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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個認真的思考者

    隋至唐前期,取消了鹽的專賣和專稅,和其他商品一樣管理和收市稅。唐安史之亂後,財政困難,鹽專賣又開始實行。唐朝分管鹽鐵專賣的官就叫“鹽鐵使”。

  • 2 # 菸灰已冷

    唐朝時期的 鹽和鐵都是歸中央管理的。由於中央經營的管理轉化,轉向地方管理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具體如下--一、唐代專賣制變革與地方政府管理職能的演變——以鹽政為例唐朝前期對鹽鐵酒類採取與百姓共之的辦法,國家沒有實行獨佔經營。池鹽的管理或設鹽屯,或招民營種。據《通典》卷十、《舊唐書·食貨志上》等載,幽州和大同橫野軍則採取鹽屯的形式。每個鹽監配兵置屯經營,按照營田的方式管理鹽屯,而且像營田使一樣設有鹽池使。鹽池使作為中央派出的使職本身的職責應該是代表中央管理鹽業事務,但正如《舊唐書·食貨志上》所載,鹽池使一般由蒲州、幽州刺史、朔方節度等地方官兼任,鹽業也自然成為地方政府職事。《舊唐書》卷四八《食貨上》載開元元年十一月,“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師度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鹽屯的設定完全是由地方官姜師度決定和實施的。官營鹽池的生產管理和徵收鹽課等具體事務由“監”負責。《新唐書·百官志》載,每個鹽池設監一人、錄事一人、史二人,屬於司農寺。這個職位在建國初就已設定,《武德令》即有設“鹽池鹽井監丞”的記載。①鹽監一般也是由地方官員兼任的。例如,“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食鹽的生產由地方官員招聘有財力的人營種,鹽池的維護由地方官員調發徭役,即“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課收鹽..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若破壞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②——————① 《舊唐書》卷四十二《職官志一》。② 《通典》卷十《食貨十·鹽鐵門》。官營井鹽的管理則是採用官民分利,或由官府賣滷水給民間的辦法。《太平御覽》卷三百九十九引《陵州圖經》載:陵州鹽井就是“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萬歲通天二年,“右補闕郭文簡奏賣水,一日一夜,得四十五萬貫”。沒有說明生產和鹽課由地方還是由中央管理。但是從當時還沒有把鹽利作為增加中央財政的重要手段的情況來看,鹽業的具體管理應該還在地方。鹽利還是作為地方課額上繳中央。開元十年八月唐玄宗敕諭中說到:“諸州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如聞稍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①《通典》卷十記載了井鹽的課稅情況:“蜀、道、陵、綿等十州鹽井總九十所,每年課鹽都當錢八千五十八貫..若閏月,共計加一月課,隨月徵納,任以錢銀兼納。其銀兩別常以二百價為估。其課依都數納官,欠即均灶戶。”《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志》記載了海州等地以鹽代稅的情況:“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農。青、楚、海、滄、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可見當時海鹽也是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還沒有建立起後來的鹽鐵度支到各地院場的獨立系統。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出任鹽鐵轉運使,實行食鹽專賣。第五琦所實行的鹽法仍然是漢武帝推行的國家獨佔全部經營環節的直接專賣制,具體辦法是:“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立監、院官吏。其舊業戶洎浮人慾以鹽為業者,免其雜徭,隸鹽鐵使。盜煮私鹽,罪有差。亭戶自租庸以外,無得橫賦。”②“立監院官吏”一語《舊唐書·第五琦傳》稱為“官置吏出糶”。《新唐書·食貨志》還談到:“盜鬻者論以法。”第五琦鹽法就是將食鹽的生產、收購和銷售所有環節由國家獨佔經營。中央有鹽鐵使,州縣有巡院、監、場,鹽戶也歸屬鹽鐵使管理,整個鹽業系統從地方政府中剝離出來。鹽戶從地方的戶籍中單列出來,成立特殊的鹽籍,隸屬於鹽鐵使。《太平廣記》卷七三“鄭君”條記載:“鄭君知鹽鐵信州院,嘗有頑夫,不察所從來,每於人吏處恐脅茶酒..鄭君怒,枷送鹽鐵使江西李公,公即棒殺之。”《太平廣記》將此事繫於貞觀末,但貞觀時尚無鹽鐵使和巡院,因此應該是第五琦鹽法改革以後。這表明鹽鐵使系統內不僅經濟活動,而且司法活動也脫離了地方政府。但是食鹽的運輸和銷售環節還是難以脫離地方政府,必須依靠地方政府徵調徭役來完成。西漢實行直接專賣制時,賢良文學指責榷鹽使“良家以道次發僦運鹽鐵,煩費,百姓病苦之”③。第五琦鹽法繼承的就是西漢直接專賣的模式,其運輸食鹽除了調發徭役也別無他途。唐穆宗長慶二年張平叔、韓愈、韋處厚等人官府直接發賣和批發給商人銷售兩種制度的優劣。