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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慶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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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也曾有車有房
華人的典型思維,以為有圍牆就安全了?門口有個老年保安就安全了?小偷該進來還是一樣,根本沒用,都是自我安慰罷了。取消圍牆,變成公共區域,反倒會有更好效果了!不信就試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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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常心147553516
不要亂出花花點子,現在國情不宜全部拆除圍牆。我們哈爾濱南崗區花園街X號,老舊小區改造,拆除圍牆的當天晚上,一樓一戶人家,午夜時分,從窗戶進來一個竊賊,你說嚇不嚇人!圍牆還是必要的。不明白物業公司和業主中間的矛盾,與”圍牆”有什麼關係。規範物業管理行為,提高業主自律水準,就沒有矛盾了。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原因各不相同,不及時清理垃圾,和拆圍牆有關嗎?不按時交物業費跟拆圍牆有關嗎?廣告收入不透明跟拆圍牆有關嗎?業主肆意亂建引發矛盾跟拆圍牆有關嗎?把精力放在分析、解決物業和業主之間矛盾根源上,不要顧左右而言其他,讓“城市裡的圍牆”躺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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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隨緣6159122182
國家沒有管理,各級沒有政府管理,各行業沒有管理,家庭沒有管理,將是怎麼一個什麼境況?住區一樣,沒有合理的物業管理,衛生,安防將是一團糟,何來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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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風平浪靜4611
治安不能靠圍牆,要靠提高人的廣素質,但現階段恐怕不行。貼小廣告的,小偷小摸的,防不勝防:廣疫情情其間,人員出入更不好防控,綜上所述,圍牆暫時不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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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偉立蘇
有圍牆小區,把物業與業主矛盾歸根到圍牆上,這原因不可成立。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也同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茅盾,是永遠存在的,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遵重,一切以對方合理利益考慮,依法依規辦事,根本不存在因圍牆而產生矛盾。圍牆的去留,不是一個小區能決定的事,與大環境,社會治安,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都有關。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怎樣處理好不要以物理的圍牆間隔,把人與人善良之心也間隔掉了。這需要社會各界,街道,居委會,多做有利於和諧社會,和諧社群工作。一句話,和諧社會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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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泰山8532
解除物業,臨街的和農村小區沒物業,電有電業局,水有自來水公司,垃圾有收垃圾的,你說物業有個球用,純屬敲詐業主錢財養那些三親六故,廢除物業,每個小區都有義務的大爺大媽們有事一招呼全到,堅決廢除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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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建華
小區圍牆在今年這次新冠疫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防止了交叉擴散化,不能忽視小區圍牆在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積極作用。還是不要隨便拆了。更不能一刀切,物業管理人員想提高收入,小區業主想降低費用,這本身就是一個很正常的要求,都符合人之常情,未來物業管理可以釆用更多的大資料和機器人來降低成本。達到雙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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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青山就是金山
小區的圍牆拆與不拆和務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一點關係都沒有。每個小區裡務業公司都有嚴格的監控,包括出入口樓梯口電梯院子車庫都有監控。務業公司有招聘的管理人員和保安,衛生打掃人員,包括院子樓梯電梯樓道垃圾桶都有專人打掃清理,管理人員晝夜巡視,看守監控室。業主每月交管理費,務業公司晝夜盡責。造成矛盾的都是業主無理取鬧或是務業公司不負責,衛生髒亂差,亂收費亂罰款,監控失靈發生盜竊,引起業主不滿,因此發生矛盾,與拆圍牆分毫關係沒有。反之有圍牆便利於務業公司管理,小偷一般不會進入小區,既是進了小區作案,因為處處有監控,他也逃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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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惠惠團長
取消物業是因噎廢食。物業公司有各種各樣的問題,應該想辦法規範管理,而不是取消。物業在小區管理上總體是利大於弊的。有一些物業的工作大家習以為常,平時感覺不出什麼來,比方平時綠化帶的修剪,小區車輛的管理,線路的維護維修,公共部位的維護維修。但如果真取消了,就會是一個字,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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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鄉野一村
這個問題肯定不行。圍牆是不能拆除的。如果想解決問題,社群應把責任承擔起來。
物業收的錢太多,造成了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回覆列表
我覺得這是不合適的,因為小區內分為業主專有部分和業主共有部分。一旦拆了圍牆,小區安全和業主共有產權的保護就成了問題。前幾年國家也提出個方案,要拆牆讓道路從小區透過,最近幾年沒有很好的推行,個人認為是現有條件下的國情問題,另外業主工作如何做,另外主共有產權的保護和小區安全的問題。
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十六)最佳化街區路網結構。加強街區的規劃和建設,分梯級明確新建街區面積,推動發展開放便捷、尺度適宜、配套完善、鄰里和諧的生活街區。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開啟,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解決交通路網布局問題,促進土地節約利用。樹立“窄馬路、密路網”的城市道路佈局理念,建設快速路、主次幹路和支路級配合理的道路網系統。打通各類“斷頭路”,形成完整路網,提高道路通達性。科學、規範設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管理設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平均路網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積率達到15%。積極採用單行道路方式組織交通。加強腳踏車道和步行道系統建設,倡導綠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車設施,鼓勵社會參與,放寬市場準入,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那麼看似如此“美好”的設計,網上為何反對聲音一片呢?
