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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業主委員會為什麼集體辭職,為什麼要向社群辭職呢?業主委員會是由本小區全體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委會對全體業主負責,如果要辭職也是應該向業主大會辭職,業主大會可以再決定重新選舉。社群應該是業主大會的監督管理部門,協助業主大會進行開展工作,而不能完全取代業主大會職能。所以,業委會辭職程式不合法,也不符合行業規章制度,侵害了全體業主的權利。

    就算社群無奈不得不接手業主大會的職責,也應該及時通知全體業主,並及時組織全體業主行使權利,重新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社群可以協助新的業主委員會開展後續工作,保證全體業主正常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尤其是以前業委會工作內容是否透明、合法,均屬於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社群的直接介入很容易引發全體業主的集體不信任,挫敗了社群的威信力,不利於以後監督管理。

    就像各種收費明細賬目,以前業委會在沒有完全清算申報登記向全體業主公開時,不能夠集體辭職,沒有把全部業主利益(各種費用)分配清晰,集體辭職屬於嚴重違約行為,甚至構成犯罪。因為業委會不明不白集體離開工作崗位,是否涉嫌集體貪腐行為,值得全體業主深思。我們建議全體業主集體要求社群公開他們之間的工作交接,公開稅費賬目,聘請註冊會計師審計財務賬目,根據審計報告決定是否追究法律責任。

    現在的小區物業管理確實困難重重,業主的素質、素養能力參差不齊,很難組織起來行使各自職權。尤其是業委會的成立,業主大會的召集等等都難以推進,自上而下不按照法律規則做事就更難開展實施。所以,建議社群和街道等監督管理部門配備法律專業人士參與物業管理工作,用專業法律知識來治理社群和物業工作將會更加高效。

    綜上,你說的業委會集體辭職,把全部工作交給社群管理,不符合法律規定業主自治的約定。社群將全體業主最大的利益(各種費用)簡單粗暴的呈現給業主,作為每一位業主都可以大聲喊“不”。建議全體業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決定是否追究法律責任。

  • 2 # 醉太平II

    業委會成員向社群集體辭職,這個問題問得挺離奇的。

    難道業主再找業委會反映問題,這可是天天都可能發生的,他們會對辭職保密?

    鑑於街道辦和社群居委會擁有法定的對小區業主大會、物業和業委會事務有指導和監督之責,這樣做並無不妥。

    至於業委會只公佈了公共財產總的收支賬目,這還不夠,確實需要公佈明細賬戶。

    但是鑑於目前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比較粗疏,業委會沒有專職財務人員,對賬目的專業性不宜要求過高。

    且法律和法規並沒有對業委會進行離任審計的說法,不能脫離法律法規提出過分的要求。

    辭職後也要對在任期間的行為負責,包括負法律責任。

    業委會成員有義務滿足業主的合法要求,公佈明細賬。業主如果懷疑其真實性,可以要求審計。

    如果業主覺得業委會的問題嚴重,可以向街道辦舉報,要求進行調查,甚至直接報警。

  • 3 # 軒源農場

    肯定不合法不合規,但是,是否進行財務審計,現實中都是由小區三個規約來確定,雖不合法,但這是普遍操作方式!

    首先:主體錯誤,社群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力接受業委會的辭職!

    業委會產生是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經雙過半選舉產生,經街道(部分地方須物管科)備案後有效的自治組織。

    社群對業委會有監管權,業委會對社群有配合義務;所以,業委會辭職的對像應該是業主大會,但須對共有資料資產清算並交社群代管!下屆業委會產生後,社群交還資料及資產!

    其次:從業委會公示帳目來看,確實有不夠清楚地方

    從所附圖片帳目中可見,小區業主共有收益還是不錯,但兩張圖無法完全理解,只能對看懂部分簡單說說看法。

    1,上屆結存還不錯,本屆花錢還可以;很簡單可以看出,業委會值班補貼十分豐厚達到十萬五千多,按最高配11人,每人每月也近千元;但如果是規約透過的,就完全合法!只是,11人值班的話,己經可以不要物業公司,完全夠自治的物業編制了!

    2,辦公室其它費用也很充足,年達八萬多,一個物業公司應該也就這麼多了!

    3,致於維修路面、監控等費用按理應該有物業公司或者說維修基金支付,具體情況不明,不作評!

