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於熙寧二年(1069)起用王安石變法,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變法遭到諸多守舊大臣的反對。他們把王安石的諸項新法稱作“聚斂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財思想視作“剝民興利”,這既是熙寧、元祐(1086—1094)時反變法派批評新法的主要觀點,也是自南宋至晚清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評議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觀點之一。但元明清也有相當多學者認為王安石變法的目的,一是“抑制兼併、均濟貧乏”,二是“富國強兵”。這兩點看法到二十世紀之初,梁啟超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以後,逐漸成為評議王安石變法動機的主流意見。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後學界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又提出熙豐時期王安石主張富民,宋神宗側重富國。王安石堅持以富民為變法的指導思想,所以在他任相期間,同將富國放在首位的宋神宗發生了一系列衝突和爭執,主要表現在“靜邊”與“開邊”、“省兵”與“增兵”、“節用”與“煩費”這三個方面。其後主張“富民”說的學者則認為王安石在執政前的早期詩文和慶曆時期在鄞縣任上主張抑制兼併,其目的在於富民,及至執政變法,則變為“富民”是名,“富國”是實。
王安石真的有“富民”思想嗎?或者說逐項新法是為了“富民”嗎?從文獻記載來看,王安石的《臨川先生文集》既查不到“富國”也查不到“富民”這類專用名詞。但是對富國相類的表述則多處見於史載,特別是反對派將新法與“富國強兵”視為同一詞。王安石討論富國、富家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與馬運判書》的一段話:“富其家者資之國,富其國者資之天下,欲富天下則資之天地。”(《臨川先生文集》卷七五)顯然在王安石看來,每個家庭的富足依賴國家的富足,國家的富足依賴天下全民的富足,要使天下全民富足,就要依賴開發大自然。發展生產是其根本。這與後來執政變法的主導思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是一致的。這是王安石整體的財富觀,言簡意賅地點明瞭家庭、國家、天下全民的富足與開發自然、發展生產的關係,拋開這個前提談王安石變法的目的,都不是王安石本人“得志定知移弊俗”(王令《贈王介甫》詩)的思想。就王安石所處的時代而言,除解決冗官、冗兵和冗費外,消除貧富分化,建立較為平等的社會秩序,“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才是當時先進士大夫們孜孜以求的治世理想。故從王安石早期憂民到執政變法,既不在富民,也不在富國,而是心繫蒼生,以經世“濟民”救助天下百姓為念。
其一,王安石不僅深刻認識到當時社會普遍性的貧困化,而且認識到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併。王安石早年跟隨長期在地方任中下級官員的父親王益宦遊福建、江西、四川、廣東等地,接觸現實,體驗民間疾苦,已略通民情。慶曆二年(1042)王安石自科舉及第後在地方輾轉任官。二十年中,對北宋社會矛盾及問題又有深切的體察,作於舒州通判任上的《感事》詩,描述了社會普遍性貧困化現象,對昏庸地方官吏和豪強勢力兼併勾結、如狼似虎欺壓農民,迫使老弱凍餓而死、青壯四散逃亡的鄉村狀況深有感觸:
賤子昔在野,心哀此黔首。豐年不飽食,水旱尚何有。雖無剽盜起,萬一且不久。特愁吏之為,十室災八九。原田敗粟麥,欲訴嗟無賕。間關幸見省,笞撲隨其後。況是交冬春,老弱就僵仆。州家閉倉庾,縣吏鞭租負。鄉鄰銖兩徵,坐逮空南畝。取貲官一毫,奸桀已雲富。彼昏方怡然,自謂民父母。朅來佐荒郡,懍懍常慚疚。昔之心所哀,今也執其咎。乘田聖所勉,況乃餘之陋。內訟敢不勤,同憂在僚友。
作於同時期的《發廩》詩更是將社會貧困化的根源直指兼併勢力:“貧窮主兼併。”(《臨川先生文集》卷一二)