1 安全問題如何保障
沒有圍牆還叫小區嗎?
這下倒好,賊連牆都不用翻了。
其實我們有點多慮。我們都有一個誤區,就是誤以為小區越大,安保力量就會越強,就越安全,其實不是的。小區越大、進出口越多、圍牆的長度越長,就越不安全。打個比方,你所在的小區只有一幢,一個出口就夠了,保安呢?在門口一個足矣。賊就算偷完東西,也必須會經過門口的保安處,但如果是四通八達的小區?恐怕十幾二十個保安也未必看得見賊影。
因此沒有圍牆不代表就沒有保安、沒有物業、沒有安全了,要是沒有物業那電梯誰來維護?這是不可能的,只是將小區“大門”位置的安保退居到樓棟內而已,不僅不會減少安保力量,反而會增加單位面積的安保人數,還會增加公安民警巡邏區域的覆蓋面。而原小區內的綠地、水景等設施很可能會與城市管理者進行合作管理,並不會處於“無人理睬”的境地。
很多人會說,原來是屬於自己小區內的綠地、公園,現在就這麼屬於全體大眾了?莫慌、莫慌,且聽我慢慢道來。
2 小區停車如何解決
拆了牆以後,車停去哪裡?
假如在不遠的將來,車輛還是主要出行交通工具的話,那麼所有的新房住戶都會同時被要求購買車位,這是一個清晰的趨勢。但是以中國目前的現狀,還是有很多小區裡是沒有固定停車位的,在樓與樓之間隨便停一下,誰先到誰先停是不成文的規定。
如果將這些小區的牆拆除,那麼樓與樓之間就是道路了,再停在那裡交警可是會來貼條的,如此,這麼多住戶的車輛停放就成了一個大問題。
其實同樣無需多慮,就算真的要拆除圍牆,政府肯定不會不作安置就隨意拆除。可以修建停車場來統一安置,可以劃出固定停車位,方法各種各樣,但肯定會比現在半夜開車回家“繞樹三匝,無枝可依”的情況好得多。
3 說拆就拆是否合法
這個問題是所有討論的核心,不管國家出臺《意見》也好、《精神》也罷,繞不開的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現在已經不是那個無條件地“舍小家、為大家”的時代。今天你作為“大家”侵犯了別人的“小家”,但你不可能永遠處於“大家”這個不斷變化的群體之中,你也總會有被別人組成的“大家”所侵犯的時候,那是一個無腦的時代。
那麼這次的開啟圍牆是否觸及到了個人權利了呢?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是業主共有的,那到底屬不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呢?很好判斷,如果你家小區在造之前,規劃了這些是城鎮公共道路的,那就是了;還有一種,歷史上有作為城鎮公共道路使用過的,被你家小區圍起來了,那這條就還是城鎮公共道路(這個“歷史上”不得不說寫得真是絕)。
很多人會說,不管你說破天來,我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是把公攤面積的錢也給付了,這些小區綠地、公園、人工湖的錢可不就攤到我們住戶頭上了麼?還真不是。根據住建部的計算規則,樓與樓之間的道路、草坪、甬道、籃球場、停車位、人工湖等,都是不計入公攤面積的。
那麼是不是你們家小區裡的道路你根本沒付過錢呢?卻也不是。商品房出售時,建築面積中包括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面積,其中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也納入到公攤面積中,在實際開發過程中,這部分面積往往規劃為小區公共道路和公共綠地。
因此,不管這塊地方現在是“路”是“坑”,都是業主真金白銀買來的,只要是付過錢的部分,都受《物權法》保護,任哪個《意見》都不得強取豪奪,正如那句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事實上,如果仔細閱讀《意見》的話,會發現我們還是太敏感了。
《意見》針對的“主要物件”,應該是從今往後建造的新小區。打造街區制社群,首要就是要從小區的建築設計階段就開始規劃,而不是對現狀進行修修補補。今後在土地出讓時提前規劃好,愛街區街區,愛小區小區,提前說好,開發商可以自由選擇拿不拿這塊地,開發完以後老百姓自由選擇買不買。此外,各省、各城市的狀況都不一樣,以住建部的發言來看,“全國一盤棋”的情況應該是不會出現,而主要開啟的物件,也應該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超大型單位大院和麵積超過數平方公里的超大型封閉小區。
縱觀現狀,政策的方向應該是對路的,中國大城市的道路通勤效率太低,已經嚴重影響到整個城市的勞動生產率,實現街區制改革的確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城市的交通狀況,這個毋庸置疑。
今後的住宅模式更可能的會是街區和小區相結合的模式。在國外,純粹的街區制住宅也已經不再佔主流,更多的是將4至8棟住宅合成一個塊,圍合範圍包含了地下車庫、小綠地、人行道等,外面則是臨街商鋪,相當於把原先被主幹路包圍的大型居住區切分成若干個小型居住區,從而開闢出部分可以過境的次支路,也在公共交通和居住品質中間找到了平衡點。
最後,不管打不開啟,只要業主付了錢了,就是“金主”,就得充分尊重所有“金主”的集體意見,只要“金主”不答應,便不能開啟;就算“金主”答應了,也得協商給足補償款(所以前面說的“綠地”是不會隨意就奪走直接歸為公用的),這才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該乾的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