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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喬希軍

    單從文字的表述來看,審查認定事實是必然與案件實證相關聯的。審查認定是確認事實的過程,案件實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依據。審查確定事實即是對客觀事實的肯定。但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它是可以人為進行隱瞞和掩藏的,也可透過製造假象來迷惑或誤導對事實的認定,從而使人們對事物本質的認識產生偏差。

    在唐雪反殺案中,這個現象尤為明顯。整個事件過程中,我們可以透過層層篩選,來發現其中隱藏的種種端睨。

    從案件開始的酒後攔車,檢方的權威認定是李某無故鬧事阻攔車輛,真實情況卻是李某腿被刮蹭,攔車是正常的理論,誰被刮蹭受傷會選擇沉默呢?顯然李某的攔車沒有過錯。既使他的態度不夠友好而偏激,也沒有到了失控的程度,因為他並未與司機有過語言和肢體上的衝突。

    接下來的事情是,坐車的唐雪對李某心生怨恨,怒火難平,電話招來其父,以上門介紹認親為由教訓了李某,李某被眾人拉扯勸阻,吃了虧,遂於唐父女倆走後,悄悄避開家人,持刀尾隨至唐家門外,被趕上的親屬勸阻奪刀,整個過程就是如此。

    李某欲要找到唐雪進行理論,因此他應該有過拍打踢踹大門的行為,並非唐家供述的菜刀砍砸大門,因為經過技術鑑定,李某所持菜刀並未砍砸過任何銳物。這是唐家的又一處假證,其目的明顯就是為了證明現實危害的緊迫性。既然供述是假的,反過來也就說明,唐家人是十分清楚,大門外是沒有任何現實的危害性和緊迫性的。這一切本就是假的,不偽造別人怎麼能信呢?這一切,也揭開了唐雪在面對一群持刀歹徒砸門時,敢於隻身一人開門出去的謎底,也解釋清楚唐雪為什麼要藏刀出去而不是舉刀出去的真實意圖。唐雪身藏兩刀,目的已是十分明確。

    我們再從李某被捅刺的具體情況分析,案件發生的時間極為短促,刀口的深度和力度都說明殺手老謀深算,訓練有素,且心裡極其歹毒,出手即快又準又狠。還有現場血漬滴落的流向,這一切都說明唐雪是有備而來的主動殺人,李某隻是被動追殺,所謂唐雪有危險和不知李某無刀的謊言,至此便已不攻自破。

    當然,本案還存在著很多其它的疑點,這裡就不一一敘說了。

  • 2 # 順順順然

    「審查認定」是案件受理人的主觀意識行為;這當中有受理人的人為因素,也有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有欠缺,不完備不充分等各種因素有關。

    「案件實證」是發生在案件中固定不變的證據,對還原事件真相有很大的幫助;透過合乎生活常識規律,透過事物邏輯推理,更能接近真相。

    比如取例唐雪案認定事實來說

    ②李德湘「砍砸鐵門」這件事

    實證是一把老式菜刀以及鐵門上的刀縫。看菜刀刃口沒有砍過硬物的痕跡,看刀縫長度,凹度,銳純角都與菜刀不能吻合;此認定的事實存在明顯可疑。

    唐雪案審查認定

    ④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後持水果刀反抗。

    從案件描述衝突時間來說,有說20秒不到,也有說不到1分鐘,說明衝突時間極短

    再看實證:警方勘察現場鐵門外18米現滴落狀血跡;可見唐雪動作行為是向外移動,要麼是被人拖著走,要麼是主動在追擊。

    從案情描述獲知,唐雪主動開門前,李德湘被親友拖拽準備離開;唐雪開門後衝突發生;從路線合理判斷,李德湘極可能仍然被勸架人拖離中。

    再看屍檢實證:左胸差0.9被捅穿,可見銳器有一定長度;能夠刺穿衣服和肋骨,說明此銳器有一定鋼性刃度,不可能是削果皮刀和普通水果刀所為。由此這「認定事實」存在不小的可疑性。

    此銳器是本案的關鍵證物,唐雪不提交,有關方未積極查獲;此背後的原因很耐人尋味。

    唐雪案「審查認定」

    ①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

    從案情內容中看到,第一次李家父子上唐家道謙,雖有言語不合,但說侵犯唐家家人和住宅則是小題大做了。

    第二次李德湘和親友幾人半夜在距唐家60米外巷道口蹲守聊天;從案件中知道這幾人從始至終都是監護和束縛李德湘酒後行為的人;這幾人沒有接觸到唐家住宅的行為,硬說侵犯了唐家人和住宅太過牽強了。

    第三次李德湘一個人,拿著菜刀悄悄來到唐家;拍打鐵門大叫「開門」,驚擾了己經睡下了唐家人;如果驚憂安寧,碰到了圍牆鐵門,叫作侵犯住宅;勉強也可以算一次。但是說多次侵犯家人和住宅,事實認定證據不夠充分。

    唐雪案「審查認定」

    ⑤係為保護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釆取制止正在進行中不法侵害的自行防衛行為。

    案情材料中得知,李德湘親友聞訊趕來勸阻下,李德湘丟棄了菜刀;並拖拽李德湘準備離開,這時候正在進行中的所謂「不法侵害」從何說起?

    本案起因是很小的言語衝突,矛盾加劇是因為唐父女自身的不當行為;明知李德湘酒後行為有些衝動,深夜11點多了,還要為唐雪感到被言語傷害,專門去找李德湘論理。

    當李德湘醉態中被言語激怒,向唐父踢腳,反被唐父控制後;唐雪上前毆打,造成李德湘多處表外傷。於李德湘心生怨恨。

    對一個熟悉認識的同村遠房親戚,酒後行為有些失態的人,有什麼話就不能等到他酒醒,第二天再說不行嗎?

    李德湘拍打鐵門大喊開門,並沒有進入唐家院子和住房;對唐雪本人和家人人身安全不存在任何威脅

    明知李德湘為受傷事情緒很大,家人和親友己來勸架;唐雪逞強非要主動開門招惹李德湘;此行為有什麼必要性?

    雖然唐雪事先準備了銳器,事後也成功地進行了實施行為;可是這不是什麼演習,而是活生生的「實戰」;人的生命可不是兒戲。

    唐雪的成功卻葬送了一條年輕的生命;一個從小一起長大,論血緣關係還是堂表兄妹;李德湘不是為害鄉鄰的惡人,也沒有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事實;酒後行為有些衝動,但都是很輕微可控的;唐雪奪人性命,其心何忍?

    「審查認定事實」與實證之間不能肯定存在必然關係;但如果接近真相,一定會存在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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