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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孃舅說事

    按照《土地法》規定,土地是集體的,農民在承包期內只有種值權和經營權,任何人不得自由賣買。可是人家卻不透過村集體,私下裡把承包地給賣了,從中他也得到了收益。

    可是,人家買了土地付了錢,雖然說不合法,

    但是白紙黑字有協議書,人家買了土地,又得到了村委會的批准,又在土地上建了房子,你說怎麼辦?人家房子都確權了,土地還要的回來嗎?

    我認為,像這種情情況,農村真的不少,有的自己在承包地上建房,有的不需要建房的又高價出售,買給其他村民建房。對這個問題主要是村幹部不講原則,得了好處,所以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就過去了。

    雖然說這種賣買土地不合法,沒有法律效果,可己經成為事實,誰也沒有這個能力把土地收回集體。唯一的辦法就是他家承包己經建房子,在以後的土地調整中這個農戶將永遠的得不到土地。

  • 2 # 老王123

    這個問題是個嚴重的違法。承包國家的土地。是有合同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絕對權,不管什麼人賣土地,都是犯罪行為。因為土地是國家集體的,是人民生活的跟本。沒有土地我們誰都活不了。我個人看,在國家沒有出臺相關政策之前。對一些買賣土地者,要嚴懲不貸。維護好國家的土地法。維護好我們子孫後代的大家園――土地。

  • 3 # 愚人之語

    下面就這一行為,愚人做深入分析與探討,首先,說一下土地性質與歸屬權問題。

    農村的土地,是由村集體組織管理,農民負責經營的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說,村集體組織有管轄權、農民有經營權,這兩者都沒有土地買賣權,即使村委會點頭同意的,土地買賣關係,也是違反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的。

    農民私自將承包田,賣給了他人,這是現有法律法規絕不允許的,農民對承包土地,只有經營管理權,沒有終身所有權,說通俗點,就是土地所有權不是你的。

    在廣大農村,這種事兒還真的不少,用地單位用高於土地承包金幾倍的價格,從農民或集體手買走了土地,農民個人和村裡各有所獲。 那麼問題來了,賣掉土地的農民,原來的土地承包權是三十年,現在國家又續了三十年,到下一輪土地承包制到期,還有四十年,在後續的三十年裡,你賣掉承包田農民,還算不算農村人?還是不是村集體內的成員?還應不應該享受各種農村待遇?賣掉承包田,違法是肯定的,賣掉土地的同時,是不是也失去了村民的身份呢?

    當時賣承包的土地時,賣主已得到足的補償資金,這一賣可是終身失地,一個終身賣掉土地經營權的農民,還是農民嗎?

    最後再次重複強調一點,農民沒有賣掉承包土地的權利。

  • 4 # 識貨2

    土地買賣肯定無效,且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國有和集體經濟組織擁有,任何個人在政策允許下,只有使用權和經營權。故任何個人都無權買賣土地,將土地私有化。事實上,許多地方就有人將承包的土地賣給其它人建房,建廠等,政府要高度重視這一違法現象。

  • 5 # 6059642541李明周

    土地有三權,所有權不能買也不能賣。承包權,經營權雙方自行協商,如果你把兩權都賣給他,那就要變根承包土地的法人了。這一次確權也就確權給對方了。別外你只是賣給他經營權,也就是現在政策所說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而且還規定了流轉的年現,承包權就確給你,到土地流轉期現滿後可以收回。不知你的土地買賣是那一種請況,具體的可以資選當地的村委會和土地管理所。

  • 6 # 入門的憤怒的小鳥

    當然有效!本問題涉及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讓的問題,而不是土地所有權買賣。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有明確規定。土地是國家的,任何人不得對土地買賣,出租、抵押或者其它形式非法轉讓。這條只是針對土地的所有權甚至是使用權作界定。農民透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取得之後把承包權或經營權轉讓給其它人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是否流轉和流讓的方式”,第32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而問題本義也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問題說法只是民間對此問題認識不夠才會出現問題的說法。

  • 7 # 使用者農民大叔

    土地確權之前賣的土地如果是賣給非農業的,我也說不清楚,如果是賣給他人繼續耕種,在籤流轉合同時都是有期限的,雙方約定的時間為三年,五年,或.至二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最後一年結束,因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二轉土地承包當時只給農戶簽了三十年合同,所以農戶賣土地的年限不得超過三十年,此次土地確權是在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礎上自動延繼三十年,賣土地的人還可以繼續享有二輪土地承包結束後的三十年土地經營權。

