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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拉達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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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ir聊HR
你好,我看了網友的回答,有些說法是不負責任的。比如他們勸你拿著人事給你開的不能勝任工作的離職證明去申請勞動仲裁好拿賠償金,這個是不可行的。因為你已經拿了公司的裁員補償了,所以你再想憑藉人事給你開的那個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明再敲公司一筆錢,勞動局是不會支援的。所以我說有些網友的建議不負責。
你這個事情,很明顯是人事(其實是公司)在報復你。因為公司本來裁員不打算給你們補償金的,只不過由於你堅持問公司要了補償金,這讓公司不爽,所以在你離職的時候,人事就故意給你這樣寫,目的就是想要讓你找不到工作,以洩你要補償金之恨。
雖然人事這樣寫,但你自己要明白,這是不合法的。員工的離職證明僅僅是一種有關工作的客觀說明,不能涉及任何妨礙員工就業的內容,而人事給你在離職證明上寫的無法勝任工作就是一種極強的妨礙你就業的不法內容,所以你應當向人事指出內容的問題,要求人事重新給你開具規範、合法的離職證明。
如果人事知錯不改,那麼你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將人事給你開具的不合法的離職證明給勞動局的工作人員看看,請他們出面協調解決。勞動局有義務和職責幫你處理這個事,你一定可以拿到正規的離職證明。
所以,你追責的唯一方法就是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合法不合規,請求支援和幫助,要求公司人事重新開離職證明,但不能要求公司再支付什麼賠償了。
如果你沒有去投訴公司,就是拿著這個離職證明找工作,因為裡面寫有“不能勝任工作”的內容讓你失去了工作,那麼你可以據此去投訴公司,要求公司承擔找工作和被拒入職的賠償,同時要求公司重新給你開具正規的離職證明。
(注:你在問題裡面說“人事雖給了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這個最終的結果顯示就是會給你開具離職證明,裡面會寫上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內容,所以我在文中直接以離職證明來表示,主要是方便理解) -
3 # 視職場
題主在表述問題的時候,應該注意表述的邏輯性與條理性,不然可能會讓讀者無法理清你的表述內容。
為此我來將題主的這個問題重新梳理一下。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將裁員,我選擇了賠償金;公司也給我支付了經濟賠償金,但是公司給我的辭退理由是:我無法勝任工作。是這個意思嗎?
為此我將針對這個問題,從兩個方面來一一詳細分析。
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有哪幾種?根據《勞動合同法》呃有關具體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所所犯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例如題主現在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管理經營不善,將採取裁員的措施,以此來改變公司所面臨的困難。那麼此時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簡單的來說,導致題主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不是因為其主的自身原因,而是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的問題所造成的,這完全與題主本人沒有任何的關係。
另一種情形就是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來執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簡單的說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而題主恰好就屬於第1種情況。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管理經營不善導致的裁員,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理所當然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這種行為,反過來又恰好證明了用人單位存在的過錯。二、“無法勝任工作”做為辭退題主的理由,是一種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打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如果員工因為無法勝任工作,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絕不會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而現在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主支付了經濟賠償金,那也就直接承認是用人單位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在對員工離職證明原因的填空,是不能夠寫員工的過錯行為。否則,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經濟賠償金,又該做如何解釋呢?
因此用人單位在題主離職原因的填寫上,公司人士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正確的行為,如果一旦這種做法影響到題主以後的求職工作,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三、那題主這個問題,究竟該怎麼處理呢?如果題主的離職證明,真的被公司人事這樣填寫,那必須應該儘快解決處理,不然可能將會影響到題主下一段的求職工作。
1、題主可以與公司人事協商,要求重新填寫離職的原因。題主可以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向公司人事明確給予指出:這並不是因為我自己的原因,所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其根源是由於公司自身的管理不善。
所以在自己離職證明上,絕不能說是我的原因所導致的。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這將嚴重的侵犯和影響到自己今後的求職工作。
因此要求公司人事立即為自己重新填寫離職證明。
2、如果公司人事執意不改,那麼題主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原公司為自己賠償經濟損失。如果原公司人事執意不對題主的離職證明給予更改。那有可能在今後的求職工作中,很難找到新的工作,這將導致題主長期失業。
也可能讓題主無法找到更好的工作,甚至於連原來的這樣一份工作都難以找到,這都是無法勝任所帶來的嚴重影響。
所以如果題主已經離職了較長一段時間,而且自己也沒有找到好的工作,甚至比以前的工作更差,薪資待遇更低。
那麼題主就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公司為你賠償經濟損失,而且只要題主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成功的機會還是非常之大的。當然,如果題主只是在剛拿到離職證明,就發現了這個問題,只能與原公司進行協商處理,要求公司人事立即為自己改正離職的原因。如果公司人事執意不予以改正,那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總之這個事情,越早處理越對我們越有利,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們的職場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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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和老王一起學玩賺
關於法律問題,請各位答主,自己先把相關法律檔案看明白,別瞎回答,誤導人家!
