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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傲雪勁松74028652

    雖然我不瞭解具體情況,但根據上述介紹,說點我的看法。

    吊車師付在高空作業,這是高危工作。我想一定會籤工作、及保險合約。一切應按合約辦事!

    吊車師付雖然是在下班時病死亡,但他還是在這個工作崗位上,而不是去外面打架鬥歐而死,所以應該算工傷,因為他是倒在了工作崗位上。家屬要求賠多少錢,這個我不插咀。

    總不論說非要吊車師付從吊車上摔下來,才能算工傷吧!

  • 2 # 一根小辣椒

    僅從表述來看,不屬於工傷。雖然是在下班時間,但是還需確認是不是在工作場所內突發的疾病?有沒有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收尾性工作?如果既不是在工作場所,又沒有做跟工作相關的事情,那麼就不是工傷。

    但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當初招工時有沒有做體檢?因為這種特殊工種,對員工的身體條件有要求的,如果這個員工原來就有心臟問題,你們沒有做入職體檢的下,後又因為突發心臟病死亡的話,員工家屬可以告你們並要求賠償的。高空作業會讓人情緒緊張,精神壓力大,對於心臟本來就有問題的,很容易引發心臟病。

    以下附上工傷認定的情形,請參考: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 3 # Cj陳明

    算,工程專案沒有完成任務之前,所有工作者都有工傷安全保障,傷必須醫治療,獻身者給予賠償金補償責任。看來高空作業要高度重視,加強心裡素質指導及預防安全工作,執行白天兩班倒高空吊車工作制度,晚上也是兩班倒高空吊車責任制(注最好不要在晚上操作高空作業,沒有經驗充足禁止工作)。

  • 4 # 法海一粟

    2、本案情形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1)死者與用工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鑑於題目中所說的事情發生在建築工地,那麼,死者是建築公司的職工嗎?如果死者只是受僱於包頭個人,則無法在死者與建築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係。如果勞動關係不能成立,所謂工傷則無從談起。

    (2)死者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從題目中來看,死者是下班後突發疾病的。這一點,就不符合工作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前提條件。

    (3)死者是否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也是勞動者突發疾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一個重要條件。當然,本案中已經不重要了。因為,死者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在下班之後,而非上班期間。

    3、結論。綜上分析,本案不屬於工傷。

  • 5 # 幸福柴桑

    從目前樓主提供的資訊來看,個人認為不能簡單的判定是否算工傷,具體要看塔吊司機下班後突發心臟病的誘因。如果是其誘因有工作因素或是單位因素,個人認為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另一方面拋開工傷不說,家屬提出的40萬賠償,不管合不合理但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自己的親人是下班後死亡了。而作為企業來說,也必須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在此之外,如果企業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多給予補償是出於人性關懷。下面我們做個具體分析:

    1、塔吊司機是屬於高空作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特種行業相關安管管理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給特種作業人員定期體檢。如果因樓主的單位未給塔吊司機定期體檢,長期高空作業導致誘發心臟病的風險,最終在某天下班後死亡的,個人認為是可以算工傷的。

    在這裡提前做個說明:對於誘發心臟病的因素和原因,小編對醫學知識不是很明白,有不妥之處不喜勿噴。這裡只從行業和國家規定的辦法來分析。

    根據《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高空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職業健康與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並且每年還應當定期組織體檢。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等及其他不適合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如果樓主單位為能每年定期組織健康體檢,個人認為如果一旦在檢查結果認定下班途中的心臟病突發死亡的與高空作業的心臟病誘發誘發因素有關聯甚至是長期高空作業導致的話,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我們來看看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其中有兩條是值得細琢磨的:患職業病的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兩條就需要仔細對應樓主單位的塔吊司機的體檢和身體狀況以及心臟病誘發因素來綜合判斷。

    2、非因公死亡的,企業必須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非因公死亡的,企業必須給與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

    具體費用為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上述三項費用,要參照各地的標準。

    3、面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建議:

    (1)不管算不算工傷,企業都要第一時間進行工傷快報,依法告知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認定是否屬於工傷。

    (2)對家屬進行安撫並就賠償與家屬進行協商,即便對家屬提出的40萬賠償不滿意,那也需要彼此溝通談判,避免矛盾激化。

    (3)簽訂賠償協議,確定賠償數額。在此過程中需要與公安部門溝通,明確賠償獲益人,避免日後其他家屬來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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