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打聽生活

    其實有很多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的。

    一、勞動關係,必須是個人與企業組織之間才能建立。個人與個人之間是無法建立勞動關係的,所以這個是門檻條件。

    二、公司要求你必須遵守它的規章制度。比如公司曾經罰過你的款,你遲到了,公司按照規章制度扣錢。

    三、公司要求你必須按照它的計劃去工作和完成工作量。比如規定你每天必須完成100個產品,比如組裝一個零部件,必須要按照公司的要求順序組裝等。

    四、公司按照你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業績支付你報酬或工資。你這個月上了20天班,公司按照20天班計算了工資給你。

    五、你工作的內容是公司主要業務的組成部分。比如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組裝手機,而你的工作是給再該手機組裝過程中打螺絲。

    另外,還有很多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一、工資發放記錄。這是比較好的證明,證明公司有給你發放工資。

    二、社保繳納記錄。這個是直接顯示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因素。

    三、廠牌等。廠牌是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一個證明,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勞動關係。

    四、考勤打卡記錄。這個不用說了,公司要求你上下班打卡,如果有這樣的記錄,公司就沒辦法耍賴了。

    五、入職登記表或報名表等。這個也是間接上證明了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 2 # 大綱小紀

    很多一線勞動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都按時領到報酬即可,極少會關注自己與所在的單位是什麼法律關係。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單位發生糾紛,特別是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就會發現自己難以找到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因而陷入維權難的被動局面。

    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記住以下15個要點: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甚至印有公司字樣的保溫杯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要儘可能保留能夠證明自己付出勞動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服、工作證、考勤表、採購小票、工作群聊天記錄、請假條等等一切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當然有勞動合同就不用那麼費勁了。

    法律依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象棋和圍棋哪個複雜?人和機器對戰的話,哪個贏的機率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