公過世時,存款中屬於他的部分,兒子已經有了繼承權。待到兒子過世,這個繼承權,將再次轉給兒子的繼承人——兒媳(配偶)、兒子兒媳的子女(子女)、婆婆(父母)。因此,此種情況下,兒媳是有法定繼承權的。第二個因素:兒媳是否代替兒子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兒媳不是公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但是: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若兒子過世之後,兒媳代其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將轉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種情況下,兒媳有公婆財產的法定繼承權。
不辦理繼承手續,誰也無權處置存款即便兒子在世,如果不辦理繼承手續,也無權處置婆婆的存款。對於兒媳來講,同理。
按照中國《儲蓄管理條例》規定,人去世之後,去世人存款的提取、銷戶事宜,辦理人需持有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方可辦理。這些憑證的獲取過程,即為辦理繼承手續的過程。
因此,不管辦理人與去世人是什麼關係,要提取去世人在銀行中的存款,都必須要辦理上述憑證。
(雖然銀保監會、華人民銀行2021年出臺了提取去世人存款的簡化通知,但不適用於兒媳這種情況)。
最後,也側面回答一下題主描述中提到的“遺囑”問題。遺囑,只用於辦理繼承的過程,是繼承的依據,但不能直接作為繼承的結果。有遺囑、不辦理繼承,遺囑無用,公證遺囑也不行。
個人認為,如果老人在沒有任何繼承人了,老人又無什麼遺言,也不是五保戶,在一定的條件下兒媳應該有這個資格,比如兒媳沒有改嫁,兒媳一直守在這個家庭,兒媳在老人生前幫過老人。主要是她依然能代表老人的兒子!也可以繼承丈夫的權利。大家覺的我的看法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