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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漆漆的貓烏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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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咔咔啊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做法不一。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各地做法也不一致。《法律援助條例》也沒有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領取辦案補貼作出規定。從性質上分析,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應當歸辦案的律師所有,且不必交稅。
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1、《法律援助條例》第24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可見,現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制定主要是參考辦案的平均成本,而且是參考法律援助機構的辦案成本。
2、補貼標準,包含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通訊費、影印費、午餐等費用。即辦案補貼的性質就是辦案費用支出補貼。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領取方式,以及是否與有償法律服務一樣納稅?
1、律師直接領取;
2、律師事務所開票領取。領取辦案補貼時開具經營性發票。意味著律師事務所就要按照有償法律服務對辦案補貼進行納稅(包括繳納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等),事實上,領取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應納稅。
因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性質上只是辦案費用支出補貼,不包含律師的勞務收入。另外,現在的法律援助並不能完全說是政府向社會購買法律服務,因為並沒有買賣雙方的合意,更沒有適用市場的價格標準。現行法律援助從各方面來說都更應是一種政府行為,從這個角度而言,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領取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按照有償法律服務進行徵稅,無異於向政府的行政行為徵稅。
三、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能否領取辦案補貼?
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各地做法也不一致。《法律援助條例》也沒有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領取辦案補貼作出規定。有的地方不同意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領取辦案補貼,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費用支出可以實報實銷。從法理到實踐,歸工作人員所有是合理的。
1、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是辦案費用支出補貼。
2、一旦領取辦案補貼,就不再將辦案費用支出實報實銷,也不能再佔用法律援助機構的公共資源辦理案件。
3、社會組織人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領取辦案補貼,也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可以領取辦案補貼提供了參考和支援。
4、《法律援助條例》並沒有禁止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領取辦案補貼,而且司法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本機構工作人員、指派社會組織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該規定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領取辦案補貼掃除了制度上的障礙。
四、法律援助人員是否全額領取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在實踐中,有一些地方,承辦人員所在單位與承辦人員約定按比例分配辦案補貼。事實上,應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承辦人員利用所在單位資源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其所在單位可以扣除其在單位所消耗的費用;如果承辦人員並沒有利用所在單位資源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全額支付辦案補貼給承辦人員,這是由辦案補貼的性質所決定的。
回覆列表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應當向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影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