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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悠閒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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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ir聊HR
你好,我是企業裡面的HR,恰恰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簽訂事宜工作,你說的這種事情在我看來本來不應該是一個問題的。但從你的問題以及描述裡面來看,這種事在你們公司是個大問題,我很理解但又想不通。
我理解的是,很多公司都這麼幹,不獨你們一家。我想不通的是,你們公司上上下下那麼多人,從員工到總經理,都不敢就兩次合同到期續簽一事表態,任由公司董事長決定怎麼聘用,公司是有問題,但你們員工也有大問題啊。
公司的問題很明顯,就是有關合同到期續簽及辭退的事情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涉嫌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而你們員工的問題就在於,沒有一個人敢於跟公司說不,敢於維權。所以從某種角度而言,公司這麼大膽也是被員工慣的,所以你們員工也確實自身有問題。
我這麼跟你說吧,公司所有員工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程式和規定,應該是由你們員工向公司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應該這麼做的。
但反觀你們公司的做法,或者看看你們員工的做法,都沒有任何主動的意識,都是被動的等待公司的決定,結果呢,公司要求你們兩次合同到期的員工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公司的這種做法顯然是違法勞動法規的。難道你們員工都不知道嗎?就算你們員工不懂法,但個部門的領導甚至總經理,他們不懂嗎?肯定知道的。可那又怎麼樣,知道是一回事,敢不敢做又是一回事。
你們公司對待員工合同到期一事的做法,我就說一點,公司如果要求員工主動辭職再重新應聘,如果員工不辭職被公司辭退了,員工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這個事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法律訴訟,員工鐵定贏。
試想一下,如果有員工敢這麼做,公司還敢這麼大張旗鼓理直氣壯的要求你們員工主動辭職嗎,還敢對不辭職的員工辭退嗎?如果所有合同到期的員工一起投訴公司,那你們老闆就賠大了,我敢保證讓老闆賠大一次,終身都不敢這麼對待你們合同到期的員工。因為公司對你們每個員工都要賠錢大幾萬甚至十數萬,老闆還不心疼死,絕對不會再這樣對待你們員工的。
所以你們公司的這種做法,我只能說公司和員工雙方都有問題。公司是明顯的違法,而你們員工又不敢跟公司叫板,助長了公司違法的氣焰,最終的結果就是,公司得了大便宜,你們員工吃了大虧,尤其是那些照著公司要求辭職還是失業了的人,簡直虧得一塌糊塗。
總之,你們這個公司,如果員工不敢站出來跟公司大聲地說不,不敢跟公司大膽地要求應得的權益主張,那麼這種違法行為還將持續下去,一直持續下去。如果有任何員工不想這樣被公司“牽著鼻子走”,那麼就按照我說的方法去做。
首先,當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要求員工主動辭職,然後重新應聘,這個時候員工大聲、大膽地說不,不主動辭職,反而要求跟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員工要做好證據蒐集的準備工作。有兩份固定合同原件最好,如果沒有合同,那就要收集其他的證據,比如社保繳費記錄、銀行工資發放記錄、工牌工服、考勤、工作照、工作群有關自己的工作事宜以及其他證據資料。
第三步,當員工跟公司表態了不主動辭職,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肯定會遭到公司的拒絕並且被強制辭退,那麼員工必須收集被強制辭退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影、或者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然後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指明公司違反的具體的哪些法律條款,然後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這個思路執行下去,就是你們員工合理合法維護自己權益的最好做法。如果有員工敢這麼做,只要有第一個,就一定有第二個,當越來越多的員工敢於用勞動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時候,你們公司就不會這樣做明顯的違法事情了,這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員工的行動倒逼公司的改變。
綜上,我想說的是,你們公司對待員工合同到期的做法,指望老闆主動改變是絕對不可能的了,唯一能改變公司的機會就在於你們員工。所以,公司的壞毛病是你們員工自己慣出來的,也應該由你們員工自己去打破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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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視職場
這就是典型的職場套路,為了規避辭退無固定期限合同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你們都被老闆玩了!
