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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書香清悠

    醉酒女性遭受男子的侵害,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如果侵害者是女子熟悉的朋友,事後,對方反誣女子是自願的,這時,女子要自證清白,法律要判男子 強 奸 罪,確實有些麻煩。

    女子醉酒後慘遭同事侵犯被反誣

    2019年8月的一個晚上,一位男子心急如焚,四處尋找自己的妻子,可打了一個晚上的電話,電話都沒有打通。第二天清晨,終於電話那頭有了聲響,妻子帶著睡意接通了電話,妻子名叫阿莉。

    阿莉是在某賓館的床上被手機的鈴聲驚醒的,當她醒來的時候,發現自己一絲不掛地躺在滿是汙穢的床上,衣服被扔在床邊,衣服是乾淨的,可床上盡是自己的排洩物。

    慌亂之中,阿莉穿好衣服,頭像灌了鉛一般沉重,她跌跌撞撞地出了房間,回了家。回家後,丈夫追問她:昨天上到哪去了?到底去幹嘛了?阿莉努力地回想,可是她只記得昨天晚上自己參加了部門的聚會,聚會上自己喝多了,之後發生了什麼,她一無所知。

    到了賓館之後的事情,她完全沒有一點印象,直到今天早上醒來時,看到躺在賓館床上的自己及周圍的情況才知道,那天晚上一定有事情發生。她如實跟丈夫交代了情況,丈夫意識到事情不妙,於是那天下午他陪著妻子到當地警察局報了案。

    警察給阿莉抽血檢查,發現她的血液酒精濃度為0.44mg/ml。根據阿莉的講述,公安刑偵部門為了查詢真相,調取了那天晚上賓館的影片資料。從影片中顯示,那天晚上七點多,神志不清的阿莉被兩名男子攙扶著進入了這家賓館。

    經過辨認阿麗說,那兩名男子是她的同事。影片中顯示,七點多時服務員跟著兩名男子一起把阿莉送到了房間,然後三個人同時離開了。可是到了那天晚上11點多,其中一名男子又返回了賓館,進入了阿莉的房間。

    他在阿莉的房間裡呆到了第二天凌晨五點多的時候才離開。事後,據服務員回憶:當天晚上七點多送阿莉到賓館時,她是衣衫完整地睡著了,第二天離開的時候,阿莉走路跌跌撞撞,不是很穩。

    當她離開後,酒店的服務員進入房間打掃,看到床上的被單上有多處排洩物,服務人員當時還有怨言,過後,她們把被單當成了垃圾處理掉。

    看了影片,刑偵部門把最後折回房間的阿莉的同事確定為最大嫌疑人,當刑偵人員找到了李某的時候,他起先是否認的。後來,行偵人員採集了阿莉私處的DNA進行檢測,從取樣中檢測出了李某的DNA成分。

    在鐵證之下,李某隻得承認那天晚上確實和阿莉發生了關係,不過她說,當時阿莉的意識是清醒的,她是自願的。面對對方的狡辯,阿莉有苦難言。她該如何證明自己不是自願的?法律的事情不是一方說了算,必須有證據才行。

    阿莉是否自願將關係這個案件的定性。如果阿莉不是自願的,李某就存在違背婦的意願與她發生關係,他很有可能被判 強 奸 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男子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關係的行為,就構成了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犯強姦罪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侵犯的物件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將會從重處罰。情節惡劣的或強姦多人、輪姦的,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這刑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有罪與無罪的界限在於:是否違背婦女的意願,如果女子出於自願與他人發生不當關係的,屬於通姦罪,在現有的法律中,通姦不屬犯罪,只是違背了道德。假如事後女子為了顏面或者後悔,反告男方 強 奸 的,不能定為強 奸 罪。

    那麼,對於半推半就的情況,該如何認定呢?

    如果當事男子和婦女發生行為時,女子有“就”的一面,又有“推”的一面,這種情況就叫半推半就,事後如果女子反悔該如何定性他們之間的行為呢?

    這時,有關部門就會根據當時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的條件進行衡量,還要根據婦女事後的態度,道德品行,生活作風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如果經過調查發現,女方是以“就”為主,假戲真做,那麼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被判強 奸 罪。相反調查的結果是“推”為主要的就應該認定為違背婦女的意志,將要被懲罰。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阿莉是否能夠告李某強姦罪,在於他們當時兩人發生關係時,阿莉的意願。假如那時阿莉已經酒醒,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與他發生了關係,那麼只能說兩人是通姦行為。假如阿莉當時處於醉酒狀態,對周圍的事情一無所知,而李某藉機強行侵犯了她,那就屬於 強 奸 罪。

    現在該如何證明阿莉意識是否清醒是本案的關鍵。這也是刑偵人員初次面對的難題,他們把這難題交給了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的人員查閱了國內外學者對於酒精在人體內分佈和代謝的專項研究成果,再根據法醫毒理學及酒精在體內分佈的血液動力學規律等相關知識,儘量給出最接近真相的判斷。

