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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ream陳

    這種情況只有一種可能性。

    就是儲戶貪小便宜,過於相信業務辦理者,沒有看管好自己的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相關資訊(賬號,密碼等),相信辦理人員能透過內部渠道為自己的資產增值或得到其他收益(例如之前有過的業務員將存款轉成基金)。

    1200萬呢,這是多相信為自己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所有授權手續都交給對方了。

  • 2 # JUMP李大錘

    2019年,山西清徐丁女士被農商行職員無故轉走1200萬存款。

    丁女士發現存款莫名消失,追查之下,發現是職員王某某轉走。

    法院認為丁女士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而丁女士將自己的存款單以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丁女士身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存款單和身份證交給他人可能會造成存款被支取的風險。

    最終認定儲戶丁女士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

    要說責任,丁女士肯定是有,但是八成顯然過高,對調個頭那還說得過去。

    歸根究底,這事情發生在銀行,也是由銀行職員提出,身為儲戶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無條件相信銀行職員,因為銀行職員在辦理儲蓄的同時也代表這銀行。

    試想,如果王某某不是銀行職員,誰會把存款單還有身份證交給他?

    相信銀行職員是一種底線,如果連他們都不值得讓儲戶任性,那怎麼辦理業務?

    難道要在辦理業務的時候,讓銀行職員也要出個證明,說明清楚這個錢是銀行某某某收的,然後蓋印?

    否則回頭銀行跟你說,你把錢交給櫃員,沒有書面證明你是來存錢的,櫃員把錢私吞了,沒有存進銀行,這是員工個人行為跟銀行沒關,還有點信任不?

    如今,丁女士已經上訴,感覺二審會出現不一樣的情況。

  • 3 # 醉井觀商

    你好!這件事的癥結,絕不是我保管存單和身份證不當上面,而是工作人員轉移使用者資金的合法性上面。現在的這種判決,看似贏了官司,實則輸了信任。

    一、這個判決如果僅看新聞裡面的描述,感覺就不太合理

    你說受害人為了取禮物,把存單和身份證交給王某,這是受害人自己的問題,這就有點過於教條。不知道你平常去銀行多不多,反正我一年跑銀行幾十趟,有時候連續幾天都去銀行辦事,ATM、櫃檯、室內機器等,我全都用過,實際上看到的情況跟這種教條的描述差太遠了。

    自助機不會繳費的,ATM老太太沒弄過的,讓後面排隊的幫忙非常常見。尤其是銀行室內的那個自助多功能機,可以簽字,掃描身份證那個,10個有9個需要銀行員工幫忙的,大多數情況都是員工代操作,輸入密碼的時候迴避一下。

    老太太有時候是真不會弄,還特別愛問人,老頭一般就找員工了,老太太很多都是看到旁邊的年輕人就說:哎,小姑娘/小夥子,幫我看一下怎麼弄唄,我真不會操作這個。

    我第一次看到這種情況很驚訝,就想這玩意肯定得叫銀行員工來弄啊,萬一出點啥事,責任不就在我了,平白攤上事。但後來發現,真有熱心的姑娘就直接幫忙弄完了,這種情況多了,就覺得大多數人還是善良的,可能我心思太重了。

    這個新聞裡面關鍵受害人說這個王某是個銀行員工,在這幹十幾年了,大家都認識。就以我看到的情況,如果這樣整天在大廳幫忙的銀行員工跟一個老來銀行的大媽說:“嬸,我們銀行現在有活動可以領300塊錢的2桶花生油給VIP客戶,你把身份證和存單給我,我可以幫你在裡頭辦,大概10分鐘就能辦好”。

    我跟你說100個老太太會有100箇中招。普通老百姓對銀行員工這些穿制服的人信任度是非常高的,因為老百姓想的是他是在這乾的,他是不會騙我的。

    總之,這法院上來就判受害人80%責任,銀行只有20%,這明顯有推脫責任的嫌疑。銀行員工犯了事,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大眾對機構的信任。我不清楚這個案件裡到底王某是不是銀行員工,但如果其人真的是銀行工作人員,那銀行的責任,我傾向認為還是挺大的。二、對於儲戶而言,可能有責任,但是八成顯然過高

    之前就出現過因為存款不在櫃檯而在經理辦公室被法院認為不符合交易習慣,儲戶本身有重大過錯的例子,當時在學校老師還說這法官可能沒體會過銀行VIP待遇才會這麼認為的。

    大客戶有些禮品什麼的非常正常,比如郵儲天天送油送米的,本案的不同之處是還需要存單和身份證,通常都是直接去銀行找經理直接拿,像這種存款千萬的,應該是經理直接送上門才對。

    本案是丁阿姨將自己的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然後王某某將錢款轉移。換個場景,如果是丁阿姨的存款單與身份證均裝在錢包裡,然後錢包丟失被王某某撿到,后王某某將錢款轉移,此時銀行責任又是多少?

