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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ROI70943872

    可以按照不同的犯罪限制不同的時間,跟酒駕醉駕吊銷駕照一樣,半年還是五年的。時間過後最好消除前科,當然惡性事件可以很長或者永久限制,比如故意殺人。反省期過後可以像正常人一樣,那些過失或者無意的犯罪人員也能安心改造,知道犯罪的成本很高,要是一輩子這樣不能正常生活,會不會有些人直接自暴自棄做些更加過激危害社會穩定的事出來也沒準!

  • 2 # 漁者只為釣而非魚

    沒什麼不合理,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代價。而且國家對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限制。我們村有幾個坐牢出來的,一樣找到不錯的工作。因為他們是打架坐的牢,限制就比較少,只是不能去正規大公司上班。

  • 3 # 高傲公子

    既然犯了錯,尤其是犯了罪,就要承擔代價。並不是人們不願意給改過自心的刑滿釋放人員一個寬容的環境,而是大家對犯罪者都有一種防備心理。就像一隻老虎,你說這是家養的,經過訓練的,不會咬人,但是大家還是認為老虎是兇猛的野獸,即使看起來人畜無害,但是大家還是對它有防備心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不過刑滿釋放人員的再就業,確實比較麻煩。

    我一個發小,16歲的時候,因為盜竊,給別人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最後被抓進去了。因為還沒成年,所以判了緩刑。但是案底是留下了。

    因為有案底,所以找工作的時候確實處處碰壁。有些工作需要填寫無前科的保證,有些工作需要無犯罪證明,這樣的工作,他連面試都不敢去。面試已經通過了,但是入職後,很多公司在對他的個人資訊查詢時,發現他有案底,馬上就會拒絕他的入職。

    他也非常後悔,說那個時候確實還小,早早的輟學被社會風氣帶壞了才做錯了事,現在想彌補,都找不到機會。

    雖然工作不好找,但是生活還得繼續。不得已的情況下他只能自己做小生意,擺過地攤,賣過電話卡,開過手機店,就這樣一直折騰著,雖然不能大富大貴,但是至少能滿足自己的生活所需。

    確實也有一些釋放人員因為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人。這種事情是非常難杜絕的,畢竟人在走投無路的時候,很容易再次走極端。

    至於說,社會應對於那些刑滿釋放人員多一些寬容,我也認為確實有必要,尤其是對於那些非故意犯罪的人。

    比如被傷害的人在自我防衛時導致防衛過當被懲處的人,酒後駕駛被處罰的人,年少無知犯了錯的人;這些人的主觀惡意本來就不大,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應該給予他們一些包容。

    但是對於那些惡意犯罪的人,大家該防著還是要防著,不能因為自己的一時憐憫,而發生東郭先生與狼的故事,否則後悔都來不及。

  • 4 # 六城探長

    感謝邀請,我們直接進入主題。對於如何看待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種種限制,甚至找工作都困難的情況,我認為這些限制並不完全合理,也非毫無道理。所謂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是指,已經為他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受到了法律的懲處,國家已經認為他是一個正常公民,而不再是一名罪犯的人。

    對於這些犯罪之人,我們不能一概認為他們都是壞人,都該下地獄,其實他們中的很多人都是普通人,並沒有我們想象中的那麼壞,只是走錯了路,犯了錯,才會淪為囚犯,甚至他們中有一些人還是曾經的“好人”。

    我老家有個親戚,坐鄰居的車到外地去打工,鄰居夜裡犯困了就讓他幫著開下車,誰能想到路上出了車禍,那個鄰居在車禍中去世了,他一個鄉下人砸鍋賣鐵的賠了人家家人18萬,自己家裡也一貧如洗了,這樣的人能算是十惡不赦之徒嗎?我知道他是個老實人,我也能想象的到他被關進看守所的時候,是多麼怯懦、惶恐,但我沒有辦法,法律是無情的,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只能自己去承擔。

    還有個朋友晚上在大排檔吃飯的時候和旁邊桌的人發生口角鬥氣打了起來,把對方鼻子打歪了,被關了進去,判了一年多,雖說犯罪了,應該受到處罰,可怎麼也算不上什麼大惡之人吧?每次向我說起這事都痛哭流涕,覺得自己的人生算是毀了。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對於犯了罪的人,我們不宜全盤否定,一棍子打死,還是要看具體犯罪情節來區別對待。

    對於以上情形犯罪情節輕微的一般犯罪人員,法院甚至都對他們實施了緩刑的人員,我們還是要以寬容的態度來接納他們,讓他們迴歸正常的生活,尤其是政府部門,更要積極的出臺一些政策來積極接納他們,不讓企業歧視他們,切實保障他們的權利,這樣以來對社會的穩定也有積極促進作用。

