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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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孤城影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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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與夢
***推薦類:
自薦或推薦:透過表現個人才能,被他人知曉,然後獲得伯樂賞識,進入仕途或升官,比較有名的:姜尚,諸葛亮,和珅
察舉制:地方長官推薦人才
九品中正制:察舉制進階版,地方長官推薦人才後評級授官
***考試類
科舉制:透過考試選官,一般進士會授官,舉人可能授官,“八股取士”是科舉至的一種
***家族關係類
世襲:官爵世代傳遞
封蔭:當官達到一定品階後,家族中親屬受到封贈。
裙帶關係:因為結親,家人得到官銜,外戚很多都是這樣,當然,駙馬也是
家族關係:世家大族往往會拖關係將一些家族子弟安排到一些職位上去,或讓其奮鬥,或鍍金,或養老,明朝的金吾衛,羽林衛就有一堆世家子弟擔任。
***立功
軍功授爵:因為戰功授予官職
其他功績獲得官爵
***買官
捐納制度(賣官鬻爵):就是政府自己明碼標價賣官
花錢行賄獲得官位
選官用人乃國之大事,為了保證人才選拔,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國家一方面大力發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斷探索和完善選官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科舉制度的創立與完善.“中興以人才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賢者亡”之說.因此認真總結中國古代選官用人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透過“世卿世祿”制度產生.戰國時,“世卿世祿”制逐漸廢除,官吏的選舉發生了根本變化.秦在統一之前,“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而勝敵是其主要途徑.秦統一後的官吏,也就多出于軍功.到了漢代,朝廷為了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了一整套選舉統治人才的選官制度.這套制度包括察舉、皇帝徵召、公府與州郡闢除、大臣舉薦、考試、任子、納資及其他多種方式,不限於一途,而且還可以互動使用.以後,中國古代官吏選用又分別出現了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濫觴的科舉制.這些選官用人制度對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表現出各種弊端. 察 舉 制 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準,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 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準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為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舉裡選”為依據,體現的是尊重鄉里輿論對士人德才評判的權威性.但是,輿論評價一旦與仕途沉浮相聯絡,就容易被某些有權勢、有影響的人物或社會集團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了“惟才是舉”的用人原則,這既是對處於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舉失實”的刻意糾正. 徵 闢 徵辟是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闢除兩種方式.皇帝徵聘是採取特徵與聘召的方式,選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任政事.徵聘之方,由來已久,如秦孝公公開下令求賢即屬徵聘性質.秦始皇時叔孫通以文學徵,王次仲以變倉頡舊文為隸書徵,亦皆屬徵召性質.到了漢代,漢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賢詔,也是繼承了這一方式.以後自西漢武帝以至東漢,相沿成例.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年學者,且特予優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車以蒲裹輪,駕駟迎申公”,可謂開了漢代安車蒲輪以迎賢士的先例.皇帝徵聘,為漢代最尊榮的仕途,被徵者來去自由,朝廷雖可督促,如堅不應命,亦不能強制;且於既徵之後,地位也不同於一般臣僚,大都待以賓禮. 闢除是高階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漢代闢除官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三公府闢除,試用之後,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薦舉與察舉,可出補朝廷官或外長州郡,故公府掾屬官位雖低,卻易於顯達.一種是州郡闢除,由州郡佐吏,因資歷、功勞,或試用之後,以有才能被薦舉或被察舉,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長吏. 公府與州郡既有自行選官之權,而被闢除的屬吏又不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應闢,也不能加以強迫;否則,要受到輿論的非議.尤其是州郡辟召是當時比較自由的仕宦途徑,而且既闢除之後,主官即當加以重用;否則,氣節志行之士就要辭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闢除,他們為了發展個人勢力,皆爭相以此籠絡士人;而士人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託權門.這樣便發展成為一種私恩的結合.西漢時被闢除者猶為國家官吏,到東漢則實際上成了主官的私屬.於是朝廷集權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據勢力得到發展,東漢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與用人之權轉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關係.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漢末軍閥混戰的衝擊之下,鄉里組織遭到破壞,“鄉舉裡選”的傳統做法難以為繼.在此情況下,三國時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選有聲望的人擔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負責察訪本地士人,按其才德聲望評定九個等級,然後根據士人的品級,向吏部舉薦.吏部依據中正的報告,按品級授官.起初,這一制度是致力於解決朝廷選官和鄉里清議的統一問題,是對漢代選官傳統的延續,也是對曹操用人政策的繼承.但到魏晉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個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壟斷,他們在評定品級時,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劃分,已經背離了“不計門第”的原則.此後的三百年間,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門閥士族壟斷政權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護士族世襲政治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