    國外的專家研究得出這樣的規律,飲酒後酒精在血液中的消減速度有線性變化的特點,也就是說,每小時血液酒精濃度的含量的數值會不同,隨著時間的摧移,血液中酒精濃度的含量會逐漸降低。

    根據普遍規律,血液酒精濃度削減平均值為0.14mg/ml/h,推斷出阿莉醉酒當晚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值大概在1.84mg/ml到2.75mg/ml之間,最高值可能為3.3mg/ml,之後逐漸遞減,等到第二天凌晨,李某離開的時候,她血液的酒精濃度大約有1.84mg/ml。

    按照這個規律,推斷出當時阿莉正處於沒有行為能力的階段,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84mg/ml左右,是屬於昏迷期的酒精濃度,會表現出一系列的身體反應,比如心率加快,休克昏迷、大小便失禁等狀況,從她離開酒店時走路的狀況以及床單上出現的排洩物,可以推斷出她那時神志不清,沒有行為能力。這樣就可以判定李某違背了阿莉當時的意願,趁她意志不清醒時,強行發生關係,屬於 強 奸 罪。

    近年來,女子酒醉後被人侵犯的事情多有發生。

    2020年7月28日,吳某和一群好朋友見面,聚會中一時興起,多喝了幾杯,沒過多久就喝得醉醺醺的,最後,她被朋友送到了出租屋內,隨後,她又離開了家,發信息給男友,讓男友來接她。那時一位姓鄭的男子下班路過,見到路邊喝醉了的吳某就動起了歪念。隨後把醉酒了的吳某帶到了自己的出租屋進行侵犯,雖然那時候她有些意識,但沒有力氣反抗,最後,鄭某被判強 奸 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0年6月6日,小柯和朋友在某KTV唱歌喝酒,她喝了十多瓶啤酒,已經有些醉意,打滴滴準備回家。她事先到達指定地點,那時她看到了一輛白色的轎車,就以為是自己叫的滴滴車。

    已經喝得跌跌撞撞的她沒有看清楚就上了這輛轎車,車主朱先生也喝醉了,車裡還有一位代駕師傅。路上,朱先生對小柯動起了歪念,對她動手動腳,那時她被嚇醒了,拼命掙扎,最後在代駕師傅的幫助下,才得以脫身。

    2018年2月11日,郭某和幾位朋友在某火吧內喝酒聊天,喝到凌晨一點多才回家,那時,郭某已經喝醉了,她被朋友中的王某強行拉上計程車,帶到了王某的出租屋內,趁郭某醉酒的時候,王某強行侵犯了她。過後,郭某一直忍氣吞聲,直到發現懷孕了後才報警。

    這樣的事情不勝列舉,讓人看了觸目驚心!

    那麼,女子醉酒之後被人侵害,如果事後對方汙衊她是自願時,女子該怎麼辦呢?

    首先,一定要保留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正處於醉酒的狀態。就像本案中的阿莉一樣,保留賓館床上的排洩物是其中的一種證據。然後最好有證人,證人的言語也可以成為一種證據,比如賓館工作人員的描述。

    其次,及時前往醫院抽血,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為物證。雖然每個人的體質不同,有的人是一杯醉,有的人是千杯不倒。但是這些人體內的解酒酶肯定有所不同,及時到醫院抽血檢查,一些資料還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

    第三,一定不要洗澡或者清洗私處。被人侵害之後,如果覺得身體不乾淨而去洗澡,就等於洗去了一些有力的證據,特別是私處,假如裡邊殘留了對方的 精 液,如果過快清洗,這樣會少了一些重要證據。

    最後,女子在外一定要謹慎喝酒,不管你是否是千杯不醉的人,如果遇到了別有用心的人,他們會採取讓你喝醉的手段逼你就範,這時候你就得不償失了。

    結語:

    女子柔弱,由於生理的特點,在社會上行走總有一些不方便,無論何時何地,要有防範意識,特別是熟人之間,更不能掉以輕心,所謂知人知面不知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自尊自愛自律,保護好自己才是上策!

  • 2 # 旋風56331724

    很簡單,強姦罪的認定是違反婦女意願而強行與婦t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失去反抗力的婦女包括了處於醉酒狀態的婦女再被髮生關係時,婦女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告訴司法機關,就可以定

  • 3 # 王成孔

    何必認真呢!裝糊塗就過去了。一起的不是熟人就是朋友,自己嚴格別人也沒機會!

    人有兩種情況心裡的需求不一樣,一是飲酒思春,飲酒時會表露心情,所以不節制,預設可能發生的事,二是夜晚,人心蠢蠢而動,疏於防範,心理渴望!

  • 4 # 灼心一壺酒

    想起網上看到的一個問題,法律對強姦的定義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前提下強行和其發生關係。重點是違背婦女意志,那麼,如果是婦女想要和我發生關係,而我不同意,那算不算違背婦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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