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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湖微觀

    “工分”是生產隊時計算社員勞動的一種計量單位,一般來說,一個成年勞動力幹一天的活為“一個工”,即10工分。

    生產隊時採用“工分制”作為勞動計量和分配依據,如何給社員計分則根據社員的勞動強度、性別、年齡為標準

    舉例:

    生產隊有各種農活,活不同出力不同,工分計量也不一樣。如去深翻土地的出力多,幹一天會記滿值10工分;

    去拔草的出力相對較少,幹一天活可能會記8工分;性別不同,工分計量也是有區別的,男勞動力力氣大一般會被安排乾重活,幹一天活記10工分,女勞動力力氣小,一般會記8工分或9工分;另外年齡也有工分劃分,比如半大孩子去拾一天糞會記5工分,老人幹一天活會記6-7工分。

    生產隊社員每天出工的工分,由生產隊會計或“記工員”記錄,然後年終彙總,再根據生產隊的總收入,來計算一個工多少錢,最後分配。

    舉例:假如生產隊一年的總收入是2000元,全隊共出了5000個工,那就是2000元除以5000個工,每個工即0.4元。

    什麼是“義務工”?

    “義務工”是上級下派給生產隊的任務,如疏通河道、築堤、修路、挖塘等,因為沒有報酬,需由生產隊派出勞動力完成,所以被稱為“出義務工”。

    “工分”和“義務工”有啥關係?

    從表面看,“工分”和“義務工”似乎沒有什麼關聯,其實則不然。

    “義務工”是不給生產隊報酬,但社員是代表生產隊出工,生產隊是要給社員記工分的。由於出義務工疏通河道、築堤、修路是重體力活,生產隊一般會給出義務工的社員記滿值,也就是10工分,並且通常出義務工的飯食是由生產隊提供的。

    所以可以得出結論:“義務工”會稀釋生產隊裡的工值

    舉例說明:

    以上面生產隊一年的總收入是2000元,全隊共出了5000個工,每個工即0.4元為基準。假如生產隊出義務工幹了1000個工,那這1000個工就要加入全隊的總出工數,即5000+1000,那麼工值就是全隊的總收入2000元除以6000個工,即每個工0.33元。

  • 2 # 馬振廷1

    生產隊工分和義務公區別是,工分參加年終核算分紅,義務工白乾不參加核算分紅。也就是說,每月扒掉幾個義務工的工分,不參加分紅。

  • 3 # 農村土秀才

    工分和義務工是七十年的老詞調,代表著一個歷史階段的色彩,工分是生產隊年代對勞動者施行的票證,簡單說就是幹一天活給你多少工分。義務工就是義勞動,不記報酬。在過去也是對犯有過錯人的懲罰,督促犯人接受義務勞動思想改造,所以工分和義務工有著隱深的性質區別。

    義務工和工分制度的誕生。1931年到1950年國家第一步實行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就是利用新的土改政策,把擁有田地和勞動生產工具從地主富農手裡要過來分給窮人耕種。第二步開始對農村進行階級成份劃分。劃分成份的宗旨和步驟大體分為三大類:一是在當時歷史階段,對擁有大量土地,並且依靠收交糧租地租剝削為業的可被劃分為地主。二是,自己擁有一定土地、資產、生產工具的則可劃分為富農。三是對一沒土地,二沒住房,三沒勞動工具,全部依靠給地主種地、扛長工為生的則可劃分為貧農、中農、下中農。最後透過清清白白的階級成份劃分,從而鼓勵一大批貧農,下中農開始起來鬧革命,堅持以生產鬥爭、路線鬥爭為主,加深對地主富農施行無產階級專政,在勞動生產方面,對貧下中農的勞動施行工分制,幹一天給一天的工分,對地富反壞歷史不清分子施行義務勞動思想改造。因此,這就是工分制和義務工之間的區別。