王安石詩裡所揭示的社會普遍性貧困化現象和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併勢力,是當時歷史的真實寫照。唐中葉以降,社會矛盾日趨加深:從魏晉南北朝到唐朝中期土地制度是以國有分配製度為主,均田制瓦解,土地買賣盛行,地主、商人依靠財富兼併土地,皇親宗室、外戚品官利用公權強買強佔土地,“勢官富姓,佔田無限,兼併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宋史·食貨上一》)。從而導致貧富分化越來越嚴重,擁有全國土地百分之五六十的官紳豪強形勢戶,僅佔全華人口總數的百分之一,而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五等下戶(六七成人口)生活在宋朝的貧困線以下(宋真宗時期的貧困線是五口之家不足二十畝土地)。而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沒有土地的客戶更是處於絕對貧困之中。唐朝後期,黃巢農民大起義和宋初王小波、李順農民起義都提出“均平”“均貧富”的口號,就是反對這種社會秩序的集中反映。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總結歷史教訓,圍繞避免走上漢唐亡於黃巾、黃巢的覆轍,提出法先王之政,改革社會鄙俗的宏偉藍圖。試想在整個社會下層大多數民戶尚處在嗷嗷待哺的狀態,在沒有對貧富分化日趨嚴重,特別是對造成嚴重貧富分化的根源沒有得到基本治理的情況下,就用近現代含義的“富民”代稱“均濟貧乏”為王安石變法初衷是與事實不相符的,也不符合宋朝先進士大夫“經世濟民”的孜孜追求。換言之,對於廣大的貧困農民而言首先是要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富裕還提不到議事日程上來。
其二,“摧抑兼併,均濟貧乏”是王安石新法改善國家財政狀況,救助貧困百姓的出發點。
王安石早在《兼併》一詩中就指出:自戰國以降,官府和“俗儒”不知國家財政困難的原因是兼併勢力的壟斷,“俗吏不知方,掊克乃為材。俗儒不知變,兼併可無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闔開。有司與之爭,民愈可憐哉”(《臨川先生文集》卷四)。隨著北宋中期新儒學的復興和社會矛盾的日趨尖銳,先進計程車大夫秉持內聖外王之道,欲重建社會秩序,打出回到三代去的旗號。孟子所謂“仁政,必自經界始”,成了宋朝的時代最強音。抑制兼併遂成為當時的主流思想,“今一州一縣便須有兼併之家,一歲坐收息至數萬貫者。此輩除侵牟編戶齊民為奢侈外,於國有何功而享此厚奉”(《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四〇)。王安石可謂這股潮流的代表者之一。
王安石手跡《楞嚴經》(區域性)
必須指出,王安石執政前後在摧抑兼併的問題上是有變化的。王安石早年任州縣職時寫下的《兼併》《發廩》《寓言》等反映摧抑兼併、均濟貧乏的詩篇與李覯、張載、二程一樣也曾經嚮往井田制:“我嘗不忍此,願見井地平。”王安石當時的確把恢復井田制作為解決土地不均問題的基本方法,可是在執政之後,王安石與張載、二程對井田制產生了根本性的分歧。因為唐中期以後隨著均田制瓦解,國家分配土地給編戶齊民的歷史已一去不復返,“鄉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業之戶”“是從來兼併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韓琦《上神宗論條例司畫一申明青苗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一一二),所以不能簡單地恢復井田制度,即不能“遽奪民田”以賦貧民,王安石放棄此前的井田主張,而是透過某些法令政策給豪強兼併以一定的限制,正如漆俠先生所言:以切實可行的青苗、免役、市易等法,雖然不可能做到“均平”,但多少能抑制豪強兼併勢力的發展,稍微減輕農民的負擔,從而有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王安石在井田制上的轉變是自然的,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形勢。換言之,王安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不一味地簡單恢復孟子的井田制度,並不意味王安石漠視佔田不公的社會現象,王安石新法中繼承宋仁宗時期郭諮等人“千步方田法”的“方田均稅法”:“分地計量,據其方莊帳籍,驗地土色號”“方量畢,計其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三七)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孟子所謂“仁政,必自經界始”說法的一種實踐。
