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JoenJoy

    我不懂勞動法條文,我也沒空看條文。就一點,以不加班來威脅公司簽訂合同,是有何證據?錄音了嗎?兩個員工是否這樣提出的?

  • 2 # 網路奇趣

    可能有一些模糊(不完善)的法規,而企業有的能力、資源足夠找到bug、律師,並把bug合理化。而個人作為劣勢一方,幾乎不懂,更沒有時間、能力去找一個無理辯三分的律師。說白了,職工永遠是劣勢一方,邏輯、語言有點亂,自己擴充套件理解吧!酒還沒醒可能

  • 3 # 柳了

    我認為供需求矛盾才是最大的根源,現階段在中國說是法制社會還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在勞工方面我認為是太奢侈了,如果一個企業招聘30個人而應聘的來了200個,這種現象會加劇,反之,如果一個企業招聘50個人,只來了7、8個應聘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 4 # 平靜8647629285645

    加班本身就是不對的,人少可以多找幾個,一味地加班壓榨工人的時間和身體,讓人長期處於疲勞狀態。家庭小孩這些都沒時間相處。

  • 5 # 濤哥談雜玩

    我在國企以前上班時是8小時,改革以後,現在上班領導和辦公室是8小時,普通工人是12小時,15小時,也有24小時的。以前辭職有賠償。現在一分不給,好說好散說多了連失業保險都讓你領不到。領導最愛說的一句話我們不主動辭退工人,我們要競爭上崗。一個月考試4次,兩次最後一名就待崗。我們不主動辭退工人的。

  • 6 # Coco寶貝1126

    五一期間被推上風頭浪尖的事情:公司起訴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並把員工告上法庭,兩人被判1.8萬。講真的,對於員工拒絕加班的事情,很多員工看到此新聞報道後,都產生了後遺症,如果拒絕公司安排的加班,如果給公司訂單造成延期或者造成經濟損失,自己是否會成為下一個王某和李某。

    1、值得商榷的案例,匪夷所思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法院釋出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 12 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 1.8 萬。

    由於在公司一直處於員工關係,勞動爭議這塊,處於職業習慣,第一反應:法律依據在哪?抱歉,由於專業能力受到限制,除了《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班需要協商)的限制:

    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這3條,其實質都是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那如果某些企業因為企業自己私有業務緊急,這肯定不可能算得上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

    那換言之,如果在疫情特殊時期內,企業因為火神山、雷神山基建、涉及到企業公共需要“三必須”的企業,需要員工加班,相信很多員工在民族大義之下,別說加班,很多人都會勇於報名無償支援建設。但是口罩廠商因為企業自身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求員工必須強制加班,這就是天壤之別,不能同日而語。

    退一萬步講,該法院判決的前提是支援企業復工復產,但是也要在法律範圍內才合乎道理,不能任意妄為,給其他企業或社會造成錯誤示範效應。

    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前提下,沒有強制性義務說辭。

    員工拒絕加班,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公司有訂單需要緊急安排生產,這不屬於員工必須接受加班的情形,這個緊急訂單也不是員工造成的。因此,員工沒有這個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誠如,《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也非常明確指出: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公司不能以員工不接受加班,就遷怒員工,畢竟大多數員工都習慣性的忍辱負重,被動接受企業的安排,只要不是太過分就可以,有沒有加班費大多數人也沒有太多的錙銖必較,但是企業如果打著“緊急任務”的旗號,強行讓員工去連續通宵一個月加班,透支過多的身體健康,甚至沒有任何合理的加班補償,就是在耍流氓。

    再者,不應當在談不成的情況下對員工產生不滿,要怪應當怪自己當初為什麼要接這個訂單。現在倒好,還把員工給告上了法庭,讓員工為公司老闆的錯誤買單,這家公司的操作也真夠厚顏無恥,關鍵是法院判決居然還是企業勝訴,的確是大跌眼鏡。

    企業如果因為員工不加班為由,出現事故,甩鍋給員工,這樣的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管理格局實在是太low了。試圖透過極端的手段達到警示員工的目的,實則是更大程度的傷了員工的心,只會造成更多員工抵制加班的行為。

    企業管理反思:緊急事件的評估預警不足,不應當超出能力範圍去接訂單。

    作為企業老闆,可以寄希望員工透過加班去完成更多的訂單,但是必須得保證有這個能力。這個能力最主要的是人力資源的配置和薪酬福利制度的組織保障。比如說,你有足夠的工資去招到人臨時加班,你有更好的政策和福利鼓勵員工在旺季,協商一致接受加班。但是,企業在沒有任何評估的前提下,假設自己的員工必須自願來加班,強制來加班,實則是太一廂情願了。殊不知,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防抗,既要馬兒跑的快,又不給馬兒吃草,連精神制勝法則都吝嗇使用,歪曲的法律法條的理解,妄圖打算精神控制、奴役員工,在當今鼓勵勞資和諧的社會,貌似已經很難行的通了。

    2、企業管理反思:淡季和旺季對於員工管理和人員安排,要有相應的薪酬制度進行組織保障。

    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中,對這類可能經常發生的加班事項,要事先進行制度性的安排,並配有相應的薪酬制度進行保障。

