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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ifan5

    單位發放職工節日禮品,如逢中秋節發給職工的月餅等以作慰問,這些屬於企業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如果企業單位借發給職工節日禮品,而勞動合同及單位規章制度中都沒有明確規定涉及節日發放禮品要扣減工資的,那麼事後企業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減節日禮品費的行為則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沒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在沒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從勞動者工資中扣減節日禮品費已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如果扣減禮品費數額較大(佔月工資比例)且令職工難以接受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將發生剋扣工資的情況如實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如數退還從工資中所扣減的禮品費。

  • 2 # 青年雜記

    你們這單位也夠奇葩的,節假日禮品屬於福利部分,按照現在新的個稅辦法,這部分福利費用是要求單獨計算個稅的,而不是要扣工資,可能是你們單位有意曲解,或者就是想透過這種不太光彩且違法的方式來降低人工成本,單位的這種做法也挺無恥的。

    從去年10月1日之後,我們單位就開始執行福利用品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比如我的工資是6000,在計發工資的當月,公司還給我發了一份價值200元的月餅,那麼當月的應稅工資應該是6000減去應扣部分(比如五險一金、通訊補貼之類的),再加上這個200,作為應稅工資額,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在稅前或者稅後直接扣除了這200塊,就是非法的。

    針對這種情況,有如下建議:

    如果你還打算繼續在單位工作下去的話,就透過溫和的方式將質疑反饋給人事部和財務部,並將你收集到的相關支撐性的法律條款一併附上,不過這種情況下,一般效果不大,既然他們都已經敢這麼幹了,要麼就是無知者無懼,要麼就是明知故犯,我估計後一種的可能性要大些,所以你反饋上去之後,問題不一定能得到有效的解決,估計只能忍一時之氣了;

    如果稍微激烈一點的方式,那就是和單位裡持同樣疑慮的同事,到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稅務主管部門反饋,並將自己的工資條、銀行流水附上,一般這樣操作後,政府部門會介入,但是不會立竿見影,他們至多約談一些公司領導,公司層面會有所收斂,問題得到解決的可能性較大,但是你們在公司中今後就有可能會遇到穿小鞋的問題;

    如果覺得這樣的公司待下去也沒啥意思了,那麼就來點更加激烈的操作,比如可以以公司未足額支付你的工資,提請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至少N+1的賠償金、辦理失業保險,並且補足工資差額部分,如果走這一步,那就一定要做足準備,最好是有律師或者法援指導來蒐集證據,有一定的風險,但是如果成功,收益也還是可觀,不過得重新找一份工作了。

    以前我們公司就有人這麼幹了,不過不是因為福利用品的錢,而是因為缺少依據的質量罰款,當時大家覺得挺搞笑的,結果仲裁支援了職工,公司不服,上訴到法院,最終公司再次失利,只好乖乖賠錢了事。後來我特地諮詢了一下仲裁那邊,為啥會支援職工,他們的回答很乾脆,工資這個東西,沒有太多的操作空間,多扣少給,很容易辨別出來,所以最好還是不要在這裡面耍太多心眼。

  • 3 # winner1658

    1、不合理,公司既然給員工的福利,就不要扣了,要麼就不要發;

    2、可能人事或者行政在有其他的貓膩;

    3、如果有建議箱可以發個婉轉的建議給老闆;

    4、如果自己沒有同意個人認為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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