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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Alin

    勞動者主動辭職,通常是按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單位是否給員工補償,首先要看誰是過錯方。過錯方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A)合同到期,個人不想重新續簽,主動提出離職,單位應該按勞動合同的事先約定,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B)合同未到期,個人提出離職。單位應該將員工資、社會保險清算到辭職當月日。單位不存在對員工的其他補償。

    以上只代表個人觀點,對錯?敬請友友點評!

  • 2 # 怡路同行

    滿足條件公司是需要給補償金的~

    首先說下賠償這個詞,我們日常口語化的表達經常會這麼說,但在法律法規裡補償和賠償的意義是不同的,一般賠償是帶有處罰性的意思。像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給員工支付的應該叫補償金。

    言歸正傳,員工提出離職,企業需要支付員工補償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①員工提出離職的理由如果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即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為找到公司的漏洞申請離職就可以拿到補償,是否屬於違規情形建議事先諮詢。

    ②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受過工傷,並經過鑑定為十級及以上的,公司應當支付員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並幫助員工申請由社保負擔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3 # 廣東法律顧問

    如果是勞動者個人原因,一般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之類的。但是,其他的賠償也可能還需要支付的,比如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

  • 4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一般情況下,由於員工的個人原因離職的,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沒有補償的。

    此外,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 5 # 寧明非

    不可以的!這裡分享一下我的一個經歷,去年入職公司的時候,有兩個同事前輩,A同事從事此項工作7年左右,由於平時工作不是特別認真,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後期經過統計約和50萬人民幣左右,近期專案陸續仍有遺留錯誤爆發,然後公司先是協商讓他主動離職,公司賠付3萬左右的經濟補償給A同事,A同事不同意,嫌陪償金少了,後期公司主動發告知函給該人,一個月後公司主動辭退了他,他不服氣,請求勞動仲裁,相關部門也來公司查了,公司把相關的損失證據,都一一列舉了出來,仲裁希望雙方協商,具體結果不是特別清楚,聽別人說是,若討論經濟賠償的話,他反要向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並且要在他的檔案資料上寫上本次的相關事項!最後的結果是雙方沒有經濟賠償,且公司沒有在他的履歷上寫上這些事!ps他仍然在這個行業工作,不知道工作態度有沒有變好!

    B同事可以說是我另外一個師傅,由於去年整個行業的不景氣,在經過了激烈的思想掙扎後,從事6年工作的B同事選擇了離職創業,走之前他交接了手頭上所有的工作,並堅持等到我從總部培訓完成後才離職,他提前了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和各個工作相關的同事都打了招呼,儲存了所有的資料,專案移交!雖然相處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說真的確實有點捨不得!

    最後,提問人還是要平時多瞭解自己不懂的知識的!主動離職的話公司是不會給你賠償金的!而且正常情況下是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的!

  • 6 # 法眼追蹤

    員工主動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需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1、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離職,如單位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如果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則無經濟補償金。

  • 7 # 律者嘵木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但是,勞動法對於勞動者是做出了保護的,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8 # 春風HR

    主動辭職,完全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但這裡需要有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主動離職的原因並非是個人原因,而是公司的原因,比如,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拖欠工資、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調任崗位等等,總之是公司的違法行為導致你忍受不了要離職的。

    第二,員工要給公司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裡一定要注意的是,不是寫辭職報告,主動些下辭職報告的話,很可能就難要補償金了,在通知書裡要明確是因為公司的什麼原因,導致你必須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做到這兩點之後,就可以跟公司之間進行談判協商經濟補償金的事情了。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的態度良好,就與公司之間友好協商,公司願意賠付一點就接受一點,公司如果實在是一毛不拔的情況下,再去走勞動仲裁流程,雖然說走勞動仲裁對於員工來說是比較容易的事情,但是走到這一步耗時間耗精力,個人可能根本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與公司之間耗。

    第二,對於個人來說,從公司離職後大部分都要重新就業,有勞動仲裁實踐在身,自己就沒有那麼多精力兼顧,而且有些公司也會在意這些經歷,認為你可能不夠友好。

    最後,如果真走到勞動仲裁流程之後,勞動仲裁在判決之前,也都是建議單位和員工之間協商解決的,這樣幾方都省事,勞動仲裁相當於一箇中介,要求公司和勞動者之間互相讓一點,最後把案子給結了。

    所以與其繞一大圈子,最後還是調解,倒不如一開始就與公司好好協商調解,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好了,我們做事,還是要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

  • 9 # 九墨雲

    員工主動提離職,也有幾種情況。

    一、簽訂勞動合同,個人不滿意現在的工作,提前提出離職。這樣情況屬個人自願,無法索要賠償。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個人提出離職,並去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按不籤合同觸犯勞動法,得到一定賠償。

    三、簽訂勞動合同,個人因工作無法完成或者因個人員工失職。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或者違法公司紀律。自己提出離職,這樣情況無法得到賠償。

  • 10 # AOD導師

    1.員工主動辭職:個人原因,不管什麼原因,就是不想在這裡工作了,辭職已交,領導已批,你就和企業沒有關係,分道揚鑣。

    2.員工主動辭職:企業原因,企業拖欠工資、不履行合同諾言,忍受不了企業的欺欺詐行為要離職的,但是,必須處理乾淨拖欠工資後,再提出離職,扶著竹籃打水一場空。

    3. 員工主動辭職:雙方原因,企業環境,如,氣味濃、溫度高、風塵大等,再有保護的條件下,還是不想在這裡工作了。想離職前,自己企省級以上的醫院檢查一下身體,可根據自己的工作環境的條件,針對性的檢查,在去提離職,要和領導好好的談談,領導根據的你的表現,很可能就難要補償金了。

  • 11 # 來學課堂

    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員工工資遭剋扣,主動請辭有補償

    安排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剋扣工資,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得到支援,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並得到經濟補償。

    採取刁難和欺騙手段,誘使勞動者辭職

    例如,公司換了新任老闆,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某人不適合崗位工作為由,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拒絕。

    拒絕之後,公司便採取了增加勞動強度、減少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

    這樣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被誘使或者逼迫的,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不服公司調崗,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張彥在聯能公司一直從事的是管理工作,從未從事過鉗工,在張彥已經57歲時聯能公司安排其做鉗工工作,張彥不願意,聯能公司以張彥不服從崗位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員工未足額交社保,員工被迫離職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他可以賠償經濟補償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企業轉產、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賠償標準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

    其他按勞動者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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