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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督學的教育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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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秦山談教育
哪怕這個學生上房揭瓦,九年義務教育都不能開除學生。
大家好,我是秦山之巔,從事基礎教育20多年,加上自己讀書的十幾年,見證了這幾十年來的教育改革。從小時候自己讀書被老師打了不敢告訴家長,因為家長知道後自己會被揍的更慘,到現在老師連批評都不敢批評學生,把學生當爺供著。
青少年可以作惡,而全社會都無可奈何。前一段時間一個初中學生試圖強姦,並且刀割另一個女學生的事情,最後終因是未成年人而不了了之。 學校無權開除任何學生,對於嚴重違反紀律的學生,老師可以進行說教,可是沒有約束力的說教成為了一個笑話,唐僧的咒語也只對戴上緊窟咒的孫猴子才有效呀。而且,如果老師在說教過程當中,學生如果有什麼意外,又都是這個老師的責任了。
有些未成年人心思縝密作惡手段猶甚成年人,任何東西的制定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的變化,都存在一定的侷限性,應該隨著社會發展變化而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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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隨意147205928
學校是孩子們接受教育的地方,不是託兒所,也不是少管所,對於那些害群之馬,不接受教育的人渣,開除是正確的。對於這類人又不能讓他們在社會上胡作非為,可以建立強制性封閉學校,收容這類少年進行正常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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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想給長城貼瓷磚552
那要看什麼原因開除的學生,與其它法律起不起衝突,如果該學生特別玩劣經常違反校規,欺凌同學履教不改,嚴重的觸犯了刑法,這樣的學生就應開除,義務教育法也不能凌駕於其它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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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麻辣魔女
就是因為不能開除學生,現在的學生才能無法無天,老師,學校束手無策,校園霸凌一再發生。建議可以留級,留級期間義務教育費用自理,屢教不改再行開除,這樣最起碼學生有個畏懼感,家長增加點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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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頑童168666666
公立小學開除小學生不合法,小學生是未成年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他們不犯法,罪不該死,即使犯了殺人罪(比如),也是勞動教養。因此,開除小學生是對未成年犯罪。保護未成年是學校的責任,開除未成年是學校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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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罷拂衣去
弄個特別班,讓八年級九年級的混混管理小一點的熊孩子,睜隻眼閉隻眼,只要不打死打殘就行。讓他自己主動要求回班級,並保證不再搗蛋。老師不能打,可以默許同學打同學呀,高年級的要不了多久就畢業了,忍忍就行了。以後社會有監獄管教他們。這叫以惡治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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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這個男人慢半拍
有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在的社會,比如說不讓開除學生。
雖然每個年代都有一些過分的孩子,但是當下,經濟發展,人們壓力日增,孩子接觸的花花綠綠的東西也多,當下的熊孩子真的很有一種讓人一幫子打死的感覺。
不讓開除,放在任何一個班都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影響其他孩子,影響老師正常教學管理工作。
我想說,個別熊孩子的受教育權利是權利,那,那麼多聽話懂事的孩子的受教育權就不去權利了麼?
而且,當下熊孩子一般都伴隨著熊家長,不是學校教育能扭轉過來的。
贊成,開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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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太平洋艦隊78521191
那麼多人支援不開除,對其他學生公平嗎?影響了別人上課,誰來擔責?聖母婊就是多!學校也是傻,不能開除就不開除嘛!不能打不能罵不能開除,那麼就請家長,讓家長一起來教育孩子,什麼時候家長來再來上課,來了先寫2萬字的檢查,保證書,等等!肯定有辦法收拾這樣學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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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傾聽朝起朝落
我們把義務教育法理解片面了,享受義務教育是我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剝奪我享受義教的權利,絕大部分人都是這樣理解的。實際上,享受義教既是公民的權利,更是義務,大多人只看到權利,忽略了義務,也就是說你沒完成義教,就是違法了。作為一名基礎教育工作者,班上每學期都有輟學者,理由千奇百怪,學習沒用,學不懂,家長讓我學技術,出去打工,照看家,你能告訴他,這樣是犯法的,公安局會抓你?小心家長打你,只能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甚至承諾各種補助。也有小部分人認為到校就是學習,其實他們打架滋事,撒謊行騙,上課睡覺搗亂,晚上吵鬧夜不歸宿,他們自己不盡義務,還影響甚至剝奪他人享受的權利,欲剝奪他們權利,馬上搬出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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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銅川超越資訊
打不得,罵不得,變相體罰不得,開除不得。我就問一句,學校是培養公子少爺的地方,還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如今的各種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毀掉的是什麼?學校連最起碼的獎罰分明都不敢做了!難道,這是我們需要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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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學校無權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從1986年頒佈實施以來,該條文較好地保護了學生受教育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此條文的負面作用也隨之顯現,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校園欺凌"現象突出,學校束手無策。
針對上述情況,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法丶最高檢、公安部等十一家單位於2017年12月出臺了《加強中小學期凌綜合治理方案》。其中規定“必要時可將實施期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應該說這個規定較好地補充了義務教育法"不得開除"的條文。同時,這個規定相較於傳統意義上的開除要嚴厲得多,你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