    最後:基層自治組織和所有業主都應該更加理解關心法律法規,更關心自己的權力義務!

    業主大會是小區權力機構,業委會是權力執行機構,屬於自治組織!既然是自治組織,那麼,組織內所有成員應該積極參與,更應該大家監管。如果組織內成員漠不關心,後果堪憂可以想到!也就更沒有說三道四基礎,因為你根本不瞭解!

    總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組織應該更專業、更專注、更專職化發展,所有業主應該更加關注、關心、參與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建設,更完善的制度和更徹底的執行,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業主)的合法權益,才能讓社會(小區)更加和諧美好!

  • 4 # 孟憲生律師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共同決定產生,或者是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有業主大會的按照議事規則確認。沒有業主大會的,向全體業主辭職。

  • 5 # 0法力無邊0

    從道理上講,業委會賬目應該做到透明,但目前處於法律空白,也就無從說起是否違法。下一屆業委會接手後,可以對之前賬目明細進行公示。

  • 6 # 劉律師o業主委員會

    問題出現了,怎麼解決?

    問題的分析,需要專業的人員。總結問題的分析結果,需要組織。解決問題的方案,更需要有專業的組織人員。可以小區只有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誰來參與監督。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可以成立監督委員會。但是。監督需要專業人員,需要監督技巧和監督、方式、經驗。這樣都從哪裡來。

    專業來自經驗交流和反思。

    唯有培訓、交流、座談、協作,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沒有,只能是業主集體損失,小區混亂,荒廢。

    沒有一項成功,是可以輕鬆獲取,從天而降。

    沒有一樣的靜好,有的,只是沒有看到的他人辛勤努力。

  • 7 # 宋東說法

    不合法?不合哪條法律?誰知道!合法?誰也不願意說,因為現實太殘酷。就這麼著就走了,小區糟蹋夠了,說走就走了?

    哈哈,還真是,毫無辦法。因為法律完全沒有規定!

    因為業委會本身就不是經濟組織!

    因為業委會的全部經營行為,全部經濟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但是業主們都曾經認可!

    因為起訴非常難!

    可以從侵犯財產權角度考慮!

    業主們,自己的鍋還得自己背!

    看我的內容吧,會有答案!

  • 8 # 藍夕陽

    有這樣的一些業主,這個小區也就完蛋了,所以,現在買房自然環境不重要了,業主環境最重要,要是我立馬賣房走人,這樣的人文環境能住人?

  • 9 # ZHUGONGYUAN

    只簡單的公佈一下賬目,向社群辭職就不再履行義務,肯定是不對的!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有一定的規範、要走一定的程式。你隨時甩手就走了,好比貪汙犯出國、一走了之,走了就會沒事了嗎?你要經過有關部門審計、答覆業主對你在履行業委會成員義務時的疑問,在沒有發現有侵害小區業主其它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脫離業主監督。

    小區業主委員會,在運轉正常、合理規範的情況下,一般都約定小區公共事項(包括小區賬目),在一年內有N次的公告,告知小區居民具體執行情況。

    不規範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對小區業主的傷害很大,積怨更甚!做好業主委員會成員,需要自己無私奉獻、還要接受小區業主的監督,不是一般人能夠輕易做好的!

    對於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只有在物業管理條例上有體現,業主委員會成員是盡義務、只要沒有查到他在盡義務時有違法亂紀行為,就只履行義務時沒有違法依據!

  • 10 #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強烈要求取消住宅物業!物業不請自來,非選擇性強制消費。物業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社會毒瘤。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於居民維護權益。

          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有人會說沒有物業會怎樣怎樣,把物業說的多重要,好像救苦救難菩薩一樣。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衛生有環衛,綠化有園林部門,其他有城建部門,消防有消防隊,治安有派出所,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或部門,所謂的物業難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獨家核心技術?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物業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枷鎖。大家可以透過兩種渠道向國家反映。說的人多了,才會引起國家重視。

    1,物業收費高,居民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和部門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是很大一筆支出,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透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委會?誰有時間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精力,可這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居民每天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組織者,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式。社群,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委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委會。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委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透過賄賂業委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

         所以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委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和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自己定收費標準。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居民投訴無門,維權成本大。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即使投訴也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委會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只有由政府的社群街道管理才能解決。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這樣既減輕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政府溫暖。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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