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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做你的晴天9

    不合理但沒辦法,我也在單位上過班,當時強生產老加班,我在車隊,車一有毛病都是沒白沒給的搶修,領導從給過一毛錢,就是有時候高興了,吃點飯算是犒勞你了,你不幹有都是人幹,像我當時住的小地方就是不缺勞動力,單位屬於大企業,想進去還得託關係,特別車隊更不好進,不合理的事多了這不算啥。

  • 2 # 王付軍624

    你同意了,這事情就合理。你不同意,這事情就不合理。

    但是,不論你同不同意,這事都不合法。

    關於理,只要是雙方同意的事情都是合理的。也許有的朋友會說,我不同意不行啊,那你為什麼不告啊,仲裁,起訴都可以啊。但是你沒有告,沒有告的原因是因為你權衡利弊後,認為同意對自己的好處相對的多一些,所以選擇了同意,既然你同意了,這件事也就合理了。

    作為一名在單位還沒有話語權的工作者,對單位的不合法之處要不告它,要不忍著,再不然離職也行。千萬不要一邊幹著,一邊抱怨不停。這種工作狀態對個人的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 3 # 懶懶的媽咪

    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加班是員工自願加班,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為了完成某個專案或生產計劃會安排加班,員工沒有特殊情況還是會接受加班,但是公司不能勉強員工加班。

    如果你們公司存在強迫員工加班並不給予相應的加班費,這就屬於壓榨你們的勞動力你是可以拒絕加班的;再有加班必須要給予平日1.5倍加班費,假日2倍加班費,節日3倍加班費。如果沒有則是違法,你可以申請仲裁,之前所有的加班費都可以追回補發給你。

  • 4 # 打官司找我

    公司領導經常要求員工無償加班,並且不加班就要交罰款,這個當然不合理。

    一、法律法規對於員工加班以及加班費的計算是有規定的

    對於延時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雙休日加班2倍,國定假期加班3倍。

    雖然公司領導要求員工無償加班,但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用。也許員工現在因為還想繼續在公司上班,那也沒關係,等你哪天不想繼續在公司乾的時候,把新賬舊賬一起算唄。

    當然員工先要注重於證據的收集。主張加班費是需要員工舉證的,沒有證據想要加班費法院不會支援。員工可以在加班時拍個影片、發個郵件給領導彙報加班的進度、複製一下考勤記錄或者考勤表的截圖之類的,用作今後“算賬”時的證據。

    二、不加班就要交罰款違反法律規定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是員工提供正常上班時間的對價,而正常上班時間員工提供勞動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是加班就不同了,加班不是員工的義務,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企業無權因為員工拒絕加班進行罰款。

    雖然企業具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在這個自主權內,企業可以對員工的違紀行為扣罰一定的工資,但對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是有限制的,這種權利不能超過合理範圍。企業可以對員工遲到、早退、病假、事假等行為,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資,但不得超過合理範圍。比如員工上班遲到半小時,扣除當天工資就是不合理的,應該扣除遲到半小時的工資,因為員工在這半小時內沒有提供勞動。

    企業會問,只扣這麼點工資,怎麼能起到懲戒作用?除了扣工資難道企業就沒有別的管理手段了嗎?你可以給員工發警告啊,幾次警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啊,你把這些訂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裡不就行了嗎?

    員工拒絕加班是一種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員工的這種權利,更無權對拒絕加班進行罰款。

    總結

    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都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這點都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找一份工作不容易,能過得去的時候,誰也不願意去冒著被解除勞動關係的風險得罪公司領導。但員工請一定要記得,收集證據。當某一天你忍無可忍要離開的時候,拿出多年來你收集的證據,跟公司算總賬吧,這也是一筆不少的收入,何必便宜了公司。

  • 5 # 建造技術高畫質

    首先,需要明確題主是屬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合同還是不定時工作制勞動合同。

    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是標準工時制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是自願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題主所在用人企業,以罰款相威脅,已經構成強迫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

    企業違反勞動法脅迫勞動者加班事件發生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並主張用人企業進行賠償未支付的加班費工資,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費用。

    企業加班的現象普遍存在,如果企業要求加班並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應該在體力承受範圍內接受企業的加班要求,勞動者真別太矯情,畢竟企業還是強勢的存在。

  • 6 # 東莞盤石攻牙機

    公司領導經常要求員工無償加班,並且不加班就要交罰款,這合理麼?

