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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法講理

      無薪放假是違背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由導致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由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出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限定或者勞動合同商定的薪水準則支付薪水;超出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準則支付停工津貼。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支付基本生活費)。

      強制休假

      所謂強制休假是指在事先不告知員工及所在單位的情況下,在某一時間突然委派人員臨時接管其工作,強制進行一次連續5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的帶薪休假,對其經辦業務進行檢查

      強制休假是突然通知某崗位休假,被通知的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休假。強制休假以後,本崗位的工作由其它員工來接任,待本崗位休假回來之後,如果未發現問題,則繼續人事原崗位的工作。強制休假的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以禮貌的方式讓員工暫時離開一個時期,讓其他員工來接替其工作,從而為後續員工檢查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由於是突然通知休假,員工無法掩蓋其錯弊,這就為後續員工發現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由於所有員工都知道有強制休假制度,所以,如果有錯弊行為,就會在強制休假中所發現,所以,在平時工作中要遵紀守法,以最大善意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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