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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老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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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金老者
我覺得應該規定員工在本職工作範圍內出了問題其直接領導負連帶責任,而不是員工出任何問題領導都擔責。很簡單,他工作之外出的治安問題,民事責任問題,刑事責任問題乃至家庭糾紛等都不應牽涉到領導。問這規定合不合理,我認為合理,因為領導對手下員工有管理、監督的責任和工作上傳幫帶的義務,員工工作上出了問題,肯定領導哪方面工作有疏漏。但這種規定有個必備前提,就是領導的薪酬要到位。‘’幹多大活,操多大心,拿多大錢‘’這是人人都懂的常理。再一個就是上級領導應把必要的許可權放給基層領導,同時保證不干預基層日常工作,不搞多頭領導。至於所擔責任到底是百分之幾,我覺得也該因事而定,不必一刀切。以上為個愚見,不對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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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穫人生後半場
老闆這樣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員工的管理和教育培養雖然是主管的責任,但不能將所有管理責任都推到主管身上。
如果員工在工作以外時間與人打架鬥毆、坑蒙拐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而受到處罰,主管就不應該承擔50%的罰款責任;如果員工借了別人的錢不還,也不應該由主管來替他還債。
員工 的這些錯誤與主管無關。
當然,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違章違紀、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行為,作為主管人員就要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至於員工的罰款由主管承擔50%的罰款規定有待商榷,此規定有點牽強。
如果管理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經多次明確告知下屬人員制度和規定,進行了多次培訓和學習,並且經常性加以要求、提醒和督促指導,那麼這位管理者就盡到了管理職責。
當發現員工不聽從管理,視公司制度規定和主管管理於不顧,我行我素,違反公司制度,不按主管人員要求執行,那麼,作為主管領導就要及時提出批評教育和警告,對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處理。
作為主管人員在平時管理中能做到這一點,員工如果再犯錯誤,則主要責任在於當事人本人,主管只能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這種情況下對主管進行罰款就明顯不妥。
員工的素質有高有低,有遵紀守法按章辦事的,有一意孤行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的行為。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只有在員工的行為規範能受到約束前提下才有效,否則就會失效。一個毫無自我約束、天不怕地不怕、其自身素養不高的員工,是無法進行管理的。
好的員工不需要管理,不好的員工,管理也沒有用。
那種員工犯錯主管同罪的做法,只能說明管理的簡單粗暴,長此下去是不利於公司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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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碎嘴子
我個人覺得這個是合理的,當然這個犯錯的範圍一定是在工作上,其他方面就跟主管沒一毛錢關係了。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做為一個部門的主管,有責任也有義務做好部門的管理工作,對於下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都要有一定的瞭解,因此在安排工作的時候才能做到合理分工,不會給員工安排一些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這樣也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員工犯錯。
如果說員工經常性的在工作中犯錯,那一定是這個主管的分配協調能力出現了問題,所以負擔一半的責任也合情合理。
其次,部門的主管,還要負責下屬的技能培訓和工作協助,儘自己所能快速提高員工的工作熟練度,而且對於容易出錯的工作,也有義務在安排工作的同時提醒員工,應該避開哪些坑。
如果一個主管只想著做好自己的事情,而忽略了下屬的培養和協助,那麼這樣的主管也是不稱職的,承擔責任也是必然的事情。
最後,部門主管這個職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上傳下達的作用,對於上級安排的工作,有責任做到明確理解,並傳達到位。如果是因為命令傳達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員工犯錯,那麼這個責任作為主管當然必須承擔。
綜上,作為一個部門的主管,怎麼說也算一個管理人員,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應該用在管理上面,對於下屬多關心多培養,勇於承擔責任,才是一個稱職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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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R百味
如果是罰款性質的,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是不合理的
公司對員工是沒有“罰款”許可權的,這種罰款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不被支援的。2008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之後,公司對員工的私自罰款更缺乏了依據。員工的工資屬於私有財產,公民的私有財產是不可以被侵佔的。所以,從法律角度出發,員工犯什麼錯都由主管承擔50%的罰款責任,是不合理的。
如果罰款屬於,扣除績效工資,那麼則是公司的一種管理手段公司一般會把工資拆分成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補貼+獎金等形式,基本工資屬於是要上班就需要支付給員工的。而其中的績效工資,會根據員工的當月表現情況來發放。這部分工資具有靈活性。如果員工犯什麼錯都由主管承擔50%的罰款責任,這50%的罰款如果屬於扣除的績效工資,那麼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是合法的。是公司對於員工工作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
罰款從情感上來說,員工犯什麼錯都由主管承擔50%的罰款責任,確實對主管有些顯失公平員工的行為,作為主管領導來說。只能引導,無法做到限制。每一個員工都有自己的獨立的想法,都會對自己行為負責。而作為主管領導來說,員工犯錯是有責任,屬於監管不力,一半的扣款責任,確實顯示公平。
綜上所述,雙贏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而不是一味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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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律師
根據勞動法和本人辦理勞動類案件的經驗,簡要分析如下。
1,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的罰款行為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隨便對勞動者罰款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管理人員,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老闆以員工,由過錯為由,對員工進行罰款。即便對員工的罰款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對管理人員的連帶罰款一般情況是違法的。
3,單位違法罰款,拖欠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及時支付扣發的工資,並承擔扣發工資百分之50~100%的賠償金。
4,勞動者以單位扣發工資拖欠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回覆列表
老闆之所以制定這樣的規定有他的目的
一,要求部門主管提高責任心。防止員工注意施工意外,做好防護措施,如果出現賠付的事情,你和員工各打50大板。
1,你需要估算你們的工作安全性高不高,如果工作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意外,賠付的事情難以把控,應該和老闆進行協商,降低自己的賠付佔比。因為有些工作是很難避免出錯的。
2,因為員工忽視施工安全的問題,你應該積極做出改善方案,對員工經常提醒和教育,避免賠付事件的發生,如果完全能把握和避免,雖然老闆的做法不合理,考慮到畢竟你在他公司就職還是接受老闆的規定。
二,老闆推卸責任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員工出問題,法人代表也要擔負責任,這點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4,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貳A公司在這方面的規定如果員工出現賠付事件,公司承擔30%的責任;主管領導承擔20%的責任,員工承擔50%的責任。
B公司在這方面的規定如果員工出現賠付事件,公司承擔30%的責任;主管領導承擔10%的責任,員工承擔60%的責任。
以上作為參考,可以向你的老闆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