這不能不說你們的董事長太“懂事”,而你們公司那麼多人居然都沒有一個人站出來發聲,而是一味的任憑董事長鬍作非為,這也真的太可悲了。
這也真是驗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為了更好的分析董事長為啥這樣做,它究竟又有何目的,我將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一、為啥連續簽兩次合同之後,必須要員工主動辭職,然後再重新應聘?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通常是兩三年一簽。如果勞動合同連續簽2次後,再連續簽第三次就應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為了避免和員工連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哪怕籤的仍然是固定期限合同,但在法律上也將會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而且在與勞動者簽訂連續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公司應該明確告知員工,這次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公司便是違法行為。
當然除了勞動者主動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合同之外,否則即使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一旦發生勞資糾紛,這份固定期限合同也會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公司董事長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所帶來的風險隱患,因此並要求員工籤滿兩次合同之後必須辭職,然後再重新應聘。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連續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故意造成勞動合同的中斷。二、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和連續簽訂三次勞動合同,究竟有什麼樣的區別?在第1點我已經分析了連續兩次和連續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形成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關鍵。
那麼固定期限的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在發生勞資糾紛的時候,在經濟(補)賠償上肯定是會有很大的區別。
①、固定期限合同的經濟補償。在這裡我為什麼說的是經濟補償?
主要是因為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到期之後,用人單位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按照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年1月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因此通常來說,像這種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會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畢竟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一下,假如題主在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三年期限,連續與公司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繼續簽訂,那麼用人單位只需為勞動者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假如題主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公司違規強制解除,那麼公司就將為題主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用人單位白白的送勞動者一年的工資待遇。這樣的好事情,沒有哪個老闆會心甘情願的這樣做。
所以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都是等到合同到期,然後停止繼續簽訂,只為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便可以合理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為什麼我說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通常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合同到期的時間限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者。
一旦隨便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將會為其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一下,假如題主在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那麼第3次勞動合同就應該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的合同依然是三年一簽,假如公司在第9年底的時候想要辭退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支付1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讓員工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先主動提出辭職,然後再予以應聘,那麼同樣在第9年底的時候,如果老闆想要辭退員工,那麼老闆只需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並可以順利的打發走勞動者。這樣一筆賬大家應該很清楚的計算出來,就因為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最後辭退員工的時候,會相差15個月的月工資的差距。
你說老闆還不會算這樣一筆賬嗎?
三、員工也應當學會計算,連續兩次簽訂合同和先辭職後應聘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之間的經濟補償金差距。客觀的說,老闆這種做法並不違違反勞動合同法,只能說這種老闆太“聰明絕頂”了,將勞動者算計得牢牢的。
那麼作為職場工作中的勞動者,也應該理性的面對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計算一下,自己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自己不辭職,等待老闆不與自己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支付給自己連續兩次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先辭職再應聘,可能被老闆辭退的風險與經濟補償。
為了便於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在這裡舉例說明一下。
假如題主的勞動合同是三年一簽,如果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也就是題主工作了6年,等待公司不予自己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應當支付提出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假如題主先辭職後應聘,老闆藉機不與你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那我們豈不是白白的損失了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即使老闆在我們先辭職後應聘時,簽訂了第3次勞動合同,如果老闆在我們第3次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不在於我們簽訂勞動合同呢?那我們豈不是隻能得到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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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hmgf
本題邏輯混亂,法律概念顛倒。
首先,既然勞動合同期滿,意味著甲方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已自然終止,企業按勞動法規定,對合同期滿員工給於經濟補償金,發還《勞動手冊》,不存在辭職和 辭退一說。已沒有了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何來辭職?何來辭退?