    當然丁女士肯定想不到銀行居然可以在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就把錢給轉出去了,甚至這麼大額都沒電話確認一下,問題是居然真是這麼規定的:

    儲蓄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持存單和存款人身份證明的確可以辦理提前支取,居然真不要本人到場,也不要授權委託書等,但是,支取是否包含轉賬行為?

    至少從上面這條華人民銀行的通知上來看,轉賬行為與支取行為是並列的,支取不能包含轉賬。

    從個人檢索來看,人民銀行對於支取行為是僅限於現金的,而現金支取數額本身就不可能太大,1200萬的現金支取在現在看來幾乎不可能完成。上述如果成立,那麼銀行同意王某某持存單和存款人身份證明辦理轉賬業務是存在重大過錯的。

    除此之外,僅憑存單和身份證就認可代支取關係,規定本身就存在漏洞,條例制定者本身從不考慮丟失或者被偷的情況嗎?大家關心的王某某已經被判刑進去了,可惜判決書暫時還沒看到。

    有人披露說銀行否認王某某系銀行員工,可能法院還採納了。難道臨時工的把戲都不搞了是吧?要不查一下這個王某某的工資社保?

    三、最後,在我看來,案子很簡單,但根子很深

    這件事的事實並不複雜,就是銀行職員王某把徐女士的存單和身份證拿走,把錢取走了轉到自己父親賬戶上,又轉到其他賬戶,致使徐女士遭受損失,但這個損失在被追回之前是否應該由銀行承擔?老百姓把錢存到銀行,銀行應該保證資金的安全,這沒什麼可說的,但此類事件一直有個共同的爭議,那就是如果不是銀行的責任而是員工的責任,銀行是否應該為銀行員工的行為負責?

    觀點一:銀行應該為本單位員工的行為負責,老百姓是因為他在銀行工作才認識和信任他的,銀行也應該監督員工的行為,因此應該代為賠償,再向員工索賠。

    觀點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徐女士沒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和身份證,將其交與別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負擔主要責任。

    我個人比較認同觀點一,但是徐女士將存單和身份證這麼重要的憑證交與別人,無論這人是不是銀行工作人員,徐女士都有責任,但是,銀行的責任更大,首先這麼大金額,應該與存款人本人確認是否委託他人辦理取款業務,其次,在銀行不能為客戶代辦業務既有明確規定也有潛規則,最後,銀行未及時發現並制止員工違規行為,事情發生之後,銀行一直沒有對王某做出任何處理,他還在那繼續上了有4個月的班。因此我認為,銀行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

    可我不得不說:這個案子很簡單,但根子很深。

    你把銀行換成個人,道理就簡單清晰。C借錢給B一百萬做生意,約定好利息和還款日期。後來B被騙走一百萬。結果法院判B只償還C二十萬,這不就是葫蘆僧斷葫蘆案嗎?B被騙了錢關C的Bird事,C借給B的錢該多少還是多少,債權還是那個債權。

    儲戶存錢到銀行就是借錢給銀行做生意,只不過銀行是個公司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大部分老百姓可能並不知道,儲戶的錢存進銀行之後已經不屬於儲戶,而是成為銀行總資產的一部分,儲戶擁有的是對銀行的債權。

    銀行職員轉走的是銀行的資產,而非儲戶的債權。銀行因為管理問題和內控問題導致自己的資產被轉走,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失,法院也應該支援儲戶依法向銀行索債的。最後的話:這個判決有待商榷,所以只是開始也不是結局

    首先這是一個特殊信任的問題。銀行這種機構,一般來說最普通的公民自然對這種機構的工作人員想有比較深的信任,我覺得判決時,最起碼要考慮這種信任問題。其次是儲戶自己注意程度的問題,畢竟儲戶不是專業的金融人士,相比於銀行,我覺得是銀行的注意程度要更加大一點,銀行畢竟是專業機構。

    因此,我認為80%和20%的這個比例至少是有待商榷的,我們再持續關注這個案件吧,我認為二審判決改判的機率極高,否則以後還怎麼讓人信任銀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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