很多答案(包括過萬閱讀量的幾個回答)在說別人的回答不對。其實是他們自己不懂法,自己的觀點錯了。
建議這些同學都好好翻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
法律不能信口開河或憑感覺回答。瞎回答,真的會耽誤那些求職者。各位答主三思
建議像我一樣,在回答之前,諮詢一下律師和法律相關專業人士也行也行。
以下回答,都是諮詢過我家法學碩士後的建議。先上總結論:
單位開除你,應該給【經濟補償金】。
單位如果說你“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否則單位說的話,就是不合法,甚至誹謗。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單位以“你不能勝任工作”裁員,為非法裁員。
你可以因為【單位非法裁員】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還可以再獲得2倍【經濟賠償金】。
1、這是公司對你索取【經濟補償金】的惡意報復。
2、公司“無法勝任工作”認定不合法,你可以依法向勞動相關部門申請仲裁,你必贏
3、你可以根據第二步的仲裁結果,再一次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2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你的離職補償。後者是單位違法裁員你的經濟賠償。
事實上,這個問題,只要找出相關法條,理解清楚,就行了!
大家接著往下看,我一條一條給大家講解。
一、公司經營不善,你被裁員,應該給你發【經濟補償金】被單位辭退,只有6種情形,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方面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很明顯,你的情形,都不在上述6種之列。
所以,你向單位要經濟補償金,合法合理!
你們單位的這種裁員行為,其實是“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第一款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開除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1)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 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所以,單位,的確是【可以】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開除你!
只不過,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就是了!
三、“不能勝任工作”的界定,需要3個條件但同樣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從法定條件來看要過3關:
證明兩次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
證明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過程;
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從你的提問來看:
如果單位在此前,給你下發過“不能勝任的通知”,且給你培訓過、調崗過,那麼是可以依法開除你的。
如果單位在此之前,沒有給你做到上面3件事情,就認定你“不能勝任工作”,這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要求單位撤回這個認定,且可以再次要求賠償。
四、單位非法裁員,你除了【離職補償金】以外,還可以申請2倍【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第一款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式性要件和實體性要件,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員工如果認為自己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向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
員工如果認為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辭退沒有合法根據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自己能夠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自己不勝任工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你除了可以拿到離職的【經濟】賠償金,你還可以再次要求2倍賠付,也就是【經濟賠償金】。
如果你能證明單位對你的“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沒有同時具備前面所說的3個條件,你除了拿到離職賠償金以外。
還可以根據這第87條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撤回相關認定,且再次申請2倍賠償金。
法律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領域。沒有專業資質,瞎回答,的確很容易誤導大眾。
建議各位上班族,可以自己把這些法律法規文書,買回家,好好讀一讀。如果遇到相關糾紛,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諮詢網友或網路問答,其實都不太靠譜。
我是職場學玩賺。工作創業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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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姜懷坦
公司經營不善辭退員工,按照相關規定,必須給員工一定的補償金,而單位員工的索取下才支付補償金。又在員工的檔案上寫上,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的記錄,這明顯是對員工的打擊報復。
第一、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人事部門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單位要對其進行調換崗位或者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或調換崗位以後仍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單位才能辭退該員工。
如果員工未經歷以上程式,就不能被認定無法勝任本職工作而被辭退,所以人事部門寫的材料是沒有依據的、是無效的,是明顯的對員工的打擊報復。
第二、員工被單位辭退,應該享受勞動補償,單位應該主動支付,不應該對員工產生不好的看法,更不應該打擊、報復。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而辭退員工,員工理應按照相關法規享受相應的補償金,公司應該主動支付,現公司不但沒有主動支付,還在員工索取支付以後,汙衊員工是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辭退,是明顯的打擊報復,是錯誤的做法。
第三、對於這種現象,員工可以直接找到單位主要領導責成人事部門收回錯誤的做法。否則,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對於這種人事部門打擊報復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直接找到單位主要領導責成人事部門收回錯誤的做法,如果單位主要領導不配合,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強制公司收回他們這種錯誤的做法。
有不少單位就是欺負員工不懂相關法律法規,辭退員工後不給任何經濟補償金,所以才縱容了這些單位越來越大膽猖狂,建議每位求職人員都要學習一下《勞動法》,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瞭解各項條款,防止自己的權利收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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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否
公司裁員,並給了員工賠償金,理由是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如何追責?
