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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字的文清

    “在編教師長期借調到其他單位”這種現象現實中確實存在,但畢竟是少有。其結果無非有以下幾種:

    一是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正二八經辦理了借調手續,以後看借調單位的用人需求情況和借調教師的個人情況,要麼正式調入借調單位,要麼退回到學校。

    二是未在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借調手續,只是當時當地一名黨政領導的一句話,並徵得借出、借入單位主管部門領導的口頭同意。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如果當初的各位領導還在位,借入單位的工作確實需要這個教師,可向人事部門請求調入;如這個教師借入單位覺得可有可無,可向有關部門協調退回借出單位。如果借入單位不需要這個教師,也會協商退回借出單位。

    三是未辦理借調手續,當初口頭協調借調的環境已改變,如果借出單位覺得不能讓這個教師長期只佔編、發工資而不上班,完全可以要回這個教師,結束借調。

    四是未辦理借調手續,當時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已時過境遷,借出、借入單位對此不管不問,那就全靠借調者的本事,對比借出、借入單位的利弊,覺得哪樣好就努力去爭取,也許能達到自己的目的。

    五是未辦理借調手續,借出、借入單位和這個教師均沒有意向,那就只能維持現狀,或上級有關部門或人事部門查崗時發現這個問題,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凡此種種,在編教師被長期借調到其他單位,自己的有關個人利益如績效工資、職稱評審、評模選優、個人發展等在學校必受影響,借入單位因不屬於本單位工作人員也不可能在個人發展上得到好處,因此,長期借調受害的只能是教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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