  • 4 # 使用者莫道桑榆晚為霞尚

    在生產隊時期,工分很好理解這是社員參加活動的憑證,幹了多少活就給你記多少工分。對於義務工一般是機關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義務勞動,如植樹節植樹,農忙季節幫助生產隊收秋等,都是義務工不記報酬,頂多用人單位管一頓飯。這些都是臨時的,短時間的。還有一種義務工是大型的義務工程,這是國家組織的社會義務工,如六十年代的遍佈全國的水利工程和六七十年代的全國的地方公路建設,大部分都是以義務工修建的。這種義務工對於社員個人來說不是義務勞動因為大隊都以社會雜工給社員記了工分。但對於集體來說是義務工,因為國家沒有給集體相應的報酬。這是全體農民為國家建設做的義務貢獻。

  • 5 # 從善如劉L

    生產對時期,只要社員在生產隊幹活,或者是生產隊派出去幹活,都是要掙生產隊工分的!

    所謂的義務工,是當時人民公社或者生產大隊組織各生產隊參加的,統一的集體義務勞動,比如修水庫,比如修公路,比如修梯田等等,生產隊參加這樣的義務勞動,公社或者生產大隊對生產隊是沒有補助的,所以也就叫做義務工,但是對於社員來講,社員幹活,是掙生產隊工分的,沒有白乾活的,也沒有幹活不掙工分的義務工,也是每天掙生產隊工分的!

    由生產隊派出參加這樣的勞動,對於生產隊來講,是義務勞動,對於社員來講,名字上也是叫義務工,但是,社員出義務工,還是幹一天活,掙一天夠分的,比如當時的公社組織修水庫,一個生產隊需要派20個社員幹一個月的話,那麼,這20個社員出一個月的工,就叫義務工, 至於派哪個社員出這樣的義務工,生產隊的社員也是排號的,除非有病在家,否則輪到誰的話,誰就去的!

    這就是生產隊時期,工分與所謂義務工的關係!

  • 6 # 山村裡的老人61

    當年的義務工都是縣上、公社、大隊攤牌給生產隊的,比如 : 修公路、鐵路、水庫、改河道、開山造林種茶……。生產隊派出的強勞力,由生產隊自己承擔工分,因此就造成了工分越記越多,工分的價值就越來越低,就好比一大鍋乾飯裡多加了幾桶水——全生產隊的人都吃稀飯!

  • 7 # 羅漢松8750

    生產隊時期,工分是什麼?義務工又是什麼?這工分和義務工又有什麼關係?

    生產隊時期實行工分制,是以勞動工分作為計量勞動和分配勞動所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制度。它來源於蘇聯集體農莊,為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識所採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總額決定於他本人參加集體生產所得的工分和工分值的高低。集體組織在年終實行統一核算和分配。在生產隊年終決算以前,勞動者採用勞動工分的形式確定勞動量,即出勤的天數和所得的工分數。在生產隊經濟年終核算,在確定了工分值之後,再依據勞動者所得的勞動總工分,確定勞動報酬的總量。

    工分制,必須將全生產隊男女勞動力先評底分,評底分由隊委會研究決定。底分的高低以勞動能力來評定。依據體力大小、幹活的內外行、熟練程度、幹活速度等來評定。男勞力為9至10分,女勞力為5.5至7分。設定:一個工為10分,出早工為3分,加夜班為半個工即5分。上面也提倡“評工記分,死分活評”。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落實,故一直沿用“死分死記”,一律按底分記。生產隊也會採用“小包工,”割谷採取計件制。但插秧不允許搞小包工。

    那麼“義務工”又是什麼?通常義務工指志願者貢獻個人的時間和精力,不需要報酬的情況下,為社會而提供的服務。

    而在生產隊時期,義務工是指修水庫、公路、河堤等的付出,國家未給生產隊或民工以任何報酬。這個付出實在太大,不是每個勞力十個工或是十幾個工,而是一年下來,幹了兩千個工。民工連只是採用記工分的方法讓建庫民工將工分帶回到生產隊參加核算。