其次,用人單位為了減輕用人風險避免陷入大鍋飯鐵飯碗陷阱,用如此低劣手段顯得很業餘。在改革開放四十年的今天,各種勞動政策法規日漸完備,可用選項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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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春風HR
我不知道這家公司是真傻,還是假傻,至少在法律上面是文盲。
讓員工有危機感這是對的,但僅僅只是透過讓員工透過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危機感,這就是第一傻。
因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並不代表就是鐵飯碗,就算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員工,也同樣可以辭退,唯一不同的是在同等條件下,會優先不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所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會讓員工有在公司裡萬事大吉的想法。
講求艱苦奮鬥,不養懶人不養閒人,要的不是要員工辭職感念公司,而應該靠的是制度,公司用這樣錯誤的管理方法,這是第二傻。
員工能不能艱苦奮鬥,主要還是看自己的付出能不能獲得同等的回報,任何制度上的設計都不足以撼動這一元素,讓員工辭職只會讓員工增加不穩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員工還會產生逆反心理,以致消極怠工,反正都是要辭職的嘛,何必那麼較真呢?
但如果讓員工的收益與公司的收益掛鉤,相信沒有一個員工不會努力奮鬥,因為公司好個人就會好,與其想著堵住員工,不是去引導員工。
單位用讓員工主動離職,不離職就辭退的方法逼迫員工,這有很大的勞動風險,這是第三傻。
如果員工不主動辭職,那麼公司就會辭退,這有很大的勞動風險,因為非法辭退員工,是要賠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碰上較真的員工,堅決不自己辭職,等著公司辭退,最後找公司討要補償,一個人如此,接著會有更多的人如此,到時候公司收拾亂攤子都難了。
所以,我覺得這樣的公司挺傻的,可能老闆是被一個不懂行的HR給坑了。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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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可職場日記
公司員工兩次合同期滿一律要求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公司這樣的用人機制和管理理念違反勞動法。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很多員工很難接受這樣的規定,很多企業都不敢明目張膽的違反勞動法,貴公司之所以這麼做,可能有以下原因:
1.最大限度的降低用人成本。
一方面,用人單位讓勞動者主動辭職,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另一方面,對於工作能力有限或工作不努力的員工不再聘用,也不用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留下得力干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不必要的人力開支。
2.規避用人風險。
公司鋌而走險的透過違反勞動法來規避用人風險,簽訂兩次合同後讓員工辭職不需賠償,如果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故辭退會支付更多經濟補償金。
公司這麼做,的確非常不道德,勞動者也不能坐以待斃,也要理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主動和公司協商,要求公司改善不合理的用人機制。
凡事都要先禮後兵,先心平氣和去協商,如果協商後結果一致,皆大歡喜;如果協商後,公司不管不問,勞動也不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
2.如果公司有損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司可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
向有關部門反應公司的真實情況,勞動部門核實後會責令公司整改,嚴重者會處以罰款或被記入失信名單。
3.找新工作。
如果有更好的去處,要遠離這樣的公司,找好工作後,辦理離職。
總之,勞動者也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先協商,如果協商未果,可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如果有更好的去處,也可以另謀一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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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想要熊貓898
第一、避免無固定期限合同,其實這是傻帽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限沒有任何區別,反倒是省了幾年籤一回的麻煩。
第二、最關鍵的,離職補償金計算年份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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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東律師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和員工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後,再次簽訂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本題中單位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是為了規避與員工之間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採取的違法措施。
因此,您們員工最好不要自己主動辭職,否則是沒有補償金的。如果單位辭退員工,被辭退的員工可以直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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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職場點兵
如何評價:很明顯的企業方以這種近乎無賴式的強勢來欺凌和要挾員工,核心在於他們認為員工第一不懂法,第二就是認為員工會為了繼續工作下去,選擇委曲求全同意他們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藉以減少費用開支,我只能說這樣的企業在市場中一定是兔子尾巴長不了。一個企業最大的資本不是資金和產品以及技術,而是沉澱於企業的人力資源。