  • 8 # 土地論壇

    土地買賣是否有效,要看兩點:一是你是以什麼樣的方式“賣”的;二是有無買賣合同。

    其實農村裡的承包地作為集體的共同財產,個體承包戶或者村委會等組織都是沒有權利將其進行私自買賣的,如果被舉報或發現,或將面臨罰款甚至是刑事處罰。

    但是農村裡有時候對賣的定義並不明確,因此我們也得分情況來看:

    1.私自買賣

    這種情況該交易是無效的,即使有買賣合同也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且不僅會面臨前面所講的那樣的處罰,在土地確權中也不會被確權,因為該情況你已經違反了承包合同中作為承包方的義務,發包方可以依法將土地收歸集體。

    2.在發包方和村集體的同意下,以轉讓的形式“賣”地

    這種情況是土地流轉中的一種特殊方式,即土地轉讓,此時發生了承包權的轉移,需重新簽訂承包合同,這個過程中你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土地轉讓費用,但不等同於買賣。此時如果簽訂了轉讓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效的。此次農村土地確權也就和你沒有關係了,會將該地塊確到你所轉讓的對方那裡。

  • 9 # 每日糧油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農民種植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只享受承包權和經營權。所以,題主所說的賣,本質上是土地經營權的轉讓——這地我不種了,你一次性給我支付多少錢,我享有的經營權讓給你。

    因為不管農民是怎麼“買賣”地,承包權依然在農民手中,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也沒有改變。因此,這種方式其實就是一種土地流轉形式,只不過由於之前土地三權分置沒有那麼明確,會被誤認為是土地的買賣。

    那麼,現在回到問題本身,如果農民說土地買賣無效,也是合法的,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因為從所有權來講,農民無權出賣自己承包和經營的土地。

    目前,能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的,只有道德上的約束。就是讓農戶承認,之前的土地買賣實際就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重新簽訂土地流轉合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實際土地經營者的權益。

    與此類似的還有農村宅基地。根據相關法規規定,一戶人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一旦發生宅基地買賣,很可能買走的只是宅基地上的舊房子,一旦房子倒塌宅基地也將重歸集體所有。

    目前國家土地確權,很多關於土地的權責都會逐漸明晰,一些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認為的一些事,可能在法律上會有所不同,農民在家種地也需要多關注相關農業政策動向,以便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 10 # 九農DX

    右上方紅色“關注”點一點,更多農村農事、惠農政策早知曉。農村土地確權之前,農民把自己承包的責任田賣了,這買賣有效嗎?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農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賣給了誰?以怎樣的形式賣的?

    “賣”給了國家,被政府統一徵收,有效!“賣”給了私人,就得分情況來看待了:

    在農村,都說土地賣給了誰,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農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承包權和經營權,農民想賣而沒得賣!所以說,這種買賣的準確說法應該是土地流轉或者轉讓。

    如果雙方均是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雙方約定進行土地轉讓,有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在進行新一輪土地確權的時候,該土地會確權到受轉讓方名下。如果雙方採用的是土地流轉的形式由承包方將土地轉讓、出租給其他農戶或者組織,有正式流轉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在進行新一輪土地確權的時候,該土地會確權到原承包方名下。如果承包方為了獲得更多的流轉資金,將自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他人,而且流轉期限超過承包期限,這種行為是無效的,這就行為相當於甲說將來我會擁有一輛車,現在你給我錢,將來這輛車歸你使用一個道理。

    您覺得農民把自己承包的責任田賣了,這買賣有效嗎?

  • 11 # 純正農家養蜂人

    (一)無效:

    作為這種情況首先我給出的答案是無效,任何人都無有權利進行土地私自買賣,個人的承包田以任何形勢進行買賣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因為土地的歸屬權永遠屬於國家,不屬於任何個人,和團體。

    (二)承包到期會不會影響到從新土地分配:

    作為這個問題,可以說也是現在大部分農民都關心的一個大問題。因為現在各地都普遍存在著,有的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以經濟的形式,在外觀上好象是把自己的責任田賣掉了,並且時間還是很長,其實它是一種土地流轉性質,只是用經濟錢的方法進行流轉的。象這種情況如果是承包期到期以後,會不會影響到所有土地全部收回,從新按人分配,這才是現在很多農民關心的問題。

    (三)不會影響到承包期到期土地從新分配:

    關於這種情況,我認為在土地承包期前,土地以經濟的形勢流轉出去的土地,無論時間雙方協定有多長時間,它不屬於買賣,只屬於經濟形勢流轉。做為承包期到期後從新按照人頭分配土地時,是不會應影響到土地按人從新分配的。關於用經濟形勢流轉出去土地的雙方,無論是到期以後土地從新全部收回時,雙方那一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那是他們自己造成的,完全有他們自己永遠擔,與別人無關,這是直理。因為土地是不允許私自買賣的,私自買賣土地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真正遇到那些少數死不講理的人,只有走法律程式,我認為敗訴的絕對是這些買賣土地的人。所以我以為現在有的農民朋友們不必擔心這個問題。因為他們私自買賣土地,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法律一定會給大多數人作主的。

  • 12 # 三農參謀

    農村土地確權之前,農民把自己承包的責任田賣了,這買賣有效嗎?

