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不作聲是最愚蠢的做法,非但正義得不到伸張,還縱容了違法犯罪行為。無論他是正常人還是精神病人,報警處理才是最恰當的做法。
在我們的傳統印象中,精神病人都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群體,即犯罪免於刑事處罰,所以當大家的利益或權利遭到精神病人的侵害、侵犯時,一般會選擇沉默,往往會這樣自我安慰:“報警又能怎樣呢?他是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其實上述認識是偏頗的,並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負刑事責任、並非所有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後都能從輕處理,在有些情況下,精神病人違法犯罪與正常人無異: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劃分為三級,即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
如果讓你說出兩個“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群體,你的回答想必是: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實際上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刑法》第十七條中確實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那言外之意就是“不滿16週歲不負刑事責任嗎”?其實並不是,以年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來說,假設他所犯罪行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姦、搶劫等罪責,同樣應當負刑事責任,只不過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罷了,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會被判處任何刑罰。
與以年齡為界限劃分刑事責任能力類似,精神病人也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三層:
《刑法》第18條第1款、第3款、第2款對精神病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是如下劃分的: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說得直白一些,精神病人在犯下強姦罪行時,應當負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前提是犯罪期間是否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如果是,那麼不用負刑事責任;
如果“未完全喪失”,那麼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比如本來應該判處7年有期徒刑,鑑於部分喪失或部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可能判處3年徒刑,總之不能完全免責;
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完全正常的時候實施強姦,那麼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不能從輕,與正常人無異。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遭到精神病人侵犯時不能“默不作聲”的主要原因,如果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呢?如果他實施侵犯時恰好處在精神正常階段呢?豈不是放過了一個壞人,縱容了犯罪?
千萬別被他“精神病人”的標籤所矇蔽,說不定他就是故意以“精神病人”為幌子,故意實施侵害,如果不報警,那正中他的圈套。
另外,即便他不負刑事責任,也並不意味著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一概放任不管,精神都有自己的監護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以責令監護人加強監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相關部門給予強制醫療,防止其再次“為非作歹”。
上文我們說到“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那麼誰對其“精神狀態”說了算呢?這就牽扯到“司法鑑定”:
在實踐中,“司法精神病鑑定”是一個嚴肅的過程,鑑定結果直接決定其是否應當負刑責、是否應當從輕,因此應當由鑑定人資格的相關機構對其犯罪期間的“精神狀態”和“控制力”進行嚴格鑑定。
一旦鑑定結果是“犯罪期間精神狀態正常”或者“未完全喪失自控能力”,那麼就要依法負刑責,或者負刑責的同時可以從輕;
只有鑑定結果顯示“完全喪失”時,才能免於刑事責任。
精神司法鑑定非常嚴格、嚴肅、具有科學依據,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壞人。如果任何一方對鑑定結果存在質疑,那麼可以提起復檢。
綜上,被精神病人侵犯後選擇“默不作聲”是非常愚蠢的行為:
於整個社會,這是縱容犯罪的行為,以後其他無辜的人可能會再次遭到侵犯;於精神病人自己,會給他造成自己完全不用付刑責的錯覺,再次違法犯罪的機率會提高;於精神病人監護人,不利於他們加強管理和監護;於被侵害人,自己的權益和利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況且並非所有精神病人在所有地點、時間段內都能免於刑責,在法律框架下,應當繩之以法的就不能被姑息。
默不作聲是最愚蠢的做法,非但正義得不到伸張,還縱容了違法犯罪行為。無論他是正常人還是精神病人,報警處理才是最恰當的做法。
在我們的傳統印象中,精神病人都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群體,即犯罪免於刑事處罰,所以當大家的利益或權利遭到精神病人的侵害、侵犯時,一般會選擇沉默,往往會這樣自我安慰:“報警又能怎樣呢?他是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其實上述認識是偏頗的,並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負刑事責任、並非所有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後都能從輕處理,在有些情況下,精神病人違法犯罪與正常人無異:
首先,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劃分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劃分為三級,即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
如果讓你說出兩個“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群體,你的回答想必是: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實際上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刑法》第十七條中確實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那言外之意就是“不滿16週歲不負刑事責任嗎”?其實並不是,以年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來說,假設他所犯罪行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姦、搶劫等罪責,同樣應當負刑事責任,只不過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罷了,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會被判處任何刑罰。
與以年齡為界限劃分刑事責任能力類似,精神病人也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三層:
《刑法》第18條第1款、第3款、第2款對精神病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是如下劃分的: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說得直白一些,精神病人在犯下強姦罪行時,應當負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前提是犯罪期間是否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如果是,那麼不用負刑事責任;
如果“未完全喪失”,那麼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比如本來應該判處7年有期徒刑,鑑於部分喪失或部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可能判處3年徒刑,總之不能完全免責;
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完全正常的時候實施強姦,那麼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不能從輕,與正常人無異。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遭到精神病人侵犯時不能“默不作聲”的主要原因,如果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呢?如果他實施侵犯時恰好處在精神正常階段呢?豈不是放過了一個壞人,縱容了犯罪?
千萬別被他“精神病人”的標籤所矇蔽,說不定他就是故意以“精神病人”為幌子,故意實施侵害,如果不報警,那正中他的圈套。
另外,即便他不負刑事責任,也並不意味著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一概放任不管,精神都有自己的監護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以責令監護人加強監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相關部門給予強制醫療,防止其再次“為非作歹”。
第二,承擔刑責與否、從輕與否,要進行司法鑑定上文我們說到“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那麼誰對其“精神狀態”說了算呢?這就牽扯到“司法鑑定”:
在實踐中,“司法精神病鑑定”是一個嚴肅的過程,鑑定結果直接決定其是否應當負刑責、是否應當從輕,因此應當由鑑定人資格的相關機構對其犯罪期間的“精神狀態”和“控制力”進行嚴格鑑定。
一旦鑑定結果是“犯罪期間精神狀態正常”或者“未完全喪失自控能力”,那麼就要依法負刑責,或者負刑責的同時可以從輕;
只有鑑定結果顯示“完全喪失”時,才能免於刑事責任。
精神司法鑑定非常嚴格、嚴肅、具有科學依據,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壞人。如果任何一方對鑑定結果存在質疑,那麼可以提起復檢。
寫在最後:綜上,被精神病人侵犯後選擇“默不作聲”是非常愚蠢的行為:
於整個社會,這是縱容犯罪的行為,以後其他無辜的人可能會再次遭到侵犯;於精神病人自己,會給他造成自己完全不用付刑責的錯覺,再次違法犯罪的機率會提高;於精神病人監護人,不利於他們加強管理和監護;於被侵害人,自己的權益和利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況且並非所有精神病人在所有地點、時間段內都能免於刑責,在法律框架下,應當繩之以法的就不能被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