時任戶部侍郎、判度支的張平叔說到“官自糶鹽,可以獲利一倍”,要求“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並“令宰相領鹽鐵使”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四季輸價”。銷售食鹽是地方官員政績考核的一個指標。他恢復官賣的建議由於韓愈和韋處厚的反對,沒有推行。④但是說明了官賣制下食鹽的銷售並非巡院能夠完成的,地方政府仍然肩負著主要的職責。廣德二年(764),劉晏在主管東部財政時就對東部的海鹽政策進行了重大改革。大曆十四年(779)劉晏開始獨掌全國財政,他的鹽法逐步推行到全國。劉晏鹽法已有深入研究,此不贅述其內容,簡單地說就如韓愈所概括的:“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⑤劉晏仍然沿襲了巡院、監、場的系統。陳衍德先生總結了鹽場、鹽監和巡院的職能為:“巡院主要負責上納鹽利和緝私;鹽監主掌生產和收購;鹽場主管儲運和批發。”⑥————————————————① 《唐會要》卷八十八《鹽鐵》。② 《唐會要》卷八十七《轉運鹽鐵總敘》。③ 《鹽鐵論》卷第一《禁耕》。④ 《資治通鑑》卷二百四十二穆宗長慶二年。⑤ 《全唐文》卷五百五十《論變鹽法事宜狀》。⑥ 陳衍德、楊權《唐代鹽政》第95 頁。劉晏鹽法開啟了專賣制度由直接專賣向間接專賣轉變的基本趨勢。唐朝後期和宋朝的包括鹽法、茶法和其他專賣商品的管理制度都沿著這一基本趨勢演變。劉晏以後的唐朝鹽法總體上仍然繼承了劉晏鹽法。陳衍德《唐代鹽政》第三章、第四兩章,以及林文勳、黃純豔等《中國古代專賣制度與商品經濟》第四章已有論述,在此也不贅述。劉晏的鹽法與第五琦鹽法相比,更多地將地方政府排斥在專賣領域以外。鹽戶隸屬於鹽鐵使,地方政府不得徵調。長慶元年鹽鐵使王播的奏章中說到鹽鐵使“應管煎鹽戶及鹽商並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一季俸錢。再犯者奏聽進止”。他的這條奏章得到了批准實行。①李巽為鹽鐵使時還規定:“鹽民田園籍於縣,而令不得以縣民治之。”②將鹽戶的人身和田產都從地方轉歸鹽鐵使。鹽商也隸屬於鹽鐵使。裴庭裕《東觀奏記》卷下載鹽商有專門的鹽籍:“畢諴本估客之子,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233663361連升甲乙科。杜悰為淮南節度使,置幕中,始落鹽籍。”白居易《鹽商婦》寫到:“婿作鹽商十五年,不屬州縣屬天子。每年鹽利入官時,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鹽鐵尚書遠不知..。”③可見鹽商是直屬於鹽鐵使的,即使鹽商矇蔽遠在京城、閉目塞聽的鹽鐵使,多佔鹽利,近在咫尺的州縣也管不了。白居易《議鹽法之弊》還指出:“自關以東,上農大賈,易其資產,入為鹽商,少出官利,唯求隸名,居無徵徭,行無榷稅,身則庇於鹽籍,利則盡入私室。”④元稹《估客樂》也寫到:“大兒販材木,巧織樑棟形。小兒販鹽滷,不入州縣徵。”⑤也說明根據制度,榷鹽事務地方不得干預。透過鹽鐵使對鹽業經濟的相對獨立的牢固控制,從而也就確保了中央對鹽利的直接佔有。巡院監場與州縣是平行關係。上文我們說到信州鹽鐵院獨立處理司法案件的史事,實行劉晏鹽法的元和二年給事中穆質奏請“州府鹽鐵巡院應決私鹽死囚,請州縣同監,免有冤濫”,才改變了以前鹽鐵系統獨立處理司法案件的情況。⑥但是地方政府一般情況下仍不能插手鹽茶事務。《舊唐書·食貨上》載:元和十三年,鹽鐵使程異奏請“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準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州府因用兵已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昨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準赦文勒停。”在官購商銷的鹽法中,地方政府的職責主要是稽查私鹽。唐憲宗時度支使皇甫鎛奏請“節度觀察使以判官、州以司錄事參軍察私鹽,漏一石以上罰課料;鬻兩池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盜刮鹼土一斗,比鹽一升。州縣團保相察,比於貞元加酷矣”。開成末又詔令“私鹽月再犯者,易縣令,罰刺史俸;十犯,則罰觀察、判官課料。宣宗即位,茶、鹽之法益密。糶鹽少、私盜多者謫觀察、判官,不計十犯”⑦。但緝私主要還是巡院的責任,州縣只是同辦。大中元年鹽鐵使曾說:“私鹽厚利,煎竊者多。巡院弓矢力微,州縣人煙遼夐。若非本界縣令同立堤防,煎販之徒無繇止絕。”⑧——————————① 《唐會要》卷八十八《鹽鐵》。② 《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志四》。③ 《全唐詩》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10 月版第1049 頁。④ 《白居易集》卷六十三《議鹽法之弊》。⑤《全唐詩》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10 月版第1023 頁。⑥ 《唐會要》卷八十八《鹽鐵》。⑦ 《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四》。⑧ 《冊府元龜》卷四九四《山澤二》。唐朝前期食鹽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第五琦鹽法首先體現了在專賣制度中,中央與地方爭利並排斥地方政府的宗旨,地方政府不再是鹽業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只充當中央榷鹽系統的輔助角色,但仍參與食鹽運輸和銷售環節。劉晏確立的官購商銷制,鹽政事務絕大部分由鹽鐵使系統管理,地方政府只負有輔助稽私之責。

