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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專業法律服務

    住宅小區的地下空間被開發商一處兩用,既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即機動車車位,又作為住宅小區的戰時闢難場所即人防工程(建設住宅小區10層以上的必須設定人防工程)是節省開發成本的通用慣例。住宅小區的地在下空間只要被界定為人防工程,投資人是住宅小區的業主(開發商的開發成本的裡包含的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已經透過售房的方式分攤到業主身上),開發建設單位是開發商,所有權人是屬地區或縣級民防管理部門。通常的方式,由住宅小區的開發商在完成竣工驗收後,將人防工程已交給民防部門。然後再由民防部門向開發商簽發人防工程使用證,開發商按年向民防部門繳納使用費。開發商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機動車車位的規格標準,將人防工程畫定出若干車位向業主出租。按照開發商測算價格,收取車位租賃費。所以,界定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住宅小區的業主,只享有有償使用權。住宅小區內其他被界定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收益,歸民防局委託管理的單位。

  • 2 # 自由夢想家X

    車位有幾種性質: 1、有產權的,就是開發商透過正式渠道,該審批該報建的都有了,相當於房子了,這種和房子一樣,買賣的是產權; 2、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車庫,這種車位沒有產權,或者說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呼叫,但非戰時,開發商是有使用權的,同時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或者租賃使用權,這種車位買賣只能買賣使用權; 3、車位面積或者建造成本算到業主公攤或者買房款裡了,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但物業可以收取管理費統一管理,當然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拒絕,一般地上停車位都是這種。 第3種車位最好不要買,因為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一旦業主主張奪回,就沒你什麼事了,你的錢只能找開發商或物業要,難度太大。 第1、2種車位就使用而言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產權問題沒什麼影響,畢竟你是買來用的,就算是第2種,只要期限沒問題你就可以一直用下去,除非發生戰爭,以後想賣也可以直接賣,還是賣使用權,不受影響的,另外,大部分地下車位都是人防工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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