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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HTV法治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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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魔都說法
雖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但不屬於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應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其有三要素:一要看,是否為“上下班途中”,需注意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以上下班為目的”、“包含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
二要看,是否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三要看,該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是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事故不是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職工本人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則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律師解答:根據本案中提供的資訊,初步判斷這種情況應該不被認定為工傷。雖然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並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可能造成事故的認定證明構成工傷和交通事故的情況重合。本案中這種情況是因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