王安石變法雖然不可能根除兼併勢力存在的土壤,但是透過新法實踐,的確直接觸及“兼併”勢力的痛點。過去常用這條材料說明司馬光反對王安石變法之得人心:“公(司馬光)薨,京師之民,罷市而往吊,鬻衣以致奠,巷哭以過車者,蓋以千萬數。上命戶部侍郎趙瞻、內侍省押班馮宗道,護其喪歸葬。瞻等既還,皆言民哭公甚哀,如哭其私親。四方來會葬者,蓋數萬人。”(蘇軾《司馬溫公神道碑》,《蘇東坡全集·前集》卷三九)但是很少有人從為司馬光送行的多是仇視王安石抑制兼併政策的富民階層的角度來審視。要知道早在宋真宗時,王旦等就估計說:“國家承平歲久,兼併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資產,百萬者至多,十萬而上,比比皆是。然則器皿之用,畜藏之貨,何可勝算!”(《資治通鑑長編》卷八五)一句“罷市而往吊”,揭示出為司馬光送葬的人群以“兼併之民”者為主的基本事實。甚至到了北宋晚期,反對派代表之一的蘇轍仍對王安石打擊兼併勢力的做法不能釋懷:“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貧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為《兼併》之詩……及其得志,專以此為事,設青苗法,以奪富民之利。民無貧富,兩稅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緣為奸,至倍息,公私皆矣。”(蘇轍《欒城集》三集卷八)
由此再來審視王安石變法的動機不在“富民”而在於經世“濟民”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濟民”是宋朝先進士大夫共同擁有的理念。
“損有餘而補不足”是儒道政治核心概念之一。補不足就是濟民,就是救濟貧困百姓。只是宋代士大夫們所持立場不同而已。一是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摧抑兼併”,一是以司馬光、蘇轍為代表的“貧富相資”“貧富相濟”。先說王安石。王安石站在皇朝國家的立場,力圖透過帝制國家的力量限制“兼併勢力”對貧困百姓的掠奪。《周禮詳解》中的一段話可謂代表了王安石的這種主張:“方春興作,則粟宜貴之時,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資之。方秋收成,則粟宜賤之時,因其有餘而斂之。如此,日為農者不為兼併者之所奪,其生計可積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無貧困之患者,亦以有此術故也。”(王昭禹《周禮詳解》卷一五)四庫館臣說王安石以《周禮》亂宋,這是自南宋初期王安石變法在政治上被否定以後,歷代批評王安石的學人所共同持有的一個觀點。若換一個符合歷史事實的角度而言,無疑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保甲法等新法措施就是對《周禮》散利、薄徵、弛力、緩刑、去盜賊等“荒政”內容的新發展。由此可以說王安石變法把漢唐以來以臨災救濟和時斷時續的常平倉、義倉等為主要內容的救荒之政,提高到作為國家大政方針重要組成部分的新階段,即將摧抑兼併與救荒之政緊密地聯絡起來。“凡所以使之有豐而無兇,損有餘以補不足,皆王政之綱也”(《弭盜救荒》,程珌《洺水集》卷五)。青苗法條令中的“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補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就表達了這層含義。王安石變法,既是一場社會變革運動,也是中國歷史上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政權第一次全面推進荒政的有益嘗試。
司馬光等人站在富民的立場,雖然反對王安石“摧抑兼併”,但是並不完全反對“均濟貧乏”,他們反對的是以犧牲富民利益去救濟貧民,伴隨王安石變法展開而出現的“貧富相濟”“貧富相資”思潮漸次抬頭,其典型代表是司馬光在反對青苗法主張中的貧富觀:“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是以富者常借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也。”(司馬光《上神宗乞罷條例司及常平使者》,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一一一)蘇轍更是明確地指出:“惟州縣之間,隨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勢之所必至,所謂‘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橫,貧民安其貧而不匱,貧富相恃,以為長久,而天下定矣。”(蘇轍《欒城》三集卷八)南宋初王安石變法被否定後,這一思潮有擴大的趨勢。