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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5115763397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之內進行制定,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第4條和《》第4條都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在實踐中,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一般授權或委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或者是行政部門制定,但是規章制度在釋出時一定要以企業的名義釋出。如果僅是某個部門釋出的,僅對釋出部門的員工有約束力,對其他員工沒有約束力。

    因此,需要提醒企業,即便規章制度是企業某個部門起草的,但是在對外發布時一定要以企業的名義釋出,否則,將面臨制定主體不適合的法律風險。

    規章制度一方面要體現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精神;另一方面要把法律、法規和政策具體化、詳細化。它是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企業裡的進一步延伸。而且,企業的規章制度不能僅僅只是好看的“花架子”,還應該是能用的“武器”。

  • 2 # 使用者1217435036662

    規章制度如下才合法生效:

    (2)已向勞動者公示。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以後以正式檔案公佈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3)不違反國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

    沒有經過以上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企業一定要透過法定程式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才能在放心經營的同時,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風險,實現企業的社會價值,同時也能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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