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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人生沉思錄

    首先要看什麼原因被開除,若是因為個人員工被開除,如重大工作失誤、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等被開除,沒有任何補償!若是因為公司原因被單位開除,如企業經營不善而裁員等,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參照上述法律規定,題主有20年的工齡,至少可以取得20個月的經濟補償(假設題主工資沒有超過當地三倍社會平均工資)。此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上供參考,因涉及勞動糾紛,建議具體諮詢律師或勞動監察部門。多謝!

  • 2 # 嘮嗑職場

    被單位開除了,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麼補償?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單位要開除某個員工都是因為員工出現過錯或者其他原因。否則其實單位是很少直接開除人員的,畢竟沒有正當理由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得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中,以下原因被開除的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一)、是在試用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因圖謀私利益而用欺騙的手段做違法事情等給用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要求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是單位已經提出來不要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拒絕不改正的;

    (五)、用欺詐的手段讓單位違背了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能不能得到賠償還得看單位最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哪條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與單位產生爭議了,可以申請仲裁進行調解。比如單位說嚴重違反我單位規章制度要開除,員工說自並沒有。這種情況下單位又拿不出來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裁決結果是單位無法證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就算是違法解除,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

    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經濟補償是根據工作年限確定,每滿1年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20年就是20個月經濟補償,賠償金就是40個月。所以我們平時一定弄清楚單位開除的原因是什麼,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為被單位開除了,雖然有些情況目前還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內,也有購買失業保險1年以上(各個省份要求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有差異,以當地政策為準)那麼可以個人去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金的領取就沒得過錯之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就可以。

  • 3 # 暖心財經說

    被單位開除,有20年工齡,能不能得到補償?

    有時候我們也確實很鬱悶,為單位辛辛苦苦工作了20年,卻被單位開除了,單位應當給予補償吧?

    這種情況確實不一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法律地位對等的主體。

    如果是勞動者有錯,比如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單位要求工作經常曠工,經常請事假。被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程式,解除用工關係的話,沒有任何補償。也就是無過錯一方不需要支付補償。

    不過職工可以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金待遇。

    如果勞動者按照單位要求和勞動合同約定進行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跟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虧損或破產,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或解除勞動關係。

    一般來講,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要求,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不過還有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未支付經濟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等。

    用人單位不合法的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錯誤,又不按法律要求進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得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一般是,職工應得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所以,我們被單位解除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根據具體情況來段定不同標準的。

    不過,還有非法律硬性規定性質的補償、賠償,這個主要要看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協商了,透過好好做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也可能支付超出法律規定的補償或者賠償金。

  • 4 # 上啥班App

    這一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你有多少工齡,而在於你所謂的“開除”是什麼情況。工齡只是客觀事實,並不存在補償問題。如果因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勞動法規內規定的情況被開除,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相反,如果是企業違法解約,這種情況下的“開除”,是有經濟補償的。這個時候就要根據你的工齡來計算補償費用了。

    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單位是要賠付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2,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賠償金的賠付方式通常是根據工齡計算,根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5 # 退休筆記

    樓主您好,如果你被單位開除,並且有20年的工齡,那麼能夠得到什麼補償呢?如果說你確實和工作單位簽訂了20年的勞動合同,並且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這個是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20年的工作年限也是比較長的。一般情況下獲得的經濟補償待遇,不會超過12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有些地區是取決於社會平均工資待遇,有些地區是取決於自己的全額工資待遇。

    但是無論如何你可以獲得一個一年的工資收入,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當然除此之外還可以享受到一份失業金的待遇。因為畢竟是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在領取失業金的待遇上是符合條件的,而且你給工作單位工作了20年,所以說你的失業保險參保年限應該在10週年以上,那麼按正常的行為你可以領取到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金待遇。

