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上海閔律師

    合同期滿,公司當然是有權利辭退員工的了,當然,這個辭退不是一句話的事情,還要搭上一筆錢。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期滿,說明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有合同履行期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這一問題。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也分兩種情況的。

    第一種,你在公司上班滿了十年了。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已經滿了十年了,那麼如果你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是要和你續簽的,而且還要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如果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那麼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你是可以要求公司給你支付賠償金的。

    第二種,,你在公司上班沒有滿十年。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未滿十年,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是可以不與你續簽的,但是要支付你一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具體以你工作年限為準,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算半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個月。

    當然,如果你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是無極,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 2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不續簽不屬於辭退行為。但是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3 # 葉律師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沒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意願,這個時候不叫辭退。這只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正常情況而已。

    若是作為公司辭退員工,這個將因為辭退是否合法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理由而不合法的辭退員工,是需要承擔經濟賠償金。

    但是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的法律關係。可能很多勞動者也都不知道,勞動合同期限之後,用人單位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若是不願意續簽,這個時候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作為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 4 # 法能量傳遞

    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到期後是法律規定的終止情形之一。但辭退一般是職工有重大過錯方能適用,實踐中,常為解除合同。因此,不能混淆終止與解除的適用情形。

  • 5 # 幫兄愛唱歌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有權單方面辭退員工嗎?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是單方面辭退員工,而是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雖然勞動合同期滿,但是按照法律精神,還是有個協商一致的問題。

    單純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來看,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勞合同終止後,並不是勞動關係立即結束,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到期,只要員工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意願,在公司不附加苛刻條件的基礎之上,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續簽新的勞動合同的,這時勞動合同終止以後,公司是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也不會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公司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提出比以前勞動合同附有更加苛刻的合同條款,致使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單純從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來理解,第一款和其他條款是不一樣的,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都會徵求員工的意見,是否還有意願繼續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沒有重大變更的情況下,這時員工的態度和選擇是非常關鍵的,如果選擇不願意續簽勞動何合同,這種情況下是無法享受經濟補償權利的,只有自己乖乖的辦理離職手續,辦理工作交接,要求公司開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離開公司重新找工作,有道義的公司或是康概的老闆,可能會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對員工感謝費。

    但是另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公司不願意續簽,而勞動者願意續簽,這時雖然也是屬於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屬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這種情況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另一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附加很多不合理的條款,比如更換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不交五險一金等勞動者不能接受的苛刻條款,在這種前提條件下,導致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離職前12個月本人工資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滿,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但是也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如果員工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後,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在續簽勞動合同增加附加苛刻條款導致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6 # 社保小達人

    樓主您好,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有權單方面辭退員工嗎?其實這個權力雙方都有,也就是說我們員工也是可以提出離職,那麼企業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無論你合同期滿還是沒有期滿。如果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都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還應該去辦理失業金的待遇。

    所以這種情形也被稱之為是因非本人意願離開工作單位,那麼我們就要依法享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就可以了,這個經濟補償的原則,那麼就是跟你在這個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一定的關係,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失業金待遇的領取也跟你失業保險的繳費期限有直接關係。

    所以企業單位當然是有權利辭退員工的,但同時辭退員工的時候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價的,因為畢竟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由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的,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離職,那麼企業單位是無需進行任何的補償,包括失業金都無需給員工去辦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啊。

  • 7 # 退休筆記

    樓主你好,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有權單方面辭退員工嗎?公司當然是有權利,單方面來自於員工,這個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公司如果要單方面辭退員工,他要付出相應的經濟代價,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予一定相應的經濟補償,那麼這個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該員工所在工作單位的這個工作期限來決定的,每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

    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那麼作為工作單位還應該去辦理相應失業金的待遇,因為是屬於這種因非本人意願離開工作崗位的情形,所以說是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那麼失業金待遇的領取也跟自己的失業保險繳費有關係,你的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在一週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最長繳費如果超過了10週年,那麼你可以領取到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在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過程中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療保險的待遇。

    所以說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沒有問題,但是隻要是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了,不過一般情況下企業單位是不願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企業單位付出的成本和代價是比較高的,他往往採用別的一些手段讓員工自行離職,這樣的話企業單位就可以避免付出相應的經濟賠償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8 # 職場矛與盾

    你好!所述問題實質為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下面,我將有關法律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雙方對續訂勞動者合同均具有選擇權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若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勞動者的待遇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續訂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兩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改制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連續工作滿十年,與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以上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相關情形消失時終止。在孕期、產期、蒲乳期的女職工。接觸職業病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檢查的。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的。因工負傷,喪失全部或者部門勞動能力的。非因工負傷或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職時,剩餘勞動合同時間小於任期的。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計算,不足一年超過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限於篇幅和資訊,簡單作如上分析。所需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私信我。

  • 9 # 職場加雞腿

    公司辭退員工,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辭退是公司的主動行為,它發生在勞動合同還沒到期之前。

    勞動合同期滿,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它既不是公司的主動行為,也不是員工的主動行為,而是勞動關係自然結束的狀態,它發生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時。

    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公司應當做出是否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1、雙方同意續簽

    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則萬事大吉。

    2、公司提出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

    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降低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導致員工不同意續簽,則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N);