    政府各部門雖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上也比較重視,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幫扶和安置辦法,比如刑釋人員迴歸社會的初期,可以申請半年的低保,以此來幫助這類人員適應社會,有的地方,還幫助這類人員就業,比如做清潔工、汽修工、快遞員等等,但這還遠遠不夠,還需要做更多積極有益的工作,讓刑滿釋放人員、緩刑人員在社會上有所用、有所依、有所為、有所怕,這樣才能避免他們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滿釋放人員是一個極為特殊的龐大群體,他們的犯罪行為已經受到了應有的刑罰處罰,被釋放後應當和普通人一樣,各方面不應再加以限制。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從事某些職業和工作的除外。

    對於那些暴力性犯罪,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投毒、爆炸等犯罪分子,還有販賣婦女兒童的社會敗類,堅決要嚴厲打擊、重判重處,同時還要加強監管,即使在刑滿釋放以後,也不能掉以輕心,應對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作進行綜合評估,尤其是在服刑期間不認罪服法、不真誠悔改的頑固分子,釋放後,要嚴格區別對待,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問,其所在街道、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其嚴加管教,重點關注。

    寬容、接納,對他們尤其難得!由於刑滿釋放人員的犯罪行為曾經給社會和他人造成了嚴重危害和傷害,社會上的很多人對犯罪分子深惡痛絕,這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但我們也應理性對待刑滿釋放人員,不應戴有色眼鏡,摒棄對他們的歧視,多一些寬容和理解,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刑滿釋放人員也要珍惜機會、自真誠悔過,不能自怨自艾、自暴自棄,堅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用自己的實際行動來贏得社會的理解和寬容。

  • 5 # 冷靜的飛熊入夢

    老實說,不太合理,既然法律已經懲治過,就代表這個事兒過去了,不應該繼續抓著過往不放,當然,這只是理想情況,現實是部份企業為了規避風險,不願意在有犯罪記錄的人群裡面招人才,自然就堵死了這部份群體的路,就如大部分企業看重學歷,也是為了節約成本,在更好的記錄的群體中擇人

  • 6 # 渝東老男孩

    刑滿釋放人員又叫勞改釋放犯,許多用人單位一聽求職人員有前科,坐過牢,就退避三舍,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

    正是社會上的用人單位對刑滿釋放人員求職、找工作帶有有色眼鏡,導致他們刑釋後找工作處處碰壁,遇到拒絕的多了,就泯滅了找工作、重新開始新人生的想法,有的甚至破罐破摔,又和以前狐朋狗友、甚至是以前服過刑的牢友重新結成犯罪團伙,犯下驚天大案。

    其實我一直反對對刑滿釋放人員區別對待,雖然他坐過牢,服過刑,但他已經為自己曾經犯下的罪錯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從釋放那一天起,他就是一個正常的公民,不因再被針對。

    現在社會發展快,只要有能力,有想法,有勤勞的雙手不愁找不到工作,有的大型企業就特別願意招有能力的刑滿釋人員,如迴天新材。

    在我工地,也是有刑滿釋放人員的,這個工人是一名鋼筋製作工,前些年搞網貸平臺被判了幾年,出來後,就和他父親一起幹工地,拋棄了以往賺大錢,快錢的想法,踏踏實實和父親一起學手藝,現在也是大師傅了,每月能賺1萬多塊,他說雖然累點,但這錢賺著、花著安心。

    不能讓因為犯過罪,坐過牢就對他們一票否決,只要他們能摒棄惡習,徹底與舊我決裂,重塑新生,就要對他們平等對待,我想這也是我們國家司法部門的初衷,而不是像歐美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才不會搞改造與勞動相結合,直接把裡往牢裡一關,愛幹嘛幹嘛。

  • 7 # 撒姆黑林

    提問者一臉的婊氣。

    作為一個成年人,不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嗎?一個吸毒藝人也在網上報委屈,被一句話懟死:給你一個機會?誰又能給那些犧牲的緝毒民警一個活下來的機會?呸!

    你家要是開店招工的。你是願意招用背景乾淨的?還是有盜竊強姦前科的?

    有好人不用,憑什麼要用你這種貨色!也不看看自己的斤兩。

  • 8 # 聯想7945

    這樣的確不合理。假如刑滿釋放人員無法就業,他們就無法生存最終社會逼著他們重新犯罪,判刑的目的就是為了改造犯人,讓他們重新做人。社會不讓他們生存判刑改造犯人就會失去意義。假如判刑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免費的勞動力資源那能解釋通。不讓他們生存,繼續犯罪迴圈獲得免費勞動力資源。

  • 9 # W在追尋中

    非常合理,犯了罪就要付出代價,違法犯罪之前就要把後果想清楚,所以我們所有人都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共同創造祥和富裕的美好生活!

  • 10 # 陰謀論說歷史

    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但從法律和用人單位角度來說,是否合理呢?

