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你的註冊登記的時間,你是不是享有版權,是不是在保護期限內的。商標權註冊不能損害在先權利的,在先權利不僅僅指智慧財產權的,還有涉及民法上的權利等,還要看有沒有可能接觸你登記的版權作品,對比兩者是否一樣或相類似,是否經過授權。具體還要看情況,你的版權型別如果是美術作品,比較好判斷。
其他型別情況也會有,比如比較有名的是金庸筆下小說名稱或者人物註冊成商標。其實放大一點看是將他人作品註冊成商標構成侵權嗎?先看你是否是有一個合法有效的著作權也就是版權,如果已經登記,就有證明,證明著作權人和作品。如果沒有登記,作品符合獨創性等要件完成就享有著作權,就算沒有登記也沒有關係,不影響著作權成立。一般來說,署名的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權。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劇本《梅花烙》署名作者就與實際作者不符,實際作者是瓊瑤,這個可以證明,或者說是職務作品,那作者本人就不享有一定的著作權。
然後是接觸的可能性,就上述提到的金庸先生的小說,比如笑傲江湖,無論是這部小說還是名稱都在公眾中有比較高的知名度,還有很多翻拍的電視劇,擴大小說的影響力,讀者群體廣大,就有很大的接觸可能性。對比兩者是否是相類似,此時也不需要用文學作品的三部檢驗法,用商標對比方式用來檢驗是否構成相同近似,一般消費者看來,文字圖形顏色組合上,含義上是否相同近似。
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是法律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像是美術作品的作為商標註冊侵犯了著作權,將外觀設計註冊商標可能侵犯專利權,還有民法當中肖像權、姓名權等。那就上例所言的案例呢?笑傲江湖幾個字不會單獨構成著作權,那是侵犯了什麼在先權利?民法所保護的範疇不僅包括民事權利還有民事權益,比如一般人格利益,沒有具體的人格權,但不代表不保護,此時的在先權利應該做擴大解釋,包括民事權益。商標只使用了“笑傲江湖”這幾個字,這幾個字並不是獨立的,然而該作品本身的宣傳和影響力已經使笑傲江湖在公眾心中與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對應關係,一提到笑傲江湖就會聯想到是金庸先生的武俠小說,具有一定指向的對應關係,所以也會受到保護。這種保護還是與商標所附著的商品或者服務有關,就像笑傲江湖使用在計算機網路遊戲的領域下,一般依據武俠小說而設計計算機網路遊戲行業的可能性很大,看現在市場上很多遊戲和小說互為依據,所以是通常性的衍生行業。比如魯迅小說中人物孔乙己喝酒、吃茴香豆的人物形象,運用在紹興旅遊行業、茴香豆等食物上,該人物可能會衍生的通常服務行業。公眾會將這些行業與小說、作者聯絡起來,認為已經授權使用,如果沒有授權使用,那就是利用了作者的美譽度,基於公眾對作品或者對作者的信賴感獲得利益,這樣的通常性的衍生行業可能是權利人利用該作品而進行的商業利用,產生交易機會和價值。如果他人已經註冊,則權利人不可能進入到該行業,損失交易機會,權利人無法利用作品的商業價值,而其他人會利用作品知名度進行搶注,據查詢,一個孔乙己的名字就已經申請了幾十個,形成了孔乙己系列商標。如果不保護權利人這個權益,與《商標法》設立的宗旨是不符合的,保護作品商業化發展的權益也益於文化創作和文化產業良性發展。
首先要看你的註冊登記的時間,你是不是享有版權,是不是在保護期限內的。商標權註冊不能損害在先權利的,在先權利不僅僅指智慧財產權的,還有涉及民法上的權利等,還要看有沒有可能接觸你登記的版權作品,對比兩者是否一樣或相類似,是否經過授權。具體還要看情況,你的版權型別如果是美術作品,比較好判斷。
其他型別情況也會有,比如比較有名的是金庸筆下小說名稱或者人物註冊成商標。其實放大一點看是將他人作品註冊成商標構成侵權嗎?先看你是否是有一個合法有效的著作權也就是版權,如果已經登記,就有證明,證明著作權人和作品。如果沒有登記,作品符合獨創性等要件完成就享有著作權,就算沒有登記也沒有關係,不影響著作權成立。一般來說,署名的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權。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劇本《梅花烙》署名作者就與實際作者不符,實際作者是瓊瑤,這個可以證明,或者說是職務作品,那作者本人就不享有一定的著作權。
然後是接觸的可能性,就上述提到的金庸先生的小說,比如笑傲江湖,無論是這部小說還是名稱都在公眾中有比較高的知名度,還有很多翻拍的電視劇,擴大小說的影響力,讀者群體廣大,就有很大的接觸可能性。對比兩者是否是相類似,此時也不需要用文學作品的三部檢驗法,用商標對比方式用來檢驗是否構成相同近似,一般消費者看來,文字圖形顏色組合上,含義上是否相同近似。
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是法律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像是美術作品的作為商標註冊侵犯了著作權,將外觀設計註冊商標可能侵犯專利權,還有民法當中肖像權、姓名權等。那就上例所言的案例呢?笑傲江湖幾個字不會單獨構成著作權,那是侵犯了什麼在先權利?民法所保護的範疇不僅包括民事權利還有民事權益,比如一般人格利益,沒有具體的人格權,但不代表不保護,此時的在先權利應該做擴大解釋,包括民事權益。商標只使用了“笑傲江湖”這幾個字,這幾個字並不是獨立的,然而該作品本身的宣傳和影響力已經使笑傲江湖在公眾心中與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對應關係,一提到笑傲江湖就會聯想到是金庸先生的武俠小說,具有一定指向的對應關係,所以也會受到保護。這種保護還是與商標所附著的商品或者服務有關,就像笑傲江湖使用在計算機網路遊戲的領域下,一般依據武俠小說而設計計算機網路遊戲行業的可能性很大,看現在市場上很多遊戲和小說互為依據,所以是通常性的衍生行業。比如魯迅小說中人物孔乙己喝酒、吃茴香豆的人物形象,運用在紹興旅遊行業、茴香豆等食物上,該人物可能會衍生的通常服務行業。公眾會將這些行業與小說、作者聯絡起來,認為已經授權使用,如果沒有授權使用,那就是利用了作者的美譽度,基於公眾對作品或者對作者的信賴感獲得利益,這樣的通常性的衍生行業可能是權利人利用該作品而進行的商業利用,產生交易機會和價值。如果他人已經註冊,則權利人不可能進入到該行業,損失交易機會,權利人無法利用作品的商業價值,而其他人會利用作品知名度進行搶注,據查詢,一個孔乙己的名字就已經申請了幾十個,形成了孔乙己系列商標。如果不保護權利人這個權益,與《商標法》設立的宗旨是不符合的,保護作品商業化發展的權益也益於文化創作和文化產業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