    例:本人於1972年至1974年參建大型水庫便是如此。72年,縣革委調萬餘民工上水庫工地,本生產隊需派五名勞力上工地,或自願或輪換,我是參與者,從72年9月至74年11月,歷時兩年多,我堅持到了最後。民工每天完成施工任務記13分。具體的任務是:手推車每天推運35車,運距500米,來回一趟約一公里。推黃土,每天8車,運距4.5裡,來回一趟9裡。打砲眼每日2至3米,視岩石硬度定。

    民工輪換或年終返家,民工連開具民工工分數,由其本人帶回生產隊入賬參加經濟核算。應指出,一年下來,五名民工,每人的工分數在4000分以上,總的工分在20000分,就是兩千個工,兩年多下來,就是四千多個工。

    假若生產隊有糧棉收入4000元,生產用工是4000個,那麼當年的分值可達每工為1元。若是建庫民工的用工有4000個,那麼生產隊當年的分值便被拉低至0.5一個工。是生產隊拿僅有的一點糧棉收入付了建庫民工的工錢。

    這就是“工分”和“義務工”的詳情。

    就相當於一個家庭,父親派兒子幫別人幹活,兒子幫別人幹了一年後回到家找父親要工錢是一個道理。

    我說的是上饒市玉山縣七一水庫,若網友不信我所說的,可上百度去查閱。

  • 8 # 知名三峽

    “工分”和“義務工”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

    在生產隊時期,農民的勞動靠記工分來計算一年的收益。在我們三峽地區,一般男勞動力一天記十個工分,女勞動力一天記七個工分。到了年終,對農民的工分進行計算,最後得出一年有多少工分,可以分多少公斤糧食、油料、豬肉等農產品。所以工分 是生產隊時期衡量農民出工情況的直接依據。沒有工分,到了年終就只能分人頭糧等農產品。

    “義務工”,顧名思義,就是無償勞動,盡義務勞動。在生產隊時期,每個勞動力都有“義務工”。這些義務工主要用於全大隊的基本建設。如修公路、修水庫、建學校、衛生室等。“義務工”是沒有報酬的,所以在計算“義務工”時,都非常嚴格,目的是保證人均盡一樣的義務。

    所以,義務工是沒有報酬的勞動,而工分是衡量農民勞動所得的方式。

  • 9 # 如果我是詩人

    工分和義務工沒關係。工分就算是有嘗勞動的記工收入層次表。義務工就是公攤給農民的無嘗勞動天數。掙公分在農民所居住的大小隊幹活。出義務工是去政府指定的地點幹活。而且,自帶乾糧和勞動工具。

  • 10 # 一個不愛講理的臭老頭

    工分就象現在的工作報酬,你一天的工作該你多少錢,工分也是一樣,它可以憑工分的多少去分口糧!而義務工就不同了,每年基層組織或政府分配農民出多少義務工,是沒有任何報酬的,還要自帶口糧或乾糧,工分和義務工根本扯不上關係,一個是有償的,而另一個是應盡的義務,這就是兩者之間的差別。

  • 11 # 古泉976

    生產隊時期工分和義務工說起來有關係。

    義務工是指每年各生產小隊按著大隊下達的任務指標上繳工分,因為生產大隊領導幹部是沒有工資的,指著上級補貼和各生產隊上繳的工分來開工資,包括民辦教師等,這部分人是社員養活了他(她),另外公社,大隊下達修梯田,修道,修河等任務,生產隊派社員完成此項任務沒有收益,生產隊記工分,可能這算是義務工吧?

  • 12 # 清右漁人

    除了五類分子每年按國家規定有義務工,其他農民幹活都記工分,那時候工分就是錢糧,說農民有義務工都是瞎扯淡,大隊幹部,和民辦教師也屬於農民,他們服務的是全大隊,各個生產隊,他們的服出也是勞動,各隊給他們的工分也是人家應得的報酬,那也不是義務工

  • 13 # 美美爺

    當然不同啦,生產隊實行按勞分紅,工分可以分糧食,一般一個勞動日男人10分工,女人按活輕重可計8分,或7分工,如果是拉架子車,割麥子可同工同酬,義務工是應盡的義務,是沒任何報酬的。每個青壯年每個月都有兩天義務工的任務,大隊將所有義務工集中起來用於支付村幹部和民辦教師勞動日工分。