用晚宋人黃震的話概括貧富相濟就是“富者種德,貧者感恩,鄉井盛事也”(黃震《黃氏日抄》卷七八《戶後再諭上戶榜》)。但這種做法在沒有制度保障的條件下,徒具一紙空文,南宋末期“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賣子”(《宋史·食貨上二》),貧富分化——社會的普遍性貧困化日趨加重。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用發展生產的方式“濟民”是王安石及其變法的主要特色,也是對中國古代歷史上救荒之政的巨大貢獻。這主要表現在熙寧時期頒佈的“農田水利法”。王安石深刻懂得發展生產是救助百姓的根本方法,因此他一直從是否有利於生產的觀點考察國家事務。在王安石的倡導下,熙寧時期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高潮。水利工程包括湖陂的興建,河道的疏浚,營建水田和淤田,開墾荒田。自《農田水利法》公佈之後,農田水利的興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成就,熙寧年間營建水田一萬零七百九十三處,灌溉民田達三千六百一十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八畝,官田十九萬一千五百三十畝。這對當時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更為重要的是,《農田水利法》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由國家面向全國頒佈的水利法規。
王安石熙寧九年辭相後隱居於蔣山下,不僅關注神宗主導下變法的發展,更是一如既往心繫蒼生,為風調雨順給農民生活帶來的“生意”念茲在茲:“霈然甘澤洗塵寰,南畝東郊共慰顏。地望歲功還物外,天將生意與人間。”(《雨過偶書》)為新法改善農民生活狀況歡欣鼓舞:“歌元豐,十日五日一雨風。麥行千里不見土,連山沒雲皆種黍。水秧綿綿復多稌,龍骨長幹掛梁梠。鰣魚出網蔽洲渚,荻筍肥甘勝牛乳。百錢可得酒鬥許,雖非社日長聞鼓。吳兒踏歌女起舞,但道快樂無所苦。老翁塹水西南流,楊柳中間杙小舟。乘興欹眠過白下,逢人歡笑得無愁。”(《後元豐行》)“一民之生重天下,君子忍與爭秋毫”,是王安石一生所追求的理念。
——本文刊於《文史知識》2021年第9期
宋神宗於熙寧二年(1069)起用王安石變法,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變法遭到諸多守舊大臣的反對。他們把王安石的諸項新法稱作“聚斂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財思想視作“剝民興利”,這既是熙寧、元祐(1086—1094)時反變法派批評新法的主要觀點,也是自南宋至晚清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評議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觀點之一。但元明清也有相當多學者認為王安石變法的目的,一是“抑制兼併、均濟貧乏”,二是“富國強兵”。這兩點看法到二十世紀之初,梁啟超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以後,逐漸成為評議王安石變法動機的主流意見。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後學界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又提出熙豐時期王安石主張富民,宋神宗側重富國。王安石堅持以富民為變法的指導思想,所以在他任相期間,同將富國放在首位的宋神宗發生了一系列衝突和爭執,主要表現在“靜邊”與“開邊”、“省兵”與“增兵”、“節用”與“煩費”這三個方面。其後主張“富民”說的學者則認為王安石在執政前的早期詩文和慶曆時期在鄞縣任上主張抑制兼併,其目的在於富民,及至執政變法,則變為“富民”是名,“富國”是實。