賠償金不是封口費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這裡有個例子,可以形象地說明問題:
小林現就職於某公司,勞動合同將在一個月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如何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提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後果如何?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從勞動合同實施日至勞動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提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根據題主的意思,公司經營不善,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應該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但這個賠償金,並不代表公司可以隨意編造裁員理由。
關於如何追責的問題員工被裁員後再求職,若是揹負著能力不足的評價,勢必會對找新工作有所影響,所以我認為,作為員工,應該據理力爭。那麼,我們該如何做呢?
1.和HR誠懇交談
先理後兵,你可以先找HR談一下,說明自己的這個問題的看法,以及這樣的裁員理由對自己的影響,這樣的影響可能會在一段時間裡,造成很大的困擾。希望HR站在員工的角度考慮一下,商量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理由。
2.留下公司經營不善的證據
若是溝通不暢,沒有達到目的,那還可以留下的確是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裁員的證據,比如公司發的通知,或者和HR的聊天錄音等,來證明,雖然明面上是工作能力不足,但其實是公司經營不善。
3.用錢買斷
或者,你的賠償金是超出法律的賠償金範圍的,那麼從你接收賠償金的那一刻開始,就已經默認了公司的裁員理由,這個時候你提出追責意義就不大了。
4.公司出具推薦信
如果裁員理由不能改,那麼是否可以讓公司出具一份推薦信,類似證明,說明員工在公司雖然因為崗位不適能力不能展開,但在某方面的能力非常強,來挽回影響。
我覺得,裁員理由不能小看,如果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就據理力爭。 -
7 # 國華說經濟1113
其實,對於這樣的問題。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去勞動部門起訴企業或者說起訴人事部門的領導,試圖透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但是,在我看來,這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自己應該對個人權益的維權行為,如果沒走到這一步,我們千萬不要這樣做。根據我的職業經驗,我覺得我們應該做的: 第一步:是私底下溝通協調
在我們華人的人際關係交往中,如果你讓領導“難看”,領導絕不會讓你好過的。
這句話怎麼理解呢?
正如題主所言,雖然說你企業討到了自己的補償金,但是討到自己的賠償金以後,企業是如何對待你的呢?
企業是準備開除你。
那麼,這向我們眾多的職場人透露了一種什麼樣的情況呢?
我個人覺得透過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看出企業透露給我們的情況是:要學會與企業與領導“和解”。
當然,有人覺得這種方式顯得自己比較軟弱一些或者說讓自己處於一種劣勢的地位。
但是,我覺得在職場上“學會認輸”,也是一種生存本領。
為什麼這麼說呢?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做:人不得不在現現實面前低頭。說難聽一點,也就是你現在在人家領導的手底下幹事。即使你對他不滿,即使他對你的所言所行有些苛刻。
那麼,你也不應該從自己的所言所行中表現出對他的不滿,縱使你在心裡面罵了他1000遍,10,000遍,但是行動和舉止上,千萬不要表現出來。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
正如提主所言:討回了補償金,但是失去了工作,那麼對於我們的人生而言,討回補償金重要?還是工作重要?
因小失大。
那麼接下來,我就根據我的社會經驗和職業經驗來為大家解讀一下:當企業出現違規開除你或者說領導因為個人恩怨要辭退你時,我們應該怎樣的維護我們的個人權益或者說勞動權益維權呢? 其一:我覺得應該首先做的是私底下與領導溝通或者說協調。可能很多人對我的這種做法並不贊同,並且認為企業就是侵犯了我的勞動權益,我就要向勞動部門起訴企業,讓企業受到一定的懲罰。
但是,根據我的職業經驗和社會經驗,我覺得這樣的“英雄”你最好不要當。
為什麼呢?
我們大家都知道當英雄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正如題主所言,你當了英雄,那麼企業對你的處理是什麼態度呢?
是辭退你。
所以說,你這個“英雄”的成本有點大。故而,當我們遇到職場上領導給我們出難題事件時,我們應該做的是與他們私底下進行協調和溝通。
我們華人都知道:酒桌上沒有談不成或是私底下沒有溝通不了的工作。所以說,我們在職場中和生活中,做人都要靈活一點。
當然,也要保持自己的原則,而自己的原則就是不犯法律的界限,至於道德界限,特殊情況下,特殊考慮而已。
故而,我給你的第一招是私底下與領導協調和溝通。
第二:如果與領導協調同溝通無效。那麼,我建議你下一步應該做的是將領導的這種“惡行”向企業高層進行反饋。我們大家都知道:企業裡面的部門是分多層制度來管理的。
我相信:在這個領導之上,還有比他更大的領導,也就是說企業的高層領導或者說董事會成員。
那麼,如果這位領導有意要開除你,那麼這樣的行為,在其他人或者說在其他領導眼裡面看起來實則是荒誕無稽的。
那麼,這時,你要維護自己的個人合法權益,那麼你就要向企業高層揭發這位領導的“惡劣舉動”,也就是說,他強行要辭退你的表現。
但是,關於如何揭發領導的行為,我覺得還有以下應該要注意的以下幾點:
①勿實名舉報。
舉報的方式可以靈活多樣,主要有給高層領導傳送匿名電子郵件、打匿名電話、發匿名資訊等方式。這裡我們千萬千萬要注意的是不要實名舉報。
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如果你實名舉報領導。那麼,後面的工作該怎麼開展呢?或者說你後面的職場之路該怎麼走呢?
