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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月舞晴空99

    拐賣兒童的買賣雙方必須同罪!

    買方是原罪,如沒人買就不會產生賣!如只處罰賣方,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很多想透過非法手段買兒子的人會認為,即使買孩子行為暴露也不會有懲罰,而且孩子長大了還是自己的孩子,只受益不擔責,依然會進行購買!有買就有賣,很難扼制拐賣兒童的惡行!買賣同罪尤如掐斷了罪惡的源頭

  • 2 # 家有萌Bora襲

    我支援買賣同罪。不光是拐賣兒童,拐賣婦女也一樣。沒有了買方市場,那麼拐賣現象應該能少很多。畢竟現在關於操縱殘疾兒童乞討等問題全社會都有了高度警惕。拐賣兒童毀了一個家庭,拐賣婦女更會毀了婦女的一生。

  • 3 # 暮顏6

    那必須的啊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那些養父母真的是愛這個孩子嗎? 不是 他們換成任何一個孩子 都會這樣愛 和親生父母不一樣的

    人家孩子本來可以在親生父母身邊長大 享受愛 這直接強行剝奪了親生父母幾十年的幸福 帶來幾十年的苦痛折磨 對他們公平嗎?

    所以買賣同罪很有必要 如果沒有人買孩子 哪還會有人拐賣孩子呢?

  • 4 # maner0325

    必須要,而且不接受諒解

    沒有買,哪有賣?

    真需要孩子的,可以去孤兒院收養,而不是買賣

  • 5 # 福娃迎迎2021

    必須同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方是原罪!就比如孫卓這個,要不是人販子家親戚想要個男孩子,人販子也沒有動機去拐騙他啊!

  • 6 # 君惜弱

    我認為,賣方必須嚴懲,至少十年以上的罪行。嚴重的,可以實行死刑。現在對於拐賣兒童的判的太輕了。所以,沒有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曾經看到過一個報道,東莞每年被拐兒童大約是2萬。人販子猖獗。而且,不止是拐賣兒童的必須施以重刑,拐賣婦女的,強迫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的,也必須施以重刑。記得建國初期,犯了流氓罪的,都要槍斃的。法不嚴,則民不安。

    而買方,則應該看具體的情況,予以具體的懲戒。如果,買來的孩子和婦女沒有受到虐待,那麼罪行可以判輕點,比如三年左右。如果對孩子和婦女進行了虐待,甚至造成了傷殘或者死亡,則應該受到十年以上或者無期、甚至是死刑的懲罰。

    同時,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收養制度。讓更多的需要孩子的家庭,能夠以合法的途徑,獲得他們想要的孩子。國家也應對收養的孩子家庭進行持續性跟蹤調查,如,要求收養孩子的家庭每年進行體檢,提供孩子的學業成績、健康報告給社保機構等,保證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

    國家也應該進一步重視農村以及貧困落後偏遠地區的婚育問題,解決大齡青年無配偶的問題。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杜絕拐賣婦女。

  • 7 # 山頂上的燈心草

    我支援買賣同罪,拐賣兒童婦女的犯罪分子這麼猖狂就是因為有這些買主支援他們的行為,只有嚴懲偈制這種買賣行為才能減少拐賣婦女兒童事件的發生。

  • 8 # 心向幽蘭

    應該同罪,光懲罰一方是不夠的,所以這些年拐賣現象斷不了根,所謂風險越大利潤就高,給那些好吃懶做不想工作的黑心人留有僥倖心理

  • 9 # a西安457

    為什麼不同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我想要一個貴重物品,但我沒有,於是就找可以偷的人給我偷一個回來,那我就是偷東西的根,斬草都要除根,何況是犯罪行為,肯定是一樣要把根除了,才能徹底打擊拐賣人口這個犯罪行為!而那些買了孩子被親生父母找到的罪犯,不要藉由撫養了孩子怕再次傷害到孩子,而選擇原諒買孩子的罪犯,那就是對法律最大的褻瀆!建議只要是確認買賣孩子的雙方,不管對孩子如何,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孩子暫時會不理解,但早晚他們都會理解!別再給犯罪分子一點機會了

  • 10 # 大蘋果小汐瓜

    太要了,買家也是人販子,應該是主謀!

    再說,現在想要孩子都可以合法收養,幹嘛要害丟孩子的家庭破損,精神崩潰,一輩子痛不欲生???

    換位思考!積德行善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省級社會科學院這種單位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