王安石真的有“富民”思想嗎?或者說逐項新法是為了“富民”嗎?從文獻記載來看,王安石的《臨川先生文集》既查不到“富國”也查不到“富民”這類專用名詞。但是對富國相類的表述則多處見於史載,特別是反對派將新法與“富國強兵”視為同一詞。王安石討論富國、富家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與馬運判書》的一段話:“富其家者資之國,富其國者資之天下,欲富天下則資之天地。”(《臨川先生文集》卷七五)顯然在王安石看來,每個家庭的富足依賴國家的富足,國家的富足依賴天下全民的富足,要使天下全民富足,就要依賴開發大自然。發展生產是其根本。這與後來執政變法的主導思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是一致的。這是王安石整體的財富觀,言簡意賅地點明瞭家庭、國家、天下全民的富足與開發自然、發展生產的關係,拋開這個前提談王安石變法的目的,都不是王安石本人“得志定知移弊俗”(王令《贈王介甫》詩)的思想。就王安石所處的時代而言,除解決冗官、冗兵和冗費外,消除貧富分化,建立較為平等的社會秩序,“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才是當時先進士大夫們孜孜以求的治世理想。故從王安石早期憂民到執政變法,既不在富民,也不在富國,而是心繫蒼生,以經世“濟民”救助天下百姓為念。
其一,王安石不僅深刻認識到當時社會普遍性的貧困化,而且認識到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併。王安石早年跟隨長期在地方任中下級官員的父親王益宦遊福建、江西、四川、廣東等地,接觸現實,體驗民間疾苦,已略通民情。慶曆二年(1042)王安石自科舉及第後在地方輾轉任官。二十年中,對北宋社會矛盾及問題又有深切的體察,作於舒州通判任上的《感事》詩,描述了社會普遍性貧困化現象,對昏庸地方官吏和豪強勢力兼併勾結、如狼似虎欺壓農民,迫使老弱凍餓而死、青壯四散逃亡的鄉村狀況深有感觸:
賤子昔在野,心哀此黔首。豐年不飽食,水旱尚何有。雖無剽盜起,萬一且不久。特愁吏之為,十室災八九。原田敗粟麥,欲訴嗟無賕。間關幸見省,笞撲隨其後。況是交冬春,老弱就僵仆。州家閉倉庾,縣吏鞭租負。鄉鄰銖兩徵,坐逮空南畝。取貲官一毫,奸桀已雲富。彼昏方怡然,自謂民父母。朅來佐荒郡,懍懍常慚疚。昔之心所哀,今也執其咎。乘田聖所勉,況乃餘之陋。內訟敢不勤,同憂在僚友。
作於同時期的《發廩》詩更是將社會貧困化的根源直指兼併勢力:“貧窮主兼併。”(《臨川先生文集》卷一二)
王安石詩裡所揭示的社會普遍性貧困化現象和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併勢力,是當時歷史的真實寫照。唐中葉以降,社會矛盾日趨加深:從魏晉南北朝到唐朝中期土地制度是以國有分配製度為主,均田制瓦解,土地買賣盛行,地主、商人依靠財富兼併土地,皇親宗室、外戚品官利用公權強買強佔土地,“勢官富姓,佔田無限,兼併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宋史·食貨上一》)。從而導致貧富分化越來越嚴重,擁有全國土地百分之五六十的官紳豪強形勢戶,僅佔全華人口總數的百分之一,而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五等下戶(六七成人口)生活在宋朝的貧困線以下(宋真宗時期的貧困線是五口之家不足二十畝土地)。而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沒有土地的客戶更是處於絕對貧困之中。唐朝後期,黃巢農民大起義和宋初王小波、李順農民起義都提出“均平”“均貧富”的口號,就是反對這種社會秩序的集中反映。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總結歷史教訓,圍繞避免走上漢唐亡於黃巾、黃巢的覆轍,提出法先王之政,改革社會鄙俗的宏偉藍圖。試想在整個社會下層大多數民戶尚處在嗷嗷待哺的狀態,在沒有對貧富分化日趨嚴重,特別是對造成嚴重貧富分化的根源沒有得到基本治理的情況下,就用近現代含義的“富民”代稱“均濟貧乏”為王安石變法初衷是與事實不相符的,也不符合宋朝先進士大夫“經世濟民”的孜孜追求。換言之,對於廣大的貧困農民而言首先是要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富裕還提不到議事日程上來。
其二,“摧抑兼併,均濟貧乏”是王安石新法改善國家財政狀況,救助貧困百姓的出發點。
王安石早在《兼併》一詩中就指出:自戰國以降,官府和“俗儒”不知國家財政困難的原因是兼併勢力的壟斷,“俗吏不知方,掊克乃為材。俗儒不知變,兼併可無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闔開。有司與之爭,民愈可憐哉”(《臨川先生文集》卷四)。隨著北宋中期新儒學的復興和社會矛盾的日趨尖銳,先進計程車大夫秉持內聖外王之道,欲重建社會秩序,打出回到三代去的旗號。孟子所謂“仁政,必自經界始”,成了宋朝的時代最強音。抑制兼併遂成為當時的主流思想,“今一州一縣便須有兼併之家,一歲坐收息至數萬貫者。此輩除侵牟編戶齊民為奢侈外,於國有何功而享此厚奉”(《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四〇)。王安石可謂這股潮流的代表者之一。
王安石手跡《楞嚴經》(區域性)