    中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確規定,土地有兩種所有方式,即國家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其中農村土地除了那些屬於國家所有的之外,其他的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這裡面就包括農村承包出去的土地,這些農用土地由村集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

    這些土地由村集體發包給村集體內的成員,並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土地的農戶則可以利用這些承包的土地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農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益。

    承包農戶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間,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依然不會改變,屬於發包方的村集體,承包農戶的也只享有使用權土地在承包期限內的使用和收益權,並不享有它的所有權。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中也明確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因此作為承包土地的農戶是沒有權利私自改變所承包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問題,將承包地私自賣掉的。所以說私下買賣的承包地也是不受中國相關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會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面臨處罰。

    不過現在有種情況很普遍:年輕人不願再種地,上了年紀的父母輩也逐漸幹不動農活了。這種情況下土地又不能買賣給他人,難道我們要眼睜睜看著土地撂荒,而無人打理嗎?

    要知道國家也有規定: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也是要被村集體收回的。

    這怎麼辦呢?其實國家也早已有相應政策:國家鼓勵無承包經營能力或進城落戶的農戶將所承包土地提前交回村集體,這樣承包農戶還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只不過將土地提前交回村集體,以後想再申請承包土地的,村裡是不予批准的。

    因此,即便有有償退出承包地的政策,還有人不願交出承包地,因為未來農村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手裡有地,心裡也便多分保障。有這樣考量的農民不在少數。

    那麼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處置自己承包的土地呢?

    這裡還有很多解決問題的方式。國家不允許承包地的買賣,說的是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變更,承包戶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去啊,這樣承包戶既解決了承包土地無力耕種問題,又能獲得相應的收益。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形式有很多,如現在很普遍的土地流轉,就是將承包地流轉給一些單位或個人,讓這些人去承包經營,承包農戶自己則能夠獲得相應的土地流轉費用和國家政策補貼。

    在一些城郊地區的農村土地,每畝地每年的流轉費用就已經超過一千元。一些偏遠山區的貧瘠土地,每畝土地的流轉費用也大致在二三百元。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轉承租雙方需要提前簽訂好土地流轉合同,合同內的土地流轉期限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限。比如目前的土地流轉期限,最長可截止到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結束之前,也就是2057年左右。

    說到土地流轉我還想多說幾句,國家也是鼓勵和倡導農村土地進行規模流轉的,這不但能解決農村人口流入城市,大量土地閒置的現狀,而且還能促進中國農業的現代化發展。將土地集中到少數人手裡,有利於土地的規模化、機械化、集約化、科技化經營發展,這對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提升農作物商品品質,進而提升中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另外一個途徑就是土地託管經營,也就是將農戶承包地統一託管到其他有意願且有能力的人那裡去耕種,託管土地的人按照雙方協商意願每年給農戶多少糧食(也可劃成金錢)補償,託管人自己則透過土地額外產量獲得相應收益。

  • 13 # 法能量傳遞

    村民“買賣”土地的性質

    摘要

    中國土地所有權為公有制,當事人之間簽訂了類似“買賣”土地合同,不少人透過《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土地”的規定,將“買賣”土地解讀為無效合同。這裡的“買賣”應當透過專門的法律規範理解,例如,承包責任地的“買賣”應當理解為土地流轉,作者特作此文,供農民朋友們參考。

    承包責任地的“買賣”應當理解為土地流轉

    關鍵詞 確權登記 盤活與流轉

    承包責任地確權登記的目的

    “確權”的文義解釋應當理解為確認權利的歸屬,確權登記通常是不動產的取得的方式,就中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而言,其所有權早已確認並登記,根據法律規定,未登記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就這麼一個簡單的問題,有關國家機關也不能正確認識,例如,河流中新增的灘塗被當地村民“開荒”後,有的國家機關認為灘塗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住宅也有確權登記,該確權登記有二個方面的內容:其一,住宅所有權的確認;其二,住宅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確認。城鎮住宅所有權為無期限,或者長期,土地使用權通常為七十年,到期後自動續期;農村住宅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均為無期,或者長期。農村承包責任地的確權並不是確認所有權,而是確認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其期限為第二輪承包土地剩餘的期限。