不好說。
故而,在職場上,我們不要給自己製造太多的麻煩。如果企業高層能夠解決此事,那麼我相信企業一定會給出你一個客觀公正的處理結果。
如果企業高層對此事置之不理,那麼我覺得此時企業的價值觀已經喪失。
接下來,你應該要做的,就是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我們大家都知道《勞動法》和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當員工的個人利益或者說勞動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法律來維權。
但是,我在前文中也說了,如果沒到萬不得已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要把企業或者說領導推向法律制裁的邊緣。
如果你置領導的臉面於不顧。那麼,我肯定企業也一定不會對你客氣的。而法律也不一定能夠切切實實地為你維權。
故而,我還是那句話:能私底下解決溝通的問題,我們千萬不要把它提到檯面上來解決,尤其是在職場上,當我們遇到問題或者說矛盾時,我們應該學聰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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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焱公子
因公司裁員被辭退和因自己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不是一回事,影響到題主你之後找工作的問題,可以先和公司協商,如果不成,再選擇勞動仲裁。
一、離職證明寫清楚大部分正規的公司都需要新招聘的員工提供上一家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小公司可能不需要,如果你去一家大一點的正規公司,那就是必須提供的。
離職證明上會清楚寫明你是因什麼原因被辭退的,如果上面寫著你是因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的,新公司很可能就會認為你能力不足,如果上面寫著是你因裁員被辭退的,新公司不會認為你是因為能力不足而被辭退,因為畢竟公司效益不好而裁員不是你個人的問題。
所以,和原公司協商,按真實情況填寫離職證明很重要。
二、蒐集證據進行勞動仲裁首先,收集自己和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等。
其次,蒐集自己勝任工作的證據,如績效考核結果、上司評價、工作結果等。
因為公司不能隨意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
要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需要經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程式,對勞動者的具體任職條件、工作表現、工作業績進行考核,然後對照標準評價得出考核的結果。
如果沒有事先制定這樣的一個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判程式,缺乏績效考核標準,這樣是無法去界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另外,如果你有以下6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屬於被“特殊保護”群體,企業都不可隨意辭退。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擔任專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的;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員工正處於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最後,收集公司業績完成情況和裁員的證據。比如公司的裁員公告、離職面談時和HR之間的錄音等。
蒐集好證據,諮詢專業的律師,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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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程式設計師club
建議你拿著那份離職證明,然後找個朋友的公司給你發份薪水很高的offer(例如董事一職),然後再取消掉。你再拿這份取消的offer去和原公司去打官司。起訴理由就是開距不符合勞動法要求的離職證明導致新的公司取消offer。給你造成了損失。你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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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職場矛與盾
你好!公司因經營不善裁剪人員,在勞動法上屬於經濟性裁員。下面,我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一)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
(三)企業發生技術革新、轉產或經營方式調整的;
(四)其它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遵循那些程式?裁減人員在20人以上或者10%以上的,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聽取意見,裁減方案向人社部門備案,方可實施。
三、用人單怎樣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在進行調整崗位或者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培訓後,還是不行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關於你如何維權問題?(一)在企業經濟性裁員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三)你的賠償並不限於經濟補償金,還可能會有追繳社保費、住房公積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資、加班費等,需要你認真梳理。
(四)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超過半年的,發給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五)你可以向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再提起民事訴訟。但是追繳住房公積金必須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追繳社保費的需要向人社部門、稅務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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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職場老客
碰到這樣的公司也是醉了,必須維權,並讓這樣的公司承擔違法的代價!
1.公司經營不善而裁員,並裁了你,你有書面證據麼?你的賠償金有書面通知麼?解聘書你簽字了麼?要收集相關證據!
3.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辭退行為,並恢復原狀!並要求賠償各種損失!
4.對仲裁不滿意,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上訴!
5.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公司是國有企業的,可以向上級單位紀委舉報!
總之,堅決維權,對明目張膽的違法的公司絕不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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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幾個字都寫不清楚,你們單位辭退你是對的,請問有人能看懂你到底在說什麼嗎?單位裁員,也給了你賠償金了,請問你還要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