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業主物業說

    說的嚴重了,在很多時候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是應該和諧相處的,只有這樣,社群才能穩定,環境才能更好,業主才能享受更好的物業服務。

    不過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的衝突倒會經常出現。很多時候業主委員會架起了業主和物業溝通的橋樑,一方面,收集業主意見,監督物業服務;另外一方面,業主委員會可以更好的配合物業公司服務工作的開展。

    現實中,確實也存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矛盾衝突。這裡有個前提點,就是在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流程合法,且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授權做出的決定,物業公司理應配合,有合同的依據合同執行。注意到網路很多物業公司不聽業主委員會監督,不履行合同,甚至沒有業主委員會合同,在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物業情況下拒不撤離小區的現象,是嚴重違法行為。

    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社群居委會,和諧相處,各自依法做事,“三駕馬車”拉動基層社群建設,打造美好家園,才能邁入美好新時代

  • 2 # 銳眼說小區

    這怎麼可能呢?和諧融洽的小區是物業公司離不開業委會,業委會離不了物業公司。只不過,要做到業主,業委會及物業公司,甚至開發商,政府主管部門都滿意,關鍵還得看業委會主任是否有大智慧,大能力。

  • 3 # 冷月清楊

    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原因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聘請哪一家物業是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如果是水火不容,那麼這個業主委員會為什聘請這家物業呢?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現象。原因二,業主委員會具有直接的權利聘請或解聘,所以,物業服務小區,根本不敢與業主委員會發生不好的事情,而且,還得高度維護業主委員會各個領導。第三點就是,業主委員會權利超級大,怎麼會發生水火不容呢,只有在幻想中才存在,否則,早把物業解聘了

  • 4 # zesheng0631

    謝邀,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應先弄清楚中國當下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狀況。先說物業公司,按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是由業主委員會從社會上選聘的,應當先有業主委員會,現實卻是物業公司是由商品房開發商成立的,業主沒有入住,就先有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佔了先機,可以說這種物業公司就是為開發商服務的,不是真正意義的物業公司。再說業主委員會,我掌握的情況是,真正的由業主組織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寥寥無幾。大多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公司組織成立的,是享受物業公司特殊照顧的汪偽政府,不可能為業主服務的。如果真的由業主組織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同物業公司矛盾可想而知。還有一個原因,來自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業主是一盤散沙的,在沒有政府支援幫助下,可能成立有向心力的業主委員會嗎?我呼籲國家儘快研究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物業管理法律,期盼著!!!!!!

  • 5 # 董先生的奇聞雜談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關係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代表小區業主行使對物業公司的所有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維護小區及業主正當權益不受侵犯。

    物業公司是服務企業,只要按有關服務合同,認真履行服務義務,服務好小區每位業主,就不會發生同業主委員會矛盾,更不可能發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 6 # 敬亭山v

    謝謝,邀請。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屬於交房前期,由地產公司選聘的物業公司和與小區慢慢成型後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問題。如果是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由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相對來說,前期進場之前,都會把相應問題談清楚的,就不會水火不容了。 再談談,前期開發商選聘的物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問題。能成立業主委員會,也許就代表著已經對物業公司忍無可忍了,當然不排除別有用心的業主。如果開發商有在建專案,我相信他所選聘的物業公司不會很差,因為現在物業服務也是營銷的一個賣點。但是在交房時,業主或多或少都會對,房子有一些問題和異議,物業公司只是負責反饋和解釋,跟蹤,但很多業主認為是物業在替開發商做事,不站在業主的立場上做事情。時間久了,就積累了很多問題和負面資訊。 現在又是資訊時代,業主都會有扣扣群,微信群等交流平臺。負面資訊一散佈,慣性心裡因素,人們總是容易相信壞訊息,時間久了,物業公司的口碑變差,然後業主委員會成立,基本第一時間就會想幹掉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離場又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所以會拖的較久,慢慢的就勢成水火了。簡單談到這裡,想諮詢可以私信。

