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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沭陽殷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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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遺
此題目與通報的內容完全不相干。此題目有誤導嫌疑。
通報的處分決定是因為午餐後沒有及時到崗,屬於脫崗。脫崗,辭退是應該的。流水線作業,尤其是關鍵、重要崗位,脫崗是會產生很嚴重後果的。
如果認為不該辭退,則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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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六段演講
我覺得這個就看辭退是不是合法了。
1、假如公司辭退,並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了相應的補償。那就拿著補償走人吧,再找一個公司制度更人性化的公司好了。
2、假如公司辭退且不給補償,那就得分析一下了。假如公司是引用“員工行為規範”的規定來辭退員工,那麼:1)行為規範是不是清楚的寫了公司的在崗時間是從幾點到幾點?2)是不是清楚的寫了,在這個時間段沒在崗多長時間應辭退?3)這個行為規範是不是經過員工代表大會的批准?或者是員工都確認知曉並同意遵守的?
要是以上這些都為否,那就申請仲裁吧!被支援的可能性還是挺高的。
其實我個人是覺得海爾集團有點太不人性化了。中午休息20、30分鐘,真的能極大的緩解疲勞,有利於提高下午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所以完全可以朝9晚6,中間1小時作為午餐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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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天努力一點
我哥們在海爾的時候,海爾總部大樓正在裝修,所以有後面把人開除的咖啡廳,但不知是不是巧合,把原來的能偷偷睡覺的地方給關掉了。咖啡廳估計也是一些領導,接待外國來的一些客戶的地方。可能一些領導,覺得人在裡面睡覺,太傷公司的面子了,所以殺雞儆猴,把他們開了。
總部大樓,是大領導們視察的必經之地。
海爾不准你午休,規章本來就是,中午你就算再累,也不可以睡覺。想睡覺,你可以窩在個犄角旮旯,比如樓梯角落裡睡覺,這樣沒人會管你。
規章是規章,咱們說不了什麼。不過,我也講一下我的另外一個同學吧。
他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那裡的規章規定,每天中午12點到2點,是員工的午睡時間,所以公司裡的很多員工都拿著午睡的抱枕。
其實,聰明的公司明白,員工的工作效率高了,公司才能運轉的更好。
海爾的壓力本來就大,平時員工已經要忍受天大的壓力和工作強度,很多美女都在海爾裡被熬成了大媽。很多員工,其實到了下午,已經是很疲勞的,而且海爾基本是9點上班,晚上7-8點下班,一週六天,這已經是在不斷壓榨員工的體力,精力,甚至健康了。
一個人,如果長期處於易疲勞,犯困的狀態,身體的抵抗力就會極劇下降。輕則三天一小感冒,五天一大發燒。重則有患上惡性疾病的隱患。
午睡,是員工在單位裡僅有的修整時間,能讓人在下午工作效率更高。
沒有人性化的調節劑,僅僅依靠打雞血,只能造成手下效率低下。上層為了升官發財,哄某個大領導開心,大領導腦抽一下,下面就全員羊癲瘋。不僅置員工的健康不顧,也不顧企業的未來,反正企業一倒,大領導有的是高薪公司可以去。
依靠所謂的工作規章,去違反人的自然規律,壓榨員工僅剩不多的精力,體力,對員工而言,會更快的榨乾他們。對公司而言,是在讓自己的員工有更多的無效低效勞動,其實是在竭澤而漁,自斷經脈。
規章,是去管理人的,如果不符合人性把人像畜生一樣去管理,就會成為暴政。秦始皇的苛政,酷法,人偷了一把刀,就要割耳挖眼,雖然合法,卻背離人性,沒有道德,所以才導致秦朝的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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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呆萌老爸育兒經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辭退
1、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違反了規定,就必須為此付出代價。你在咖啡廳睡午覺可以,但是你要事先請假,沒有請假擅自脫崗,我想企業的內部規定肯定會有相應的懲戒措施。
2、用典需嚴:第一、對於危害企業的事情,一定要做好嚴厲的規則,這也是杜絕和預防嚴重事故的重要措施。第二、你進這家企業,應該對這家企業的規章制度有所瞭解,只要遵守規章制度,那麼你就不會受到懲戒。
3、總有些人會用感情的眼鏡看待一切:比如小孩犯了法,就是“他只是個孩子”;員工犯了條規,就說他只是累了,不至於辭退吧……,一旦出了事故,那些看客估計又換了一副嘴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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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滸商學院
單從這件事來看,海爾做的沒錯。
首先已經到了上班時間了,這時間本就不應該睡覺。其次,這4個員工還躲到非辦公區域睡覺,按照文中的說法屬於脫崗,這個性質還是比較惡劣。而且說實話,這4個人這樣的行為肯定不是第一次了,應該是有機會就去那邊睡覺。如果你是公司領導,看到這樣的事,會不會很生氣?