必須指出,王安石執政前後在摧抑兼併的問題上是有變化的。王安石早年任州縣職時寫下的《兼併》《發廩》《寓言》等反映摧抑兼併、均濟貧乏的詩篇與李覯、張載、二程一樣也曾經嚮往井田制:“我嘗不忍此,願見井地平。”王安石當時的確把恢復井田制作為解決土地不均問題的基本方法,可是在執政之後,王安石與張載、二程對井田制產生了根本性的分歧。因為唐中期以後隨著均田制瓦解,國家分配土地給編戶齊民的歷史已一去不復返,“鄉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業之戶”“是從來兼併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韓琦《上神宗論條例司畫一申明青苗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一一二),所以不能簡單地恢復井田制度,即不能“遽奪民田”以賦貧民,王安石放棄此前的井田主張,而是透過某些法令政策給豪強兼併以一定的限制,正如漆俠先生所言:以切實可行的青苗、免役、市易等法,雖然不可能做到“均平”,但多少能抑制豪強兼併勢力的發展,稍微減輕農民的負擔,從而有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王安石在井田制上的轉變是自然的,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形勢。換言之,王安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不一味地簡單恢復孟子的井田制度,並不意味王安石漠視佔田不公的社會現象,王安石新法中繼承宋仁宗時期郭諮等人“千步方田法”的“方田均稅法”:“分地計量,據其方莊帳籍,驗地土色號”“方量畢,計其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三七)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孟子所謂“仁政,必自經界始”說法的一種實踐。
王安石變法雖然不可能根除兼併勢力存在的土壤,但是透過新法實踐,的確直接觸及“兼併”勢力的痛點。過去常用這條材料說明司馬光反對王安石變法之得人心:“公(司馬光)薨,京師之民,罷市而往吊,鬻衣以致奠,巷哭以過車者,蓋以千萬數。上命戶部侍郎趙瞻、內侍省押班馮宗道,護其喪歸葬。瞻等既還,皆言民哭公甚哀,如哭其私親。四方來會葬者,蓋數萬人。”(蘇軾《司馬溫公神道碑》,《蘇東坡全集·前集》卷三九)但是很少有人從為司馬光送行的多是仇視王安石抑制兼併政策的富民階層的角度來審視。要知道早在宋真宗時,王旦等就估計說:“國家承平歲久,兼併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資產,百萬者至多,十萬而上,比比皆是。然則器皿之用,畜藏之貨,何可勝算!”(《資治通鑑長編》卷八五)一句“罷市而往吊”,揭示出為司馬光送葬的人群以“兼併之民”者為主的基本事實。甚至到了北宋晚期,反對派代表之一的蘇轍仍對王安石打擊兼併勢力的做法不能釋懷:“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貧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為《兼併》之詩……及其得志,專以此為事,設青苗法,以奪富民之利。民無貧富,兩稅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緣為奸,至倍息,公私皆矣。”(蘇轍《欒城集》三集卷八)
由此再來審視王安石變法的動機不在“富民”而在於經世“濟民”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濟民”是宋朝先進士大夫共同擁有的理念。
“損有餘而補不足”是儒道政治核心概念之一。補不足就是濟民,就是救濟貧困百姓。只是宋代士大夫們所持立場不同而已。一是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摧抑兼併”,一是以司馬光、蘇轍為代表的“貧富相資”“貧富相濟”。先說王安石。王安石站在皇朝國家的立場,力圖透過帝制國家的力量限制“兼併勢力”對貧困百姓的掠奪。《周禮詳解》中的一段話可謂代表了王安石的這種主張:“方春興作,則粟宜貴之時,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資之。方秋收成,則粟宜賤之時,因其有餘而斂之。如此,日為農者不為兼併者之所奪,其生計可積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無貧困之患者,亦以有此術故也。”