    不少人解讀承包責任地確權登記工作為農村第三輪家庭承包責任制開始,該錯誤的解讀影響了農村的穩定。例如,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為三十年,96年是“始期”,此後新增的人口通常沒有承包責任地,新增人口因“錯過”第三輪土地承包開始時間,長期沒有承包經營權顯然不公平。耕地補貼由原承包人獲得是錯誤解讀的動機,承包責任地糾紛增加也是從發放專項補貼開始,第二輪承包發包困難也事實上存在。

    《農村土地承包法》於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根據為承包政策。村民在第一、二輪承包還需要向國家承擔“糧上繳”任務,第二輪事實上還存在發包困難,例如,作者所在地區的一個行政村,就有近60畝承包責任地沒有完成發包,行政村經過協調後由某一村民承包,耕地專項補貼歸承包的村民後,其他村民紛紛“反悔”。

    第二輪承包期限既然固定為三十年,國家對農村承包責任地進行確權的目的值得關注。隨著城鎮化的推進,目前在農村居住的農村人口為五億多人,第二輪承包時的農村人口為八億五千餘萬,現有農村人口事實上對進入城鎮城的三億五千萬人口有“排斥”的傾向,認為他們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確權登記的目的主要是為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落實第三輪土地承包的具體政策。

    承包責任地確權登記的目的

    村民“買賣”土地的性質

    由於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無論取得承包責任地,還是獲得宅基地,其所有權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買賣”土地應當理解為使用權的轉讓,買受人透過“買賣”土地享有哪些權利值得討論,作者就村民通常享有的宅基地與承包責任地,就買受人享有的權利分述如下:

    就宅基地,或者住宅而言,村民能否單獨“買賣”宅基地在實踐中尚有爭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給予了明確地回答:村民可以盤活空閒的宅基地和空閒住宅,其中,“盤活”可以理解為“買賣”;“空閒”可以理解為通常情形下不能整體“買賣”,村民有住宅,包括村民已有商品房可以“買賣”。由於宅基地與村民身份有關聯性,買受人即便取得農村住宅,或者宅基地,其權利也應受到限制,具體表現為,買受人取得的住宅、宅基地被徵收時不享有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享有。

    就承包責任地而言,村民在承包期限內可以“買賣”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這裡的“買賣”為“流轉”;“流轉”的方式為互換、轉讓,其中,轉讓的形式主要為出租(轉包)、入股等。需要注意的是,該法規定了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優先權”為除斥期間,該期間通常為一年;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也就是說,受讓人與發包方並沒有合同關係。

    受讓人透過流轉取得承包經營權享有的權利為受到了原承包合同的約束,主要表現為,流轉合同的期限僅為承包期限剩餘的年限,超過部分無效;受讓人再流轉承包經營權需要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原承包經營人的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或者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等嚴重違約行為,承包方可單方解除流轉合同。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徵用承包責任地的土地補償款歸受讓人,具體工作人員與受讓人共同涉嫌職務犯罪。

    農村土地被徵地的利益歸屬

    @南京徐劍隨筆

  • 14 # abCd6666和天下

    農村土地確權之前,農民把自己承包的責任田賣了,這買賣有效嗎?

    針對該問題談點個人見解:

    像這種情況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解釋,這是一種自願轉讓行為。它是農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不過別說得那麼難聽,“把自己承包的責任田賣了”,這叫土地經營權的有償轉讓,知道嗎?

    需要探討的是本輪土地確權對於這宗土地,筆者認為仍然應該確權在原戶主名下。這是因為該戶主只是有償轉讓了承包期內的經營權,其承包土地的主體資格不會隨之消失。一旦本輪承包期屆滿該戶主仍然有資格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續包。

    這是農民對自家確權土地充分享受自主經營權的具體表現形式的一種(叫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土地合理流轉)。國家鼓勵,更受法律保護。

  • 15 # 石邑張哥40911

    買賣承包責任田的現象在農村中確實存在,有的是口糧田,有的是菜地,有的是承包的土地,還有一些是企業使用土地。

    土地確權之前,或者確權登記之後買賣土地,我認為都屬於違法行為,

    可現在有些地方和一些村領導都睜一眼閉一眼,私下進行交易。

    對於這種現象國家應該制定相關政策,實施細則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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