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晴空萬里仰望藍天

    應該讓物業公司懂得業主才是主人,物業不能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一切應該圍繞為業主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為出發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態度。

  • 2 # w苦行僧

    未來,物業費是否應徵求業主建議。物業公司招標是否應讓業主檢查,你怎麼看?

    提這個問題的人對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根本就不瞭解。所提的問題在現行的《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各地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指導意見》都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大多數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不瞭解放棄自己的權利或採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冷漠態度。

    《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管理定義為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房淨衛生和次序活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透過。這一切都明確規定,物業管理費的價格是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協商定價。

    從上面的敘述我們很清楚的看到,選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及物業管理費用的決定權,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這是《物權法》賦予我們不可侵犯的權力。目前中國關於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政府已經為我們物業小區業主自治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礎。然而,我們卻還有許多業主不學法,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直接就放棄自己的權利。更可笑的是還有部分業主幻想回到由社群居委會管理的模式上來,實在讓人費解。

  • 3 # 頂級鋼筆Q0

    物業費是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集體協商,投票決定而成的。我相信!未來的物業公司標出的物業費用,一定要徵求業主們的集體透過。至於物業公司招標定要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才行。

  • 4 # 雲層6

    前期開發商指定的物業私營公司這種帶有涉黑性質的公司必須取締;小區用怎樣的服務模式及服務費價格,應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合同應強化服務公司的各種服務細節,(可請業主裡懂法律的人來起草合同)並由業主選出的業委會代表簽定合同,並公開公佈合同內容讓業主們清楚知道業主們的權與責,這樣才會獲得絕大多數業主們的支援,小區裡的工作才會順利進行,小區裡的生活才會幸福和諧。

  • 5 # 一休18545

    物業管理不是不可以;但物業管理的權利太大了。他把自己當成自已房東老闆;好象業主全聽他的;方向弄錯了、所以全方位都錯了、但是物業管理人員確實讓業主們感到非常氣憤;一個保安牛皮哄哄的;實際做保安的人大家可以認真去分析;確實沒有一個大腦是清白的,

  • 6 # 大叔you話說

    是的,這是肯定的!

    這也是必須的!

    在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框架下,業主大會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擬定園區物業服務的各項標準的價格以及服務標準,做好攔標價格,完整標書。

    由房產局公開招標,中標的物業公司,進園區,按照標書條款,簽訂物業合同,進行物業服務!

    這也是大家心裡想的完美模式!

    但是:

    表面上看,一些切都是為全體業主利益出發,但是,現在的矛盾就是,不按照法律法規法條走,大多數都是暗箱操作,物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為了利益,狼狽為奸,坑害業主。

    舉個例子:瀋陽渾南一小區,業主委員會和他們準備弄來物業提前商量好,做好一個份苛刻的標書,(其中一條就是別墅的物業費業主委員會要求的必須1.5元,哈哈哈,這個價格別墅區物業費1.5元,任何正常的物業公司都無法維持別墅園區的正常運營,候補一條就是,物業費如果不夠了,由全體業主負責,或由園區的額外受益進行補償給物業公司,沒有偷看過標書的物業公司怎麼能知道這條。)

    這個標書就是為了這個新的物業量身定做的,這個物業公司知道標底,結果開標後,其它物業公司沒有一箇中標的,和標書要求差距太大,只有狼狽為奸的那個物業中標了!

    然後目標就是想盡一切辦法,啟動幾千萬的維修基金,這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的是錢…維修基金!

    業主招聘物業投票簽字造假!

    業主大會授權造假!

    發生在身邊的真實的案例!

  • 7 # wu吳金泉

    謝邀!接到本題,看了幾個網友的答題,我基本同意“w苦行僧”網友的觀點。首先必強調依法行事,不少網友不學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不知依法維權、有的甚至事不關己主動放棄自身的合法權益。有些人談到物業管理問題只是發發案騷,根本解決不了問題。我認為要認清以下幾點:1.社群居委會基層政府機構,是小區物業管理的監督指導者但不是執行者。2.業主大會是小區物業管理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業委會只是日常辦事機構,業委主任及委員若與物業公司串通一氣不顧全體業主利益,業主大會有權罷免。選聘物業與物業收費定價要經業主大會雙過半通過後簽約和報批。3.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後全體業主都應執行,物業個別人員違法行為應得到法律規範,對個別無理取鬧者業委會可與社群居委會、警務室聯合制止,拒不改正者報派出所進行治安處罰。我想行為各方都堅持依法辦事,就應該可建設好和諧小區。

  • 8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小區在符合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之後,應該積極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是小區民主管理的先決條件,是《物權法》的立意所在。

    物業費標準是否應徵求業主意見?業主是否應監督物業招標工作?

    筆者來回答,分開說明:

    問題一、物業費是否應該徵求業主建議?

    在前期物業服務階段,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小區業主是無權要求降低物業費標準。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雙方應該以現有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刪減、更改合同條款。

    在此期間,如果成立了業委會,由業委會組織全體業主,收集針對小區物業費的意見,當然也包括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當今物業公司的去留等。這是業主的權利不容侵犯,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體現。

    在這種小區大事情上,只有業委會才能夠與物業公司對等談判,個人卻沒有資格。

    問題二、小區物業管理招標,是否應讓業主檢查?

    這個要求很合理。經業主大會批准授權,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進行小區物業管理招標工作,是小區的一件大事。公開,公平,公正也是小區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的三原則。

    權利腐敗源於權利的監督失控。從不少網友所爆內幕來看,其中確實有一些違規操作,業委會串標、圍標等行為屢有發現,還有違背業主大會的意志,在小區業主不知情下,業委會正副兩主任私下籤訂物業合同的行為也常見報端。

    以上種種違規違法現象的發生,致使不少小區的業主對業委會的工作不認可,甚至心生恐懼,喊出業委會比物業還黑的標籤口號。

    為杜絕小區物業管理招標的暗箱操作或其主是違規操作,確實有必要讓業主代表參與監督,而且需要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比如街道、社群,甚至是第三方專業招標公司。

    權力如虎,應關在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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