(王昭禹《周禮詳解》卷一五)四庫館臣說王安石以《周禮》亂宋,這是自南宋初期王安石變法在政治上被否定以後,歷代批評王安石的學人所共同持有的一個觀點。若換一個符合歷史事實的角度而言,無疑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保甲法等新法措施就是對《周禮》散利、薄徵、弛力、緩刑、去盜賊等“荒政”內容的新發展。由此可以說王安石變法把漢唐以來以臨災救濟和時斷時續的常平倉、義倉等為主要內容的救荒之政,提高到作為國家大政方針重要組成部分的新階段,即將摧抑兼併與救荒之政緊密地聯絡起來。“凡所以使之有豐而無兇,損有餘以補不足,皆王政之綱也”(《弭盜救荒》,程珌《洺水集》卷五)。青苗法條令中的“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補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就表達了這層含義。王安石變法,既是一場社會變革運動,也是中國歷史上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政權第一次全面推進荒政的有益嘗試。
司馬光等人站在富民的立場,雖然反對王安石“摧抑兼併”,但是並不完全反對“均濟貧乏”,他們反對的是以犧牲富民利益去救濟貧民,伴隨王安石變法展開而出現的“貧富相濟”“貧富相資”思潮漸次抬頭,其典型代表是司馬光在反對青苗法主張中的貧富觀:“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是以富者常借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也。”(司馬光《上神宗乞罷條例司及常平使者》,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一一一)蘇轍更是明確地指出:“惟州縣之間,隨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勢之所必至,所謂‘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橫,貧民安其貧而不匱,貧富相恃,以為長久,而天下定矣。”(蘇轍《欒城》三集卷八)南宋初王安石變法被否定後,這一思潮有擴大的趨勢。用晚宋人黃震的話概括貧富相濟就是“富者種德,貧者感恩,鄉井盛事也”(黃震《黃氏日抄》卷七八《戶後再諭上戶榜》)。但這種做法在沒有制度保障的條件下,徒具一紙空文,南宋末期“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賣子”(《宋史·食貨上二》),貧富分化——社會的普遍性貧困化日趨加重。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用發展生產的方式“濟民”是王安石及其變法的主要特色,也是對中國古代歷史上救荒之政的巨大貢獻。這主要表現在熙寧時期頒佈的“農田水利法”。王安石深刻懂得發展生產是救助百姓的根本方法,因此他一直從是否有利於生產的觀點考察國家事務。在王安石的倡導下,熙寧時期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高潮。水利工程包括湖陂的興建,河道的疏浚,營建水田和淤田,開墾荒田。自《農田水利法》公佈之後,農田水利的興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成就,熙寧年間營建水田一萬零七百九十三處,灌溉民田達三千六百一十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八畝,官田十九萬一千五百三十畝。這對當時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更為重要的是,《農田水利法》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由國家面向全國頒佈的水利法規。
王安石熙寧九年辭相後隱居於蔣山下,不僅關注神宗主導下變法的發展,更是一如既往心繫蒼生,為風調雨順給農民生活帶來的“生意”念茲在茲:“霈然甘澤洗塵寰,南畝東郊共慰顏。地望歲功還物外,天將生意與人間。”(《雨過偶書》)為新法改善農民生活狀況歡欣鼓舞:“歌元豐,十日五日一雨風。麥行千里不見土,連山沒雲皆種黍。水秧綿綿復多稌,龍骨長幹掛梁梠。鰣魚出網蔽洲渚,荻筍肥甘勝牛乳。百錢可得酒鬥許,雖非社日長聞鼓。吳兒踏歌女起舞,但道快樂無所苦。老翁塹水西南流,楊柳中間杙小舟。乘興欹眠過白下,逢人歡笑得無愁。”(《後元豐行》)“一民之生重天下,君子忍與爭秋毫”,是王安石一生所追求的理念。
——本文刊於《文史知識》202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