  • 7 # 孟憲生律師

    解決問題的出路很簡單,就是迴歸財產管理屬性,管理人以誠信、勤勉、專業的服務精神承擔信託責任。

    管理成本、酬金充分公開,管理人獲取管理酬金。有的小區我們已經試驗十年。

  • 8 # zry張非

    近年來,堆集如山的物業管理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是由業主(業委會)與物管公司,角色不明,責權利理釐不清造成。

    當雙方產生矛盾時,第三方(社群或住建部門)若沒有積極主動參與,雙方沒獲得一個說理或評理的平臺,故使矛盾未能及時化解。

    要避免更多的矛盾產生,我感覺,以下方面得加強工作:

    1、社群,作為最基層的行政組織,要主動參與所轄各小區業委會建立(這個很重要,在自己所在的小區,業委會自行改選還不到兩年,由於改選時,社群未派工作人員參與...今年,由社群牽頭,重新進行了“業委會組建”)。這樣建立的業委會,自然就具有更“正式、權威”的色彩,開展工作會更自信自如。

    社群的主動參與,既符合法制,又是社群責任與義務。

    2、業委會分工要明確,意見要統一,成員要秉承公心,做事要正義正派,不貪不佔,更不能接受物業賄賂。

    3、要堅定換掉開發公司組建的業委會和聘請的物業公司...就算這個物業公司做得不錯,都必須推掉重來聘請(若最終還是聘用了它,也必須走這個程式)。

    (這個機制,能減少絕大多數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4、對小區收費標準,小區維修維護費用,業(委)主活動開支,公共區域的利用管理,公共停車位的產權與收費,私家車位的收費...這類矛盾集中的問題,業委會在聘請物業公司前,要考慮好要求,並寫入合約,嚴格執行...

    如此種種,定能減少不少矛盾,建設好小區。

    (在此,我推薦@業主物業說,@社群物業通張曉淼...等朋友的文章,供學習瞭解)。

  • 9 # 物業工作者說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根據物業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物業公司監督。業主委員會可以透過業主大會可以選聘解聘物業公司,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決定動用維修基金等等,同時業主委員會也會要求業主履行服務合同交納服務費,勸說業主遵守管理規約等等!所以說業委會應該是對物業工作的促進,同時代表業主起到監督服務監督履行服務約定的作用,兩者是相互配合矛盾統一的關係!當然了,現實中確實有物業公司與業委會水火不相容的,有的是因為物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而提供服務,並且不接受監督而拒不改正。有的也不排除有這個別業委會成立時候程式不合法,而有些業委會成員抱有私心導致雙方關係水火不容,這種情況也不敢說全部都是物業公司的責任!總而言之,對於一個真心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真正落實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公司對業委會是歡迎和支援的。

  • 10 # 羌韻飛雪

    應該說,物業公司只是一個託管單位。最初是開放商直接找物管合作,請物管來管理小區;業主收房後,就變成了小區業主將小區的日常管理託管給物業公司。說白了,業主才是僱主,是大爺。然而,很多物業公司身份定位不恰當,把小區當成自家的產業,要求業主配合自己而不是自己去配合大多數業主的要求。所以才會發生物業公司擅自做主出售停車位給小區外的客戶,擅自改變小區公共用地的用途,擅自使用維修基金,甚至擅自設定一些莫名其妙的規矩等等。

    基本可以肯定的是,雖然不能排除業主間素質參差不齊,但如果物業和業主之間發生了規模化衝突,大部分都是物業自身的定位不準確造成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小區都有門禁卡,有些高階小區門禁都是一卡一人,第二個人不能圖省事跟著第一個人進去。有的物業門衛即使認識業主,也不給通融;而有的門衛看到業主手上不方便,也會主動開門放業主進去。後者不僅不違規,而且恰恰說明其與業主間的關係融洽,說明其服務意識到位。然而大部分小區,不管檔次如何,門衛倒成了大爺,時不時找業主的麻煩,這的確是很不妥當的。

    再者,業主和業委會很多時候也要反思。我曾經親耳聽到有人誇誇其談,說自己就不想交物業費,拖多久算多久。也曾見過有業主在物管面前頤指氣使,任性謾罵,這些都是頗為不妥的。人需要相互尊重,而且若想贏得尊重,首先要自重和尊重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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