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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事件】

    李先生和劉女士是鄰居,分別為某小區2號樓1101室和1102室的業主。劉女士在裝修1102室時擅自將應當向內開的房門改成外開,由於該樓道結構為一梯三戶,1101室和1103室在兩邊,1102室在中間,劉女士將房門外開影響了李先生正常通行、乘坐電梯。

    為此,物業公司出具整改通知,要求劉女士將房門恢復原狀,但被拒絕。無奈之下,李先生決定起訴劉女士。

    【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同時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本案中,李先生和劉女士作為小區的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物業的管理規約。根據小區物業管理規約,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功能、佈局等,劉女士擅自將房門外開,違反了小區物業的管理規約。按照原來的內部結構,李先生在樓道中可正常通行,但劉女士更改房門的開啟方式,影響了李先生正常通行,通行障礙也使得該樓層在緊急情況下可能產生安全隱患。

    所以,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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