    那時候實行人勞比例分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比例是人佔七成,勞佔三成,年青力壯地掙得工分多,理當分得多糧食。老弱病殘,孩子多的家庭,雖然掙得工分少,但按人頭的七成也能分得糧食,但要交隊一定的口糧款。

  • 14 # H-暖陽

    工分是本生產隊社員在本隊的所有生產專案——積肥耕田收割修塘修渠參加公社大隊會議(那時會多)等產生的人工工分。義務工是那時候大隊公社縣級的大型水利修路用工,要從生產隊派工多少多少。生產隊從集體勞力中抽調一部分人去上工,一個大隊有專人帶隊管理,生產隊對外派工有點補助視各隊而定。工程完成或過年了為一段落,開出本人出勤天數由生產隊計入工分參加生產隊分糧分錢,這就是義務工。——所以那時農村老百姓苦就是這麼來的。

  • 15 # 今獨葉一枝花

    義務工是按每個社員全年合計工分總數扣調多少,數字多少沒有統一規定,有的村每人每年扣三十工或至六十工,八類分子加倍扣除!

  • 16 # 清香益遠5

    工分和義務工從大的方面說是兩個概念,但又是相聯絡的。

    一、工分:指社員參加集體勞動時,生產隊付予的分數。我們這裡,男正勞力每天10分,女勞力每天8分,老年人每天記6分左右,小包工農話一次定幾十分或上百分,記入農戶家中。以此進行年終分糧分紅核算。

    二、義務工,指大隊抽調的勤雜人員,五、六十年代,公社、縣組織的整修農田,水利建設,以及省市組識的修公路、修河道防訊等工程。對上級而言,生產隊社員是出義務工,沒有報酬,吃喝都是生產大隊負擔。

    三、工分和義務工是相聯絡的,社員無論是出工修水利,築公路、整土地等,生產隊都安出勤記工分,參加隊集體的一切分配。(到七十年代左右,國民經濟好轉後,國家對農民參加大型工程建設,都給以糧食和現金補助。)

    以上是我們這裡,工分和義務工的基本情況。

  • 17 # 冷熱不均

    工分是生產隊社員出勤勞動應得報酬的一種記載方式,也是社員到年底決算分紅的依據。義務工一般說就是與本生產隊沒有利益關係!是上級部門下達的某種任務,由各個生產隊派出社員去完成的勞動。比如,七十年代中期有的公社有專門的土地,林場等,這種公社的土地,林場的耕種勞作管理,作為生產隊派出社員勞作就是一種義務工了。因為生產隊派出社員的工分由生產隊負擔,但公社土地,林場的收益生產隊不能分得一分錢!

  • 18 # 海納百川76527489

    生產隊時期,是集體化,那時候的人民群眾統稱人民公社社員,每個社員參加勞動都是記工分,出一天的工記一天的工分,和義務工沒有什麼關係,“義務工”是在包產到戶以後,一般集體事業需要人力去完成,就根據每個家庭的田畝多少和家庭人員的多少來分配“義務工”,那是沒有報酬的。

  • 19 # 富有饒人

    生產隊時候工分可以分到糧食,每個人一天男的十分,女的七分,都普遍現象。義務工是冬天和春天那的農民收割了糧食就幫別的地方挖河。挖塘,挖水庫。那時代義務工非常辛苦。工分和義務工是一樣的分,有時都不願意出外搞義務工。生產隊派的工分比在家工分高一點。

  • 20 # 單純水滴m

    工分,是農民勞動的報酬,“義務工”是沒有報酬的勞動。

    在當時,除了地,富,反,壞,右,這五類人員以外,對個人而言,不存在“義務工”“義務工”只是對生產隊而言。

    因為,“義務工”是上級給生產隊下達的任務,由生產隊指派人員,而生產隊所指派的人員,由本生產隊給記工分的。

    (這種情況,也許全國各地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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