    對於人員的安排,也沒有事先準備任何後續的預備人員。同樣,在那個“1.8萬賠償案例”總,試著假設一下,如果這2名負責質檢的員工,同意加班,但是某天突然急病,那又怎麼辦?有沒有其他的預防措施,是否能調動公司其他員工進行及時補位。

    3、企業管理反思:做好人才管理梯隊,不能把關鍵崗位完全寄託在一兩個員工身上。

    大多數的老闆一來是不可能將關鍵崗位完全寄託在一兩個員工身上,一定會有所預備,二來也不可能將這類業務損失簡單直接地歸因到員工身上,因為這不合理。

    況且,出現問題了,錯誤全在員工,企業不及時進行反思,這樣的企業只會顯得更加管理水平低下。思細級恐之下,排除公司是想透過此類騷操作:“緊急任務”拒絕加班,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視為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來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不是公司管理水平低下的問題,而是公司老闆人品、三觀出現嚴重問題,這樣的人是不配讓員工和企業擰成一股繩,去共克時艱、共渡困難,在企業的眼裡全是錢、利潤,而忽視員工的合法權益和應盡的社會責任感。

  • 7 # 吃橘子的橘子

    這個事件是一個典型的新案例,說明我們的老闆不再是用傳統的方式解決問題,可以很主動的解決勞資方面的糾紛。

    加班還是不加班,雖然我們用工雙方可以協商,但是我們的前提是工作單位需要你,你就得給工作單位做出相應的貢獻,現在大家都在談用工雙方待遇不和諧,在職場心理學上這個命題是一個真命題,就是說你的付出與你的回報永遠不成比例,但是我們在社會中需要的不是馬斯洛需求中的生理需求這麼低階,我們要達到的是自我實現的高階需求。

    我們現實社會中,金錢很重要,可以實現擁有者的物質慾望,但是精神食糧是無法滿足的,其實每個老闆都不黑心,都是為了自己和大多數人的夢想創立的企業,所以請你加班是對你能力的認可,當然你可以選擇不加班,但是不能影響公司的效益與其他人的利息,用自己的私慾為藉口完成公司的損失是不可以原諒的,我們現在還在復工復產時期,要是每個員工都想這個案件說的這樣,企業無法生存,作為一個管理者我覺得老闆做的沒錯,敲山震虎的時候不能妥協。

    有很多人覺得可能太極端了,但是我也想問問休息了,你做什麼去,有第二職業還是學習新的技能為公司更好服務,還是就是在家陪女朋友打遊戲,如果你選擇前者我覺得你是一個有用的人,如果你選擇後者你就沒有什麼理想可言了,人生短短几十年都浪費在女孩或者遊戲上,我們存在還有什麼價值?

  • 8 # 錢8831

    一、關於公司安排的加班問題,《勞動法》裡有相應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Ø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Ø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按41條規定,在保證不低於規定休息時間的情況下,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可安排員工加班;如訂單直接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參照42條執行。

    二、對照《勞動法》條款,企業對員工追責實操需要慎重。

    1、內容方面,如何界定不加班與訂單延期的損失的直接關係?如何界定訂單延期對公司經營影響的程度?有無明確的績效管理制度與考核指標?是否有企業內部的追責制度等。

    2、程式方面,相關制度是否有,是否經過民主程式?加班是否通知工會等?

    三、公司管理機制需要進行剖析和覆盤。

    1、員工是否有主觀惡意。和公司共命運是員工職業化的基本素質和要求。員工如果明知會造成損失而不願意加班,或消極抗拒且沒有任何替代措施,造成公司經營受損,公司要及時果斷啟動員工替換計劃,而不是僅僅透過《員工獎懲條例》的懲處。

    2、對公司溝通機制及繼任計劃的再梳理。管理者因及時與員工溝通經營計劃、落實緊急響應機制,並關心員工,提前識別員工近期不能加班的實際情況,做好預案。對關鍵崗位要有接替計劃,如確實員工因個人事由不能加班,管理者至少應親自及時補位,而不是一味將責任下放。

  • 9 # 辛電影

    按照《勞動法》,公司沒有權利隨便安排員工加班

    《勞動法》中規定,除非緊急突發事件,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才有權利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否則,要求員工加班,須得徵求員工同意,員工享有休息的權利,這個是受法律保護的。

    員工也應配合一些公司的安排,公司得利員工才有望升職加薪

    雖然法律有規定,公司沒權利隨意安排員工加班。但實際工作中,還是應該積極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畢竟只有公司得利,個人才會有可能得利。

    我們在工作中,總還是會碰到一些突發情況的。這不僅僅是公司,還有個人。如果員工家裡突發狀況,那麼可以請假吧?雖然會扣工資。那麼公司有事要求加班呢?總要配合一下吧。從公平角度來講,沒有道理員工就可以請假,公司卻不能要求加班的。

    如果公司加班不是常態的話,情理上還是應該配合的。只要不是那種加班當吃飯一樣普遍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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