    3、公司提出不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N)。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公司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2N)。二、勞動合同期滿,自動延時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出現以上情形,即便原勞動合同期滿,也相當於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如果公司強行“終止”的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2N)。

    當然,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N)。

    三、公司辭退員工的情形

    公司辭退員工,有三大類情形,即:

    員工有過失被辭退員工無過失被辭退經濟性裁員

    1、員工有過失被辭退

    當員工出現上述的六種情形之一,公司便可以以書面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得滿足三個前提:

    員工的過失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公司主觀臆斷或人為製造的員工存在過失的性質和程度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須掌握充分的證據

    以上三點缺一不可,否則,公司將面臨“違法解除”的風險,其後果是以支付高額賠償金為代價。

    2、員工無過失被辭退

    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之一,公司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或者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可以即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經濟補償是必須支付的。

    另外,在正式做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公司還需經過以下幾項工作:

    給員工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給員工進行二次培訓與員工進行關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協商

    這些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公司也將面臨“違法解除”的風險。

    3、經濟性裁員

    當公司出現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進行裁員,則應該經過以下兩項法定程式:

    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

    法定程式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就不能稱之為“經濟性裁員”,而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那麼,原本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N)便可解決的問題,將變成需要支付賠償金(2N)才能解決。

    結語:

    公司辭退員工與勞動合同期滿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

    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要做的是決定是否或如何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過程相對比較平和。而辭退員工,則需要經過一系列複雜的前期準備工作,且辭退的過程一般比較激烈。

    不管是哪一種,公司都應該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進行,不可隨意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 10 # 職言心語

    勞動合同期滿,是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終止,不存在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說法;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是有權利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但必須要依法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絕不是說不續簽就不續簽那麼簡單。

    在現實工作生活中,的確有很多公司在與員工簽訂的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而且也不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員工也大都對《勞動合同法》知之甚少,還總以為公司的做法很正常。以為“既然合同到期了,讓走人就走人,誰也不欠誰的,雙向選擇”。

    其實,公司正是掌握了員工不懂法的實際情況,“揣著明白裝糊塗”,根本就不提給員工經濟補償的事;員工也不知道主張經濟補償的訴求。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理解為,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都應該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所以說,員工在面對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一定要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當“冤大頭”。

  • 11 # 淋說職場

    經常身邊都會有很多朋友,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總是在擔心萬一單位不再和自己續訂合同了怎麼辦?最終,如果單位真的不續訂了,自己也覺得是合法的,也只能就正常辦了離職的手續,重新找工作。

    我們大多人存在的想法都是:勞動合同到期,作為員工,可以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是同樣的,也可以通知員工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確實是這樣嗎?

    當然不是。

    即使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還是應該以同等或者是超過標準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再續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但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中的明確條文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進行規定,其中第(五)種情況:“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中,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第(一)條就是“勞動合同期滿”。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是否續訂勞動合同方面,勞動者是處於比較有利的位置的。作為勞動者的我們來說,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總想籤儘可能多的年份,覺得這樣對自己比較有保障、有安全感。畢竟自己如果要提出離職,那即使在合同期內,只要正常按照法規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提出,用人單位不可能不放自己。但如果是自己要被單位辭退,如果是勞動合同期內,只要自己不犯什麼重大過錯,用人單位都不能無故辭退自己,即使有理由,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可能會選在勞動合同期滿時通知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會想著儘可能簽訂時間短的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或者兩年一簽。

    但根據以上的法規條款我們也可以看到,事實上,用人單位在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時,年限事實上並不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反而時間越短的年限,對勞動者來說,更為有利。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經濟補償的標準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一樣的。也就是: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12 # 職場老劉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辭退員工嗎?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用人單位單方面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就是辭退),是要求承擔一定責任的,具體的要求如下:

    1、在合同到期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內容: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第一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那麼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也可終止勞動合同;

    上述第二條,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核算),如果勞動者的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政府公佈的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三倍的,最高經濟補償按三倍支付,而且支付的月數不超過12個月。

    最後需要補充說明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條件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並有追加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力,補償金標準也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工資報酬為條件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拒絕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辭退員工,但是要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 13 # 曾慶文律師團隊

    明確答案: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無權單方面辭退員工,只能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

    首先,公司單方辭退員工的前提條件是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合同期滿則不存在辭退的問題。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

    (1)公司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勞動者。

    (2)公司不續簽或者低於原勞動合同標準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不滿6個月的按0.5年計算。

    最後,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的規定,該兩條法律並沒有將勞動合同期滿作為公司單方解除的依據。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能辭退員工,也沒有必要辭退員工。

  • 14 # 志偉姐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固定期限不存在期滿問題),從員工和公司雙方角度來看,會有幾種可能:

    公司在不降低原有勞動合同條件下,提出續簽,比如原來工資5k,續簽不能低於5k;崗位是經理級,續簽不能低於這個級別。

    如員工同意續簽,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則勞動合同終止,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公司降低原有勞動合同條件下,提出續簽,比如原來工資5k,續簽4k。

    如員工不同意續簽,公司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終止;如員工同意續簽,通常的操作是終止原合同,重新籤合同。

    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終止。

    補償金計算方式為:

    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員工月工資高於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工資標準計算。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員工月工資是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是否未降低勞動條件,以及員工是否同意續簽,由公司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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