    公司如此操作,不僅不合理,而且已經涉嫌違規,因為:

    1、要求員工加班是必須經過員工同意的;

    2、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3、不加班還要罰款則更加是違反勞動法相關法規;

    但是,這些還是建議你們先確定自己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籤的,看看條款是否有關於加班方面的約定,如果沒有的話,先去勞動部門去投訴吧!

  • 7 # 冷眼旁觀醬油客甲

    合老闆的理。

    我上一個單位,董事長是個移民奧洲身價過億的人,快60歲了,精力超旺盛,開會能從下午開到凌晨。

    自己累了,休息休息。臨了,讓人力資源部加強一下員工素質培訓。下班以後,再培訓2小時。

    699在老闆眼裡太搞笑了,怎麼能給員工這麼多休息時間,這都是錢啊!

    五個人的活,三個人做,爭四個人的錢!

    這是老闆的邏輯思維,這樣的老闆至少還是肯灑錢的。

    最令人不恥的老闆就是讓你自己背上乾糧給他幹活。這種人喜歡講故事,畫大餅,給你一箇中大獎的願景。就好比好好寫文章,就能開通收益一樣。

    堅持這事兒,就是與寂寞做鬥爭,與自我懷疑開展自我批評的過程。

    加班不加薪,存在就要鬥爭!

    我說的鬥,就是出工不出活兒,繼續浪費生命磨洋工。

    我打工多年,只認一個理。只要薪水給到位,我能加班加到企業破產倒閉那一天!

    希望給個關注!

  • 8 # 流浪的人995813253

    “公司領導經常要求員工無償加班,並且不加班就要交罰款。”這種情況,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可以確定安排員工加班是要按比例支付勞動報酬的,而不是無償加班。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次,安排加班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是企業隨心所欲安排的!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最後,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卻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企業是合同契約精神約束的僱傭關係,而不是行政執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直接的,可衡量的。曾經有的用人單位,為了個離職的員工造成壓力,以員工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要求離職員工賠償企業的鉅額損失。什麼損失?理由是這個員工負責的專案,因為他的離職,導致公司的專案沒簽定!在法院審理的時候,法院認為,員工離職企業應該有其他的人員來接替離職員工的工作;其次,使用者選擇的是企業,而不是業務員,合同沒簽訂,不屬於離職員工的主觀原因。

    那麼,什麼屬於直接損失,可測量的損失呢?比如,員工正在使用者現場工作,不經企業同意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使用者的直接索賠。有的網友會問,員工原因出現廢品,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不可以對員工進行損失索賠?關鍵看企業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對這方面有沒有明確規定?

    計劃經濟時代,企業出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1998年的時候,已經被宣佈廢止了。所以說,企業本身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唯一可操作的,只能是企業自己制定的在法律法規框架內的《規章制度》,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由此可以很清楚的明白,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經全體員工或職代審議透過(有備案),否則,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是不符合程式,也不合法的。

  • 9 # 彎彎的綠野仙蹤

    不合理,不合理,當然不合理!

    首先這是與中國勞動法相違背,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要支付給加班員工規定的加班費,一般是工作日加班時薪是日薪的1.5倍,週末按照雙倍計算,法定節假日是三倍的薪資。即便如此,法律規定也不能超過32個小時的加班額度,更不能一週連續七天上班。

    好吧我必須說,法律規定都是完美的叫人心潮澎湃的,落到實際執行上可能就沒有那麼美好了,但是隻要基本按照規定來想來大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作為老闆,作為壓榨勞動者的老闆他們恨不得我們像機器一樣一天二十四個小時一週七天去工作,最好還不要錢,創造的剩餘價值全部留給他自己揮霍,這就是資本家的本質吧。如果說還要因為不加班而罰款,這就是違法行為了,與勞動法相違背的條目請按照勞動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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