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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2 # 自然人和自然法

    本問題中的“《勞動法》”本人將作廣義解,抽集相關法律規定,並作綱目式整理及相關法律風險或維權提示。

    一、試用期的期限規定:設勞動合同期限為x,試用期期限為y,用y=f(x)的函式關係來類比:1、若x<3個月,則y=0;2、若3個月≤x <1年,則y≤1個月;3、若1年≤x<3年,則y≤2個月;4、若x≥3年,則y≤6個月。

    注意區間開閉情況,多一天,少一天,都可能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比如,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約定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前者為一年,後者則為一年零一天,雖然試用期最長都可以約定為兩個月,但涉及經濟補償金時,前者為一個月工資,後者為一個半月工資。又比如,勞動合同期限滿3年可以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如果三年缺一天,則試用期最長只能兩個月。

    法條連結: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的約定次數:only one!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注意:此處為強制,不容變通!比如給勞動者換個崗位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屆滿後再來個試用期,或者試用期屆滿前再變更一下延長試用期,這些做法都有違法風險。

    三、試用期的約定禁止:《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試用期的成立要件:《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請記住,單獨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沒有試用期!口頭約定試用期的更加沒有試用期!

    五、試用期的工資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這條規定在理解上有歧義,到底是最低檔工資還是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正解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六、試用期的辭職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其實不光是單位試員工,員工也在試單位,如果幹的不爽,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合法辭職了。

    七、試用期的辭人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解除有3點注意,一要在試用期內完成(如果過期,就不能再動用此項,因為“前朝的尚方寶劍此時已成鹹魚幹”!),二要有員工收悉的錄用條件(合法合理,且對方知曉,建議書面),三要“被證明”(拿事實證據說話,否則,“說你不行就不行”,在勞動合同法裡是不行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是試用期員工的解僱保護規定。用人單位除了上述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39條規定情形和第40條第一項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崗位或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外,不得以其他情形為理由解除試用期職工,比如經濟性裁員或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裁員,都是違法的。

    八、試用期的社保登記:試用期的員工一樣受社會保險法保護,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逃避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很多單位的招聘資訊裡經常有這麼一句,試用期過後繳納五險一金。這是違法的。而且試用期的員工因為操作技能不嫻熟,可能更有工傷風險。從這個角度講,試用期及時為員工參保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單位將承擔很高的用工風險。

    九、試用期的違法責任:

    1、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單位承擔行政經濟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違法解僱試用期員工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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