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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賈金勇律師

    合同詐騙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種欺騙行為有五種具體表現: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人往往使用虛假的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虛構主體簽訂合同行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行騙;有的行為人採用偽造工作證、身份證、介紹信的方法,冒充企業單位的業務人員,打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與一些單位簽訂假合同,從中直接騙取預付款;有的行為人藉助不正當的方法(如盜竊),取得他人的有效合同或者銷燬的過期合同,假冒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條款或者以“轉讓”的形式給第三者,從中進行詐騙活動。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合同的履行,法律設立了擔保制度。合同的擔保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保證手段。它是確保債務履行的一種保證措施。詐騙分子在簽訂合同提供擔保時,在合同擔保上作假,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詐騙分子隱瞞真相,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票據作擔保,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二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說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及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檔案。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同樣是行為人使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相信自己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從而達到騙取對方財物的目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人本來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以履行部分義務為誘餌,騙取財物後,即不履行合同的其餘義務,其實質是為騙取大量財物的“釣魚”手段。如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拒不支付其餘貨款。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例如:利用簽訂非法的合同條款,詐騙他人的罰款金額。這是指行為人本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但卻採用欺騙的方法與他人簽訂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十分苛刻的條款和嚴厲的違約金、賠償金等制約條款,故意誘使對方輕信上當,一旦合同條款難以如期履行,就以違約為由迫使對方賠償大量罰款,以此進行詐騙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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