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王則純

    你好,你不要白日做夢,土地是國家的,所有權屬國家管理,個人無權支配,現在你的問題解決不了,當時入社的時侯,每家都有田入社的,現在分田到戶承包,田是那裡的?田是集體的,是國家的,現己分給你種,你還要收回53年前祖上買的田,你是一個法盲,好好學習法律,土地法,

  • 2 # 福從天降825易亮太

    土地是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佔用權,五三年以前的購買土地己經入社,也就是轉歸了集體,既然歸於集體,就無權干涉。如果按你的邏輯思維,你認為你是出了錢購買的,那麼我問你,舊社會地主購買的土地是否退回?所以不要挖空心思去控社會主義牆腳了,好好努力,憑自己的實力去掙正義的錢財吧!

  • 3 # 天容萬物百川行1

    土地是國家的,買賣都是違法的,私自進行賣買也只有使用權,不過你去考古一下,看你祖上五三年種的東西還在不?那個你可以收回,也可以去問問你的祖上,是否在土地某個位置,埋了寶貝,你可以在人不知鬼知的時候去找回來。其它的都去夢裡想吧!

  • 4 # 閒人說事140311869

    目前的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國家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承包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即農村農業合作化以前時期,農民在土改以後所分得的土地是可以買賣的,所以買到土地的不是個別人。農業合作化以後,所有土地(即土改分到的土地和土改後買得的土地)全部入社歸集體所有了,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農村陸續廢除大鍋飯,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明確農林集體土地為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八十年代中期人民公社解體,國家土地管理法出臺,明確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不得買賣土地。法律規定很清楚,任何個人想要回農業合作化以前屬於自己的土地都是不可以的。

  • 5 # 新國老大爺

    @月季花不哭 說祖上五三年入社前購買一宗土地約3點3畝,現在社散啦,能否收回這宗土地?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按人共有的集體經濟組織,離開組織的創始股東的後人,有無繼承創始股東權益的問題!這個問題確實挺猛的的!講法講道理很難回答!但是,各地實踐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微風]女兒樓的存在,說明可部分分享,有條件的部分分享,現有組織成員同意是前提![微風]有些村民小組分賣地款時,給一頭沉農戶的在外職工打折分,一人算半個人分錢,或算三分之一的人分錢!全家都離開農村的,還沒有聽說參與分錢的案例!博主說的這個社,法律名字叫村民小組,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小組!最基礎的農村經濟組織,耕地,一般都屬於村民小組。[微風]行政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其財產來源於之前的公地和村民小組讓度的耕地以及後來興辦二三產業形成的資產,還有國家上級部門的投入等!使用公司法類比,不合適!但是想到了一個詞彙,創始股東,公司解散後,創始股東的基繼承人,能否拿回自己的投資!公司法中,顯然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明顯不適用公司法。公司是按份共有,農村經濟組織是共同共有!但是有一些法規!講法和講理,難以說清楚!推測一下可能的集中情形![微風]十戶農民各拿出十畝土地,組成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組織!組織了共同共有的組織!成立時,是按戶共同共有。最後演變成按戶共有和按人共有相結合。按人共有,又演化成按勞動力共有與按人共有相結合。[微風]按人共有,又區分出出嫁女![微風]出嫁女,沒有宅基地,耕地被收回!最後演變成了按人共有,因創始農戶後代繁衍數量不一,安全演化成按現有人數共有!凡是進入體制內工作和之前轉出戶口的都失去了所有權![微風]但是男丁都沒有失去死後回組織墓地安葬的權利,也沒有喪失為組織公益捐款的義務![微風]因此,組織,既是緊密的經濟組織,也是鬆散的社會共同體!組織,只剩十人,所有財產就歸這十人。[微風]只剩一人,所有財產,就屬於一人所有![微風]一人不剩,所有田地村舍變為荒野,可能就歸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也就是行政村所有!組織,沒有人啦,但是不表明創始農戶都沒有後人啦!因此,博主問題的實質就是,組織解散後,身處組織外的創始股東有無權利繼承創始股東權益的問題!

  • 6 # 羊娃唱風

    你在說笑話吧!

    中國的土地是兩種所有制。一是國有。而是集體所有。這種所有是從進入人民公社以後就開始的。

    現在更不要說,因為土地所有是由法律確定了的,就沒有土地私有這一說。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新手做頭條號,沒有推薦量和閱讀量,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