    1.曾經聽到過的一個故事

    一個人因為自己老婆被調戲,沒忍住,用啤酒瓶開了對方的瓢,世人眼中的大快人心,法律上的故意傷害,最終考慮各種情節,判了兩年。

    出來找工作處處碰壁,只能找一些散活或者收入不好的工作,他的要求很簡單,只想找一個交保險的單位,可無論如何,就是沒有人願意給他這個機會。

    在又一次碰壁的一天晚上,喝了酒,在路邊發洩自己的不滿,和別人發生了口角,最終又進去了。

    這個故事讓人反思,不錄用有犯罪記錄的人真的合理嗎?

    2.國家是否規定不得錄用有犯罪記錄的員工

    首先國家《勞動法》中沒有規定不得錄用有犯罪記錄的員工,但也沒規定,用人單位不錄取有犯罪記錄的員工是違法行為。

    有相關立法規定的:公務員,律師,財務相關的人員等等是有相關規定的,有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規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3.國家懲治犯罪的初衷

    國家懲治犯罪,主要目的是維護社會安定,並不是為了針對某人或者某個群體。

    4.公司為什麼拒絕有犯罪記錄的人

    其實這個問題和為什麼很多崗位都要大學生一個道理,很多崗位要求本科生,那麼大專可以做嗎?高中可以做嗎?都可以,甚至可以說是個正常人就能做,但公司為什麼這樣要求呢?

    因為他們與其慢慢去篩選,不如直接選擇高學歷的,這樣這個人合適的可能性也會高一些。

    同樣的,每個有犯罪記錄的人都是壞人嗎?並不是,很多人可能是一時衝動,也有的人是被欺負下的絕地反擊。但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他們不願意去花時間去考察這個人,還不如找一個沒有犯罪記錄的人。

    公平嗎?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花店不開了,花兒繼續開,只能負重前行,為了想要守護的人。

  • 11 # 快樂的露珠NS

    這樣做不合情,也不合理,首先刑釋人員透過教育改造,迴歸社會,社會應給刑釋人員,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機會,不能因前科,連自食其力,勞動養活自都要受限,到處受阻,到處碰壁,這樣刑釋人員,對生活絕望,看不到光明,對社會穩定是不利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大家的安全感會降低。

  • 12 # 鐵北緗

    白寶山就是一個很有教訓的案例,不能把人逼到絕路,你高高在上,也要給底層的人一條活路,不要刁難他們,要引導他們正常的迴歸社會,這樣才能和諧……

  • 13 # 奮發小紅花dE

    非常不合理!現在凡是判了刑的養老保險不能交,原來已經交著的也給停了。尤其是刑期長的等到出獄年齡已經很大了,再加上罰金,把他們的房拍賣,財產沒收,已經都家破人亡了,出獄後還這麼多限制,找工作這麼難,生活沒有經濟來源讓他們怎麼生存,所以發生極端事件不可必免,狗急了還要跳牆呢!

  • 14 # 名不是隨便起的

    我去過遼寧省所有的監獄,看著數以千計的勞改犯,進進出出,進了又出,出了又進,說句實在話,刑滿釋放人員,能改過自新的不足半數,很多二進宮三進宮的,所以社會上很多企業招工,需要無犯罪證明,也不是沒有道理,不是說所有的刑滿釋放人員都壞,都改不好,但是這樣的比例,實在沒必要為了一個人去冒險僱傭,畢竟中國最不缺的就是人!

  • 15 # 天官正丞相

    不合理,非常不合理。既然已經刑滿釋放,說明他們已經得到了懲罰,完成了改造,那就應該平等對待他們。如果還限制這限制那,不能平等對待,那改造他們的目的是什麼?既然如此,那還不如只要違法犯罪,直接斃了,多省事。

    況且,刑滿釋放人員存在就業歧視,找不到工作,破罐子破摔也罷,生活所迫也好,很可能再次犯罪的,這樣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個很大的隱患,這也有悖於改造他們的初衷吧。

    我有個朋友,一時糊塗,職務犯罪,講義氣挪用公款給朋友週轉,坐了幾年牢出來,找不到工作了,很多地方都要求開無犯罪證明,連外賣都送不了,不得不湊了點錢自己開了個小店。據他說,他當年同監室的,好多都是累犯,甚至幾進宮,其實好多人也想好好做人,但由於找不到工作,自暴自棄,再次犯罪。

    況且,很多人違法犯罪,只不過是一時衝動罷了,並不是什麼十惡不赦之徒。所以,社會應該給他們一次機會,刑滿釋放之日,就應該消除他們的案底,讓他們重新做人。

    當然,對屢教不改的,對嚴重犯罪的,對涉毒涉命案的,應該加強監管,加大他們違法犯罪的成本,是完全應該的。其它的一般違法犯罪,應該給刑滿釋放人員一條更好的出路,這不僅僅是對他們個人的幫助,更是有利於建設文明安全社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現在農村的麥田需要打藥除草和施肥了,因為疫情管控該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