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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滄海一粟287046695

    你沒有說清楚。有兩種情況,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不予起訴。另一種經法院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前者不屬於案底,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後者屬於案底了,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當時,還有一種情況是警方搞錯了,屬於無罪。那更沒有問題了。

  • 2 # 有瑜如鈺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

    一般解除取保候審並不能代表什麼,有可能是取保候審到期或者是要變更為其他的強制措施。

    這裡面也提到了,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一種刑事處罰。

    而你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明確寫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你應該同時或者隨後會收到撤銷案件的通知書,案件只要撤銷了,也就相當於沒有這個事了。

    那案底就不可能有,因為案子已經撤銷了。

    而案底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所謂的案底,就是有犯罪記錄,一個人怎麼判斷有罪呢?

    不是被警察抓到就算有罪,也不是經過檢察院就認定有罪,而是需要經過法院判決之後,才能真正的說明一個人有罪,也就是有所謂的案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的內網裡面關於你的案件和取保候審等資訊會一直存在,這個是刪不了的。通常如果公安機關在開具無犯罪記錄時也會把這一條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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