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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貝殼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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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狀看樓市
房屋租賃合同沒到期,以疫情為不可抗力藉口,終止履行合同的話,算合同違約行為。根據契約精神和《合同法》基本原則,不建議這樣做,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一、疫情能成為合法解約的藉口嗎?毫無疑問,疫情作為一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件,完全稱得上不可抗力。在租房領域,遭遇突發疫情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想提前終止合同,會違法嗎?我們一起來分析下。
01、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租房合同正常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這是法律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規定,也是租戶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時,可以行使的法定合同解除權。
02、怎麼理解這個法律規定?
法律確實賦予了合同當事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時,擁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不是無限制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行使。
也就是說,不是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就可以當然解除。
這是很容易理解的,我們一起來設想一下。現在全國都發生了疫情事件,如果可以自由地單方解除合同,就意味著所有的租房合同都可以隨便解除了,那整個租房市場必將陷入嚴重的違約潮,各大商場做不走生意的人都可以正大光明地解約,要求商管公司退房租、退押金,全國必將陷入動盪,市場必將是一片混亂!
因此,只有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也就是說,像新冠病毒疫情這樣的短期事件,不會對租房合同的長期履行造成損害,也就沒有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
如果以疫情為藉口,單方終止正常履行中的租房合同,法律是不允許的。
第二、單方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法律雖然認可疫情是不可抗力事件,但不認可短期疫情是租房合同終止的法定理由。如果有人單方、執意要終止租房合同,又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呢?我們接著分析下。
01、法律規定
不具備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執意單方終止合同,存在主觀過錯,屬典型的違約行為,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房屋租賃合同還未到期前,以疫情為不可抗力藉口,提前單方終止租房合同,是要向房東承擔違約責任的。
02、生活實踐
雖然法律上規定的比較嚴格,責任也比較明確。但實踐中,簽了幾年的租房合同,住幾個月就跑路的租客實在是太多了。
一般租客只要結清了水、電、物業費,房屋設施裝置、傢俱家電無損壞,又損失了已付未住期間的租金和押金,很少有房東會再去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
當然,像大額的物業租賃,涉案金額較大的,造成的損失也比較大的,房東正常情況下都會依據租房合同約定去主張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03、執意終止合同的後果
可以想見,不管是多好的房東,吃進去的肉都是很難吐出來的。那麼,你交給房東的已付未住期間的租金要不回來了;租房押金由於提前解約,也拿不回來了,要有這個細想準備。
居住期間的水、電、物業費之類的必須要結清,房屋的設施、裝置、傢俱、電器之類的應當完好,不然,房東可能會找你要賠償。
如果前面兩項都做好了,房東很少有會去追究違約責任的。一般違約責任就是幾千元錢,打官司連律師費都不夠,還要交訴訟費,不管怎麼算都是划不來的。
第三、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因疫情防控帶來的租賃合同糾紛?目前,因萬達、龍湖、紅星美凱龍減免租金,引發了多地租戶向房東要求減免租金事件。其中,商戶要求房東減免租金的事件發生率最多,道德綁架的事件也不少。
01、在商鋪租賃合同領域,房東減租是仁義,不減租也沒有任何問題
疫情是天災人禍,誰也不想它發生,誰也控制不了它的破壞程度?在這個疫情過程中,幾乎每個人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有的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不僅僅只有租戶。
不管是住房,還是商鋪的房東,都不是這次疫情的元兇,也不是租戶無法經營的責任主體,在這次疫情災害中,房東沒有任何過錯。
因此,房東沒有任何法律義務給租戶減租或免租,不減租、不免租就是法律和合同允許的,沒有人可以強制。
如果房東自身也面臨較大的經濟壓力,沒有同意租戶的減免房租要求,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02、租戶如何自救?
A/經營方面
應該沉下來思考如何拓展銷路,把精力和心思放在營銷上,做好疫情結束後的一些銷售計劃和管理方案;也可以利用難得的清閒時間,充電學習,補齊以前的一些短板;不要放棄聯絡和問候你的客戶,保持溝通,掌握動態,提前儲備一些訂單,讓自己有事情做。
B/資金方面
合理安排現金流,多做些資金儲備,做好長期應戰的準備。
協商員工減薪,協商房東減租,關閉不必要的服務專案,減少固定成本支出,儘量生存下去。
C/如何退出租賃合同?
如果預見疫情短期內無法結束,確實無力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可以將自己的想法跟房東坦誠地表達,協商退出租賃合同事宜,提出自己的提前退租退房要求,爭取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也給房東提前打打預防針,讓房東提前計劃,也將房東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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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觀宇說法
疫情的發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如果僅以疫情為不可抗力從而終止沒到期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援的。這次疫情雖然短期會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房屋,但是從長期看從並不會致使其租賃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能以疫情為由必然要求終止合同,要根據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精神和疫情防控的客觀現實出發來進行考量,需要客觀判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明確的因果關係,是否終止即解除未到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針對不同的情形作出認定。
一是約定解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解除條件,且本次疫情達到了合同解除的條件,或者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協商一致,那麼房屋租賃合同就可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完全無法使用租賃房屋,其租賃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此時需嚴格審查疫情防控與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之間的因果關係。本次不同地區受到疫情的影響不同,故不可說本次疫情一定構成不可抗力。故若承租人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解除合同,應提供本次疫情對其履行合同構成不可抗力的證明,並應儲存好解除通知的相關證據。
三是因情勢變更請求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僅以疫情防控導致收益下降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謹慎對待。一般認為,雖然疫情防控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故此時承租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但可援引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要求減免租金和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減免租金仍然入不敷出,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承租人亦有援引情勢變更解除合同。
當然,和氣生財!雙方可以多加溝通、互相理解和寬容,友好的處理好承租的問題。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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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是春城吉祥彩虹
我是房東我覺得不違法,不要一味的追求金錢而失去自己的本質。大家都不容易。不要為了一點錢搞得大家心情都不好。互相商量解決一下。金錢買不來健康買不來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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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李律師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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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順行說法
不可抗力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有限定條件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解除權。
不可抗力並不都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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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熱愛生活的小胡
房租合同沒到期疫情終止我認為還是要跟房東協商解決,法律也沒有規定有疫情就可以無條件終止合同,至少暫時不會有國家法律介入,除非疫情短時間還控制不了。那麼別說是房租合同不到期終止這麼一件事了,會有很多事都有好的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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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仲窺豹
租賃是要求房東提供完善的設施和良好的租賃環境才形成完整的租賃條件,現在缺乏友好租賃環境,也就意味著雙方都無法預見和對抗,形成了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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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沈小律法言法語
能否以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對抗合同相對方應當由法院裁決。
另外,我們需要區分您的租賃合同是屬於商業性質的還是自住性質的,如果屬於自住性質,且又不能提供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的證據,被支援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是商業性質,確實受疫情影響經營性收入驟減,可以試試與房東協商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房東不同意,您還是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之後可以提起訴訟依照公平原則,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理由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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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師薛慧芳
此種情況不能以不可抗力終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指向的是在不可抗力發生前的行為,目前合同並沒有到履行期限,如果疫情結束,還是可以的。在此期間以為無法居住,但是產生的租賃損失可以和房東協商,各自承擔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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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能說違法,如果你是業主,你與租客簽了合同,那租客就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是租客違約,那也按條約辦事!當然大家商議乜可以人性化!畢竟在災難面前,我們也要互相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