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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生活小升

    死刑犯是有享受生育權的權利的,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應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是,女性死刑犯不享受生育權,因為,生育權和死型相沖突。  雖我嚴重的罪行使罪犯可能失去生命,法律對於重刑犯往往採取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的處理,但是,法律並未剝奪他的生育權,同時也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剝奪任何人的生育權利,所以這個無所謂他是否有生育權,因為他的生育權從來就沒有被剝奪。    中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中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一個人的民事權利的享有期間是自其出生至其死亡,而刑法也只是規定要剝奪死刑犯的政治權利,即剝奪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依據罪行法定原則,刑罰的處罰範圍只能以刑法規定的範圍為限,所以既然刑法沒有規定剝奪死刑犯的民事權利,那麼一個死刑犯在其沒有被執行死刑之前,也仍享有包括生育權在內的民事權利。  現代法制社會的一個原則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再有,已在西方通行現在也已被中國所接受的“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在追訴犯罪人的過程中,在和法律沒有衝突的情況下,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這兩個原則,雖然中國現有的法律對死刑犯能否透過人工受精而實現生育權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禁止,而且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發展,在夫妻一方被監禁的情況下用人工受精來實現生育權並不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允許呢?而且在美國就有允許在押犯人和配偶同居的監獄,在中國也有一些監獄為了獎勵犯人,允許犯人和其配偶可以在監獄中團聚24小時,既然團聚都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人工受精這種不須用團聚就可以實現生育權的方法為什麼就不能允許呢?  在出生後就面臨沒有父親的世界,以及因傳統觀念的存在所要面臨的生活壓力,這對一個孩子來說確實是非常殘酷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現實生活中因傳統觀念在一定時期還存在以及其所產生的影響就否定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這與我們建設真正的法制社會的理念是不相容的。允許男性死刑犯可以透過人工受精來實現他的生育權,雖然法律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也並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符合法不禁止即許可的現代法制原則;而如果允許女性死刑犯也透過人工受精來實現生育權,就將導致對其不能適用死刑,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符現代法制原則。在目前法律沒有對死刑犯生育權的實現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許女性死刑犯可以透過人工受精實現生育權,這是以不違反法律規定為前提的,並不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平等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正如刑法規定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對男性卻沒有相應的特殊規定,這是出於刑罰人道性的考慮,因此講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的。反過來講,難道我們以允許女性死刑犯透過人工受精實現生育權會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為理由而否定男性死刑犯應該享有的權利,這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則嗎?所以在目前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死刑犯應該享有沒有被剝奪的合法權利,但是基於刑法對懷孕的女性死刑犯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女性死刑犯不能透過人工受精來實現生育權,而只能允許男性死刑犯透過人工受精實現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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