    這個失業金待遇,給你帶來的好處就是給你交納醫療保險的費用。然後自己的醫療保險由失業金繳納是無需交納的,所以在失業期間你只需要自己承擔一個養老保險的交費就可以了。這就是基本上所獲得的一個補償待遇,當然有些地區對於一年的工資待遇,可能在這樣的基礎上還會增加幾個月,但是最長不會超過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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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溫馨社保

    如果被單位開除了,既使有20年的工齡,也不應該享受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法》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單位開除的原因很多,但《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條,一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明顯是犯了嚴重錯誤後才能被開除的,違反這些規定被開除後,勞動關係也就自行解除。

    那麼解除勞動關係後,能不能享受經濟補償呢?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解除勞動合同後,能否享受經濟補償有嚴格規定,原條款是這樣表述的,“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很明顯依據第二十五條那三種情況因開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在享受經濟補償的範圍,所以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至於被開除後能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條件同時都符合,就能享受失業保險金,有一項不符合,就不能享受。

  • 7 # CYGG財源滾滾

    我覺得你現在最重要的是弄清楚單位開除你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要是這裡不方便說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單位是合法開除你,你的賠償是0元。

    單位要是不能證明是合法開除,你的賠償金是40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平3倍的話,賠24個月。

  • 8 # 筆記簿杏豆

    遇到被單位開除這件事,有的是很悲觀,有的人很樂觀,而對於已經有了20年的工齡的人來說被單位開除我覺得是大賺了一筆。

    悲觀的人會這麼想“我都工作了20年了,你開除了我,我找不到別的工作怎麼辦?單位真是卸磨殺驢,過河拆橋啊,唉!以後沒有工作的生活可怎麼過啊!”

    而我屬於比較樂觀的人,如果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我會這樣想“已經在現單位工作了20年了,被開除也好啊,剛好趁這個機會換個環境試試!工作二十年被開除,單位既需要賠償我12個月的工資,我還能最長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這是多麼豐厚的獎勵啊!”

    所以工作20年被辭退,假設在職時每月工資15000元,那麼12個月的辭退補償金就有18萬元,加上24個月的失業金,如果一個月領取1200元失業金,24個月就可以領到28800元,總共可以拿到將近21萬元,即便是個身無分文的窮人一下擁有21萬的資產,都會變得吃穿不愁,何況一個被開除的工人呢?

    另外在領取失業金的這兩年時間內,用來找工作也是綽綽有餘了,可以面試幾乎所有單位的所有崗位,兩年的時候即便是一天面試一個公司,兩年下來都能面試700多個公司,還怕自己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嗎?

    所以工齡20年被辭退的補償就是經濟補償金,最長一次性領取12個月的工資,另外可以持單位辭退你的證明去辦理失業登記,按月領取失業金,20年工齡最長可領取24個月。

  • 9 # 東友律師團

    首先我們要知道並不是被單位開除的所有情況都可以拿到補償,像是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是工作當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被單位辭退是拿不到補償的,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可以拿到補償。

    其次假設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以及八十七條的規定,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倍賠償。

    對於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其他要求:

    1.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目前最高補償年限應為2019年減去2008年為11年,2008年後經濟賠償金:

    員工月工資高於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X11年X2

    員工月工資未高於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員工月工資X11年X2

    而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按之前的標準進行,也就是每工作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9個月的工資補償。

    所以能得到的補償為:9個月的工資+2008年後經濟賠償金(分上述兩種情況)。

  • 10 # 榨汁小二郎侃法

    被單位開除,雖然你有20年的工齡,但是你不一定能夠得到賠償,甚至單位還可以要求你賠償損失。接下來,讓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如果你這20年一直在該單位工作,工作期間勤勤懇懇,沒有任何違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此時公司將你開除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二倍,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你的平均工資是5000元,那麼你能拿到(5000*12*2)12萬元的賠償金。

    其次,如果你在該單位工作期間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而且用人單位是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上述規章制度並已經向你公示,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也依法通知了工會,那麼公司就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向你支付任何補償。此時,如果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公司還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要求你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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