第二,海爾領導這樣的處理顯然也有立威的想法。睡午覺一般最多罰錢,直接開除的很少,這樣一來,海爾其他員工大概也不敢在上班時間再睡了。這對整個公司紀律的管理也會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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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太平洋電腦網
我覺得午睡還是有必要的
我覺得吧,不能睡午覺確實會大大降低員工的效率,所以很多的公司都是允許員工睡午覺的。
但是,這裡的海爾辭去這些人可能還不只是睡午覺:
①海爾這一辦公地點是否允許員工睡午覺?我有一些在海爾工作的朋友,他們也是允許睡午覺的。雖然時間不長,但是起碼能夠睡覺。
如果通報的地點是不能睡覺的,並且在入職前已經告知了員工了。員工明知故犯,那麼應該有處理。但是,如果一處理就是開除,這真的好嗎?
②除了睡午覺,還有物資損耗的問題。在郵件中提及到“買損”的問題,我理解成他們可能是睡在展覽品上,造成了一定的損耗,所以可能需要這些員工賠償。說實話,午睡可以,但是如果是睡在展覽品上或者是睡在咖啡廳中,被領導看到就不好了。
因為這些都是一共公司的門面,睡在咖啡廳被其他人看到多不好啊。可能睡在其他地方就沒有人管你。
被領導看到,影響當然會很大。
多角度看問題
說實話,如果你說公司不讓員工午休,這個真的不合適了,我感覺真的會降低效率,得不償失了。畢竟高效率的員工工作起來不比長時間工作的員工差。
但是,如果在入職之前就告知了員工,並且員工認為沒有問題並且入職,但是入職之後不遵守的,應該是受處罰的。不過動不動就辭退就太嚴重了。
還有,如果是睡午覺,也應該在自己的工作位置上睡午覺,你要是在咖啡廳什麼的睡覺,這是公司的門面,被領導或者是合作伙伴看見了真的不好。做人還是需要醒目一點,這些還是需要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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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紅塵笑笑生
海爾集團辭退午睡員工,單純從公司管理角度來說,沒什麼可說的;但這樣的處罰措施是否在此前給員工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或公司章程中已經有明確約定,根據情況來界定海爾是否應該按照N+1賠償;從員工的角度來說,已經被辭退,要改變結果很難,需要把自己的重點放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員工的行為進行約定。只要是規章制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員工就得遵照執行。
像這種中午午餐後需要在哪個時間範圍內返崗,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尺度,可能有的公司並不是很在意,遲半個小時沒關係;但有的公司就管得很嚴,即使遲到十分鐘就算脫崗。
如果海爾在員工手冊中對這一點有明確要求,那這幾個員工在咖啡廳睡覺沒有按照回去上班,就確實違反了公司約定,沒啥好說的。
但勞動法中約定,員工只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作,並且不用支付賠償金。那中午脫崗睡覺到底算不算嚴重違反呢?得看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具體約定,如果不符合嚴重違反所列舉的情形,那直接開除就有問題,員工可以此為理由主張自己的權利。
當然,公司仍然可以堅持辭退的決定,但得按照N+1的賠償規定給予被辭退員工補償。
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來維護權利,但你主張權利時需要有證據支撐自己的訴求,比如公司的規章制度,自己日常的考勤情況等。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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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德書畫堂
我認為這個題目僅僅把公司辭退員工的原因說成是“午睡”,有可能會引起誤導。
規章制度裡如果有”不允許午睡”這個規定,一般大家也無話可說,最多就針對這個制度是否人性化提出一些觀點。但我看到在內部通告中有“午餐後不及時返回工作崗位”、“關於中午脫崗的通報”等字樣,我認為員工被辭退的原因是“脫崗”,具體到脫崗的原因才是“午睡”。辭退是因為“脫崗”,還是“午睡”這裡區別還是很大的。
因為我們知道,有些崗位是不能離開人的,例如重症監護、某些生產流水線、消防值班、甚至客服等,這些崗位對有急事需要離開,例如上洗手間、臨時有人找等等,離開必須跟誰報告或不能超過一定時間,都會作出相應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才會被定性為“脫崗”。這些崗位一般出現“脫崗”,都會造成或者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財、物損失,所以在違規處理上比其他崗位更嚴格(更重)一些。