  • 3 # 西風悍馬

    三省:

    1、中書省,古代官署名。魏曹丕始設,掌管機要、釋出政令的機構。沿至隋唐,遂成為全國政務中樞。隋初稱為“內史省”,後改為“中書省”。宋代中書省與門下省合併為一個機構“中書門下”,掌握行政大權,長官為“同平章事”即宰相,其與掌管軍事大權的樞密院合稱“二府”。

    2、門下省

    “門下省”為官署名稱。東漢時即設侍中,秩比二千石,屬於少府,職掌為侍從皇帝左右、贊導眾事、顧問應對,皇帝外出,則侍從參乘。門下省原為皇帝的侍從機構,南北朝時權力逐漸擴大,北朝政出門下,成為中央政權機構的重心。

    隋唐時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其長官稱侍中,或稱納言、左相、黃門監,皆因時而異。其下有黃門侍郎、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起居郎等官。

    3、尚書省

    官僚機構。南朝宋得名,前身為“尚書檯”。由漢代皇帝的秘書機關尚書發展而來。是魏晉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機構,為中央政府最高權力機構之一。

    “尚書省”的組織機構於隋朝定型。以唐代制度為例:有吏部、禮部、兵部、刑部、戶部、工部等六部,下轄吏部、主爵等24司。六部尚書都以所在“部”為名,而郎官以所在“司”為名。負責執行詔令。

    六部:

    1、吏部

    中國古代官署。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課、升降、調動等事務。下設四司:明清為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勳司和考功司。司的長官為郎中,副長官為員外郎,其屬官有主事,令史,書令史等。

    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廕、請封、捐封等事務。稽勳司掌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 、入籍、複名複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辦理京察、大計。

    2、戶部

    戶部,中國古代官署名,為掌管戶籍財經的機關,六部之一,長官為戶部尚書,曾稱地官、大司徒、計相、大司農等。明清時期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 、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

    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亦兼管其他衙門的部分庶務,職責多有交叉。

    3、禮部

    中國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設。隋唐為六部之一。歷代相沿。長官為禮部尚書。考吉、嘉、軍、賓、兇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

    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為: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

    4、兵部

    官署名。隋始置,六部之一,掌管選用武官及兵籍、軍械、軍令等。源於三國魏五兵制。曹魏始置五兵(中、外、騎、別、都)尚書,另有有關軍事的駕部、車部、庫部等曹。各曹設郎。隋始合為兵部,以尚書為主官,侍郎為次官。迄至清末,歷代沿襲,職權則不盡相同。

    宋、遼、金、元兵部不轄兵政。明代兵部尚書號為“本兵”,權最重,凡武衛官軍選授簡練,均為其掌。清光緒三十二(1906),廢兵部,改設陸軍部。

    5、刑部

    中國古代官署。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6、工部

    工部,中國封建時代中央官署名,為掌管營造工程事項的機關,六部之一,長官為工部尚書,曾稱冬官、大司空等。工部起源於周代官制中的冬官,漢成帝置尚書五人,其三曰民曹。

    後漢以民曹兼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之事。西晉以後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後周依《周官》,置冬官府,長官為大司空。隋代開皇二年始設立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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