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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聽生活

    這種情形恐怕是很多公司管用的套路了。為什麼公司要這麼做呢?因為公司不想承擔辭退的責任,用口頭的方式忽悠員工不來上班,如果員工相信了,接著就會用曠工為由辭退員工,而到時候員工曠工是事實,但員工向證明公司口頭辭退員工,卻會難上加難。

    首先,口頭的辭退是因為公司想留有迴旋的餘地,但對員工來說,只有書面的辭退通知書才是最有效的證據。

    我們千萬不要相信公司口頭辭退,如果公司要辭退你可以,那麼一定要公司提供書面的辭退通知書,如果公司要員工不要來上班,最起碼也要給一個書面不上班的通知。總之如果公司口頭讓你不要來上班,你也不用理會,每天還是要正常打卡上下班,並且留好上班記錄的證據。

    其次,公司說你來上班也沒有工資,我們該如何應對?

    一、公司這種說法肯定是違法的,因為員工只要按照規定提供了勞動,公司就必須要支付勞動報酬。因為公司是口頭通知的,那麼到時候公司也沒辦法證明有通知員工不來上班。另外,即便公司要求員工不要來上班,也是要支付公司單方面放假期間工資的。

    二、如果公司強制將你的崗位取消了,導致你來公司了,也沒有崗位可做,那麼我們就去找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崗位,並且拍影片。同時可以向公司法人代表和人事部負責人的郵箱傳送要求提供勞動崗位的郵件,並做好取證。這樣能證明並非你自己不提供勞動,而是公司單方面強制取消你的崗位導致的。

    三、如果這樣做了,公司還是不理會,怎麼辦?那我們接下來就以公司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申請被迫離職,然後去申請勞動仲裁併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記得最好是透過書面、快遞的方式來進行,口頭或者直接提交書面申請給公司的方式不可取,因為公司可以不認可和耍賴。

    最後,遇到這些事情,作為員工一定要先想到取證的方法,然後再想著證明向公司索賠,因為勞動維權只看有效證據。作為員工一定要主動出擊,總比被動的被公司整的好。

  • 2 # Sir聊HR

    你這種事,我建議做兩手準備。一是聽公司的,就等候公司的處理,可能就是結清工資走人吧,前提是你不打算維權;二是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討要工資和賠償金。我這說的僅僅是一個大概的方略,具體的操作方法還是很重要的,你也必須掌握,詳述如下。

    收集證據

    記住,不管你要不要維權,你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收集公司辭退你的證據,手上握有公司的把柄,你要工資或者去仲裁才有底氣,才有效果。如果你手上什麼證據都沒有,那公司根本不把你放在眼裡的,想什麼時候給你發工資就什麼時候,想扣多少就扣多少,你都沒轍,而且就算你去仲裁維權,由於手上沒有證據,你也很難要到錢的。因此,你現在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收集證據。

    具體的,你要收集兩大類證據,一類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一類是公司辭退的證據。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下面的資料:

    勞動合同。這個是最有力的證據,不知道你有沒有?如果有最好了,省事多了。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還得用其他證據資料先證明你跟公司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社保繳費憑證。這個不知道公司給你繳納社保了沒?如果公司給你繳納了社保,那麼你可以去社保局列印,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這個證據就沒法收集,只能收集其他的證據了。

    工資憑證。包括工資條、工資發放簽名冊、銀行工資發放流水,其中工資條估計你們公司沒有,工資發放簽名冊在公司手上,所以你只能去銀行櫃檯列印工資發放流水紀錄,有這個就行。如果後面要仲裁的話,可以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出具工資發放簽名冊,也算作是你的證據。

    考勤有關的資料。這個都是公司掌握的,你如果沒辦法收集,要是打算仲裁的話,到時候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你手上若是有請假單(領導批准簽字的那種)也可以。

    證人證言。這個基本上難做,基本上其他員工是不會幫你的,但你可以試試,也有必要知道。

    視聽訊息。就是你手機上跟公司領導交流的所有有關工作方面的資訊,有的話也是證據資料。

    公司辭退的證據,這個是你仲裁追訴賠償金的證據資料,所以必須要收集到手。但由於你的公司領導是口頭把你辭退的,所以你手上肯定沒有公司辭退你的書面證據,因此,你必須返回公司,再次跟公司就辭退的事情交涉一番,以便收集證據。具體的操作方法就是錄音收集證據。你直接到公司找辭退你的領導,把之前領導辭退你的話重述一遍,問領導“是不是真的要辭退我,是不是不讓我來上班,是不是就算我來上班來也沒有工資”,等得到領導的肯定答覆之後,你就要求公司給你開具辭退通知,並且結清工資。看領導的反應,不管領導說什麼,總之全程錄下來。