我們從海爾的通告可知,該四名員工隸屬“培養箱產品”部門,極有可能就屬於這種“不能離開人”的崗位。雖然這次“脫崗”事件除了提到“工資由小微主買損”外,沒有提及其他更大損失,所以作出辭退處理在一般崗位可能重了;對於“必須留人”的崗位是否過重,我不好說,但相關部門可能基於對特殊崗位“脫崗”現象強化管理的需要,使用了“重典”------也還是說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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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錦瑟談職場
看了一下海爾集團員工的處分制度,確實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有看書、看報、打撲克、睡覺等消極怠工行為,屢教不改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
對於這個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一、午睡的時間是怎麼界定的。
每個單位都是自己規章制度,特別是像海爾這樣的大企業大集團,管理會細緻。
如果在規章制度內是否明確了工作時間,休息時間是多長,員工在午餐結束後的這段時間,是屬於自由支配時間,還是屬於工作時間。這個需要界定清楚。
如果是工作時間,員工是脫崗行為,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無可厚非;如果是自由支配時間,單位這麼處理是錯誤的。
三、企業對員工是否進行了告知義務。
原來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一個公司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員工不服,向勞動部門進行申訴。結果是單位敗訴,因為單位不能提供向員工知曉遵守規章制度的證據。
現在很多單位,在新員工入職培訓時,都會把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傳達,會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目的就是規避這方面的風險。
四、員工的行為是否為單位帶來了嚴重的後果。
還是上面的例子,單位敗訴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無法提供員工為單位帶來嚴重經濟損失的證據。單位強調了經濟損失,但要有確切的證據來佐證,而且,還要嚴重到一定程度,這個度,不好把握。
就海爾這個事來說如果員工只是因為睡覺脫崗,單位批評教育即可,就算你寫入規章制度,法律也不會支援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但如果員工因為脫崗,造成機器無人看管,機器損壞或者出了很多殘次品,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了這種行為為單位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則完全可以開除員工。
從以上分析來看,單位想開除一個員工,是沒有那麼容易的,員工也不要總拿自己是弱勢群體說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利益。
個人認為,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一個員工應盡的義務,如果你接受不了單位的制度,你可以選擇不入職,再做其他選擇,不要端起吃肉,放下碗罵娘。
你不按遊戲規則出牌,只要賠償到位,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別最後自己吃虧了,又怪單位違反了勞動法。
孰輕孰重,自己要掂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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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金生水起588
海爾集團,有一個顧客是在海爾上班,是房地產的,不知道怎麼這麼有錢,買了一套三百多萬的房子,還有一套二百多萬的,油水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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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的時間是否涵蓋在本職工作不可離崗的狀態上,我個人認為,即使工人出現問題,用人單位也須自省自查!何況出現集體性問題。一個制度總是需要不斷審查、修改、更新。當在無原則性、無條例規定可查時的常規錯誤,對員工進行適當經濟處罰是必要的,對員工進行思想上嚴厲批評是可以理解的。但動不動就辭退,則證明企業管理制度的嚴格外,也證明企業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們反過來想想,如果在非不可替代的時間段,及工作崗位。制訂員工午休30分鐘,下午的工作積極性是否更加高漲。員工的工作狀態是否會更加穩健?制訂除午休外的睡覺將被嚴厲制止,是否員工會更容易接受?有權不可任性!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企業,作為一個有社會擔當的企業。在任何決定產生時都須自省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