首先說公司之所以要求所有員工兩次勞動合同期滿時一律要求主動辭職重新應聘,不辭職就辭退,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和員工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其次公司之所以要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以後,要求員工主動離職,原因就是為了不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這樣的企業老闆所不知道的有兩個核心要點,第一就是隻要企業和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包含兩次)及以上的勞動合同,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第二就是如果員工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不主動辭職的話,企業方就予以辭退,而這種辭退企業方也是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企業方提出不續簽的話,就需要給員工按照該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在六個月以上的按照一年計算,在六個月以下的按照辦個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當員工遇到這類問題的時候,首先不要自己提出離職(因為你知道提出離職以後,下一步企業企業是否會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方不同意的話,那就讓企業方將你辭退,同時如果企業方辭退你的話,有正式的辭退檔案當然更好,你可以將這些辭退檔案和勞動合同一起帶著,直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提起仲裁,要求企業方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方沒有正式的辭退檔案也不要緊,帶著勞動合同以及工作交接單和你的工資條或者工資卡中的銀行收入流水證明,以此來證明企業按照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了勞動合同關係,但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在勞動和認同到期以後,如果企業方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是必須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本人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則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企業這樣的做法很明顯就是強勢的欺凌員工這種弱勢群體,所以企業這樣只能會是讓企業自身陷入更多的勞動糾紛和麻煩之中,這種無賴式的做法就是欺負大多數員工不懂勞動合同法,但是在現如今資訊如此發達的環境中,面對這種欺凌,只要稍微用心的員工上網一查相關的法律法規就一目瞭然。同時員工面對這種不公,也需要自己勇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
10 # 海空律師
這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公司想透過這樣的行為,規避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想節約勞動成本,而且想在與員工關係上佔有主動地方。實際上,公司採取這樣的行為,不明智,也不聰明,如果後續真發生勞動爭議和糾紛,還是無法達到他們想達到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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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月143845616
如果能找到同等的工作建議趕快換一個。這個公司就是鑽勞動合同法的空子,續簽勞動合同年限是累加的,比如三年一簽到期續簽三年,就是六年,如果單位辭退你,就得相應的給你一次性補發按每年一個月六年就補六個月的工資。如果辭職重新籤合同就不是續簽,就得重新算工齡,沒有累加工齡,離開公司的時候就拿不到相應的賠償,有一些三觀不正的法人就願意玩這種花招規避風險,都不籤長期的或者續簽的,或者委託三方公司,即使續簽也是今年委託這個三方公司,明年就委託另一個三方公司,這樣你不在這個公司,這種公司不會長久的太能算計,但有一句話叫人算不如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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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我是多年從事勞動人事的工作者,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公司在員工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時,要求所有員工一律辭職後再重新應聘,不辭職的就辭退!其目的有兩個:
一是員工主動辭職後再廠重新應聘,等於員工主動放棄了前面兩次勞動合同工齡的經濟補償金權利。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員工主動辭職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員工主動辭職前面所有的勞動關係即終止。而重新應聘後則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又從零開始計算,很顯然企業使用這種方法後,使所有員工前面的工齡自然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以後因企業原因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也只需支付員工重新應聘後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企業不與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員工前兩次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的補償金。
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員工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在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如員工無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後 ,就給未來企業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帶來較大的麻煩 ,很有可能在合同期內造成違法解除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鑑於上面分析的情況,企業在員工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時會千方百計想辦法,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又為以後企業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主動權和合法性。站在企業的立場,對於企業來說的確應該是是一種萬全之策!
但企業的這種做法實質上是侵犯了員工的利益,損害了員工的權益!員工在這種情況下:
一是向當地勞動行政執法部門反映此情況 ,要求勞動執法介入協調;
二是向當地工會反映,要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保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個人建議員工切勿直接去找企業方談判,否則 ,企業方極可能會即使給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會不與帶頭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這樣就導致帶頭的員工為其他員工爭取了權益,而自己卻因此失業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