    上面說過了,如果你不打算維權,那就只能息事寧人,聽公司的安排,等待公司的處理。但如果你想維權的話,那麼必須儘快申請仲裁,最好不要拖延,須知勞動維權這種事越早開展越好。

    在此我預設你是沒有違反公司的任何規章制度的,工作也沒出什麼問題,就是公司單方面辭退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們公司這種口頭辭退你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雙倍支付賠償金。我舉一個例子,你參照即可。比如你在這個公司幹了2年3個月,那麼公司應該支付你2.5個月的經濟補償,那麼賠償金就是2.5的二倍,也就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當於5個月的工資賠償。如果你幹了2年7個月,那麼應該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賠償金算下來就相當於6個月。這裡主要注意一點,工作剩餘的月份數不滿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經濟補償,滿6個月的,按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經濟補償,這就是為什麼幹2年3個月為2.5個月經濟補償、2年7個月為3個月經濟補償的原因所在。

  • 3 # 法貓貓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只能以自身的權益出發著想:

    1、讓領匯出示辭退通知書,表明拿到辭退通知書你才能走;

    2、繼續每天按時來上班打卡,不管領導怎麼說,一定要來公司;

    3、如果公司將你的座位撤銷或者電腦鎖起來又或者將你安排到了空桌子上讓你待著,你可以以公司“未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發你工資,你可以以“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和拖欠的工資。

    ps:但是你要記住了,一定要將自己每天來公司上班的證據做保留,錄視屏是最好的方法,只有這樣,你才能夠證明你確實每天都有按時來上班,單位要以你曠工為由辭退你也沒那麼容易。

  • 4 # 職場低層

    你直切對這樣告訴你的公司領導說:請公司給我書面通知。

    如果公司不給書面通知,請你不要走,繼續上你的班,上了不給工資就好處理了。

    因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不講信譽,更不講良心!

    當公司要減員是,不是採用正當程式辦經裁員手續,而是用套路手段設圈子讓員工投入網中。

    假用公司領導說你不用上班了,上了也沒有工資你便不來,等後處理,過一段時間一紙文書,說你無故曠工,按規定給予開除。你咱辦?

    你可能會說,是領導喊我不上班的。

    可這個時候領導喊你拿依據,你有嗎?他本是設計害人,他會承認。

    常言說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做事防著點,不會吃虧的。

    總結:

    凡是都要弄個清楚,做到有依有據,口說無憑的東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圖自網路)

  • 5 # 山海潮律師

    讓公司給書面的辭退通知,如果不給,馬上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給離職證明是公司義務。投訴後監察大隊有回執,憑回執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 6 # Jack行走於職場

    結合個人近20年企業HR工作經驗,站在企業HR管理角度來回答下題主這個問題。

    之所以用“口頭”的方式辭退員工,不外乎出於以下兩種考慮:

    一是協商的方式,勸員工主動離職,以避免經濟補償和勞動糾紛的產生;

    二是讓員工體面地離開企業,以避免勞資關係的惡化和影響企業文化建設。

    遇到以上情形,作為勞動者而言,建議按以下方式面對:

    一是與企業充分協商,以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為武器,進行自我防衛,爭取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後,協商離職;

    二是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是被公司主動“辭退”的,以備勞動仲裁所用;

    三是在協商不成的前提下,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經濟補償金。

  • 7 # HR姜尚

    這是典型的強制辭退員工。

    遇到這種情況,員工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靜,切忌衝動。

    一個人事朋友按老闆要求通知辭退某員工,員工個性比較衝動,當場與人事發生口角,推搡,致使人事頭部磕到桌腳,縫針治療。結果被辭退員工不僅負擔了醫藥費,還自己主動離職走了,得不償失。

    口頭辭退,即用人單位口頭通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依然存續。用人單位口頭通知勞動者不用來上班怎麼辦?

    用人單位口頭通知勞動者被辭退,不要來上班了,如果勞動者真的遵守了用人單位的口頭通知,不來上班,會造成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曠工事實。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然存在勞動關係;

    2、勞動者沒有上班,沒有考勤記錄,符合曠工;

    3、因為用人單位是口頭通知,勞動者不承認曠工,而又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影響後續維權。

    勞動者應該正常打卡上班,即使用人單位不分配工作任務,也應該在崗位上堅守,不能造成曠工、怠工的事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並沒有辦理停薪留職相應手續,用人單位應按相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告訴勞動者來上班也沒有工資,是在嚇唬欺騙勞動者,只要沒有辦理離職或停薪留職,用人單位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的“等候處理”怎麼理解

    勞動者千萬不能按照用人單位說法進行等候,應積極維權。

    1、保留自己的工號牌、工作服、工作記錄、工資條、發工資銀行流水等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2、明確維權內容:在正式辦理離職前的未發放的工資,公司強制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員工未簽字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給員工辦理退工退保的,用人單位依法繼續繳納社保至雙方正式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綜合來看,勞動者遇到題目表述的情況應該按如下步驟處理:

    首先保持冷靜,繼續打卡上班;

    蒐集儲存相應證據,明確維權內容;

    用人單位一切的調崗,調薪或其他有損勞動者利益的檔案,勞動者都必須拒絕簽字;

    在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領導口頭溝通或電話溝通都要全程錄音留證(可以私下進行)。

    提前與勞動部門溝通準備維權材料。

  • 8 # 鷹眼觀職

    1.這可能是一個圈套。口頭叫你不要你來了,來了也沒錢,很多人一聽到"即使來了也沒錢"這句話,就心灰意冷了,殊不知剛好中了對方圈套,一般勞工合同有註明"缺席三天或五天作曠工處理,算自離",這下連補償也拿不到了,有寫可能還得賠償。得不償失;

    2.即使不是圈套,也要據理力爭,千萬別聽他的原地等待,調查清楚事情原委,搞清楚責任在哪一方,積極主動收集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勞動就得有工資,上班得不得到工資不是公司HR說了算,要嚴格按照勞動法來處理。

    這種把戲可能只能騙剛出來的年輕人,作為一個有經驗的職場人,都應該有合理的應對的方式,牢牢把控住自己的利益。

  • 9 # 大凡田e洞察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 碰到這種情況,四步走:第一步,堅守上班;第二步,收集證據;第三步,被迫離職;第四步:投訴或者仲裁。在四步走的同時,積極找新工作。

    1、第一步:堅守上班

    口頭辭退,如果題主不來上班,很容易被套路,那就是因為曠工被用人單位開除,反說沒說口頭辭退。

    在沒有收到書面辭退通知書之前,雙方是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那麼作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就是義務,就是要正常的上班工作,而不能夠有曠工、怠工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如果連續曠工5天,有的用人單位就會認定達到了“嚴重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單位是可以開除的,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第二步:收集證據

    正常上班,並且同主管領導確認工作內容。在確認工作內容的過程中,要進行證據的製作,一般通過錄音是比較好的方式。

    你來上班的時候,因為很多單位是不安排工作的,那麼就請示領導,來上班了給安排什麼工作,那領導就會說,你被辭退了,你不用來上班 ,那這樣錄音錄下來就是被辭退的證據。

    3、第三步:被迫提出離職

    有這個被辭退的證據以後,就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理由, 依法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你的辭職報告一定要送達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是EMS寄到,也可以是郵件方式發到信箱並確認收到郵件。

    4、第四步:投訴或者仲裁

    當你的辭職報告正式送達用人單位以後,用人單位還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同時要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工作牌、辭退錄音等作為證據,以保勝訴。

    5、第五步:努力找新工作

    在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處理案件期間 ,要積極最佳化完善自己的簡歷,透過網路和熟人介紹等方式,做好各項面試準備,面試過關斬將,以獲取下一份好的工作。

  • 10 # 律師說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按《勞動合同法》36條協商解除,二是按39條以勞動者有過錯即時辭退,三是按40條、41條(經濟性裁員)勞動者無過錯辭退。

    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單方強行開除勞動者,不讓勞動者繼續上班,就是違法辭退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公司需按勞動者的工齡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採取的措施

    當單位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應透過書面的方式要求單位出具書面通知書,如果單位不給書面通知書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若被迫辦理了離職手續,可以在書面材料上進行備註寫明離職是因單位提出的解除。

    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投訴時,應將單位未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全面、客觀地登記備案,並保留好投訴憑據。

    保留好上述及其他可以證明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相應證據,例如提供被口頭辭退的錄音、聊天記錄等。

    即便單位口頭通知不讓上班,也需要正常去上班的,目的是在沒有拿到公司辭退你的書面證據時,防止單位以你曠工為由說你嚴重違反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進而行使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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