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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洪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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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王談養牛
農村的土地跟宅基地對於農民是很重要的,可以說農民最有價值的就是這兩樣東西了,要是沒了城裡人也不會羨慕了。那麼對於父母的土地跟宅基地,子女能不能繼承下來呢。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個人承包的土地可以繼承嗎?必須要明確一點,不管是宅基地還是個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屬於國家的,農民只有使用權而已。所以宅基地跟土地自然就是無法繼承的,不是農民私人的財產,是不可以代代相傳的。
當然原則上子女是無法繼承土地跟宅基地,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卻還是可以得到的。
就比如說宅基地的使用權吧,只要你是農村戶口,還跟父母住在一起,那父母的宅基地是肯定是可以得到了。因為可以繼承父母留下來的房屋,而農村的房屋是房地一體的,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就可以得到宅基地的使用權了,是可以將宅基地過戶到自己的名下的。
而土地的話,只要你還是農村戶口,還跟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其實你也是共同承包人的,也是有土地的承包權的。所以在父母過世後是可以繼續履行承包的合同的,那樣土地的主要承包人就可以寫在你的名下,也算是實際上繼承了土地了。
可以說只要還是農村戶口,跟父母也是居住在農村,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土地跟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實際上子女卻是可以合法得到的,也算是可以繼承下來的。
當然不管是宅基地還是土地,想得到也是有很多的條件的,都需要看自己是不是符合條件,如果已經是非農戶口了,那土地跟宅基地都是無法得到的,這是繼承的前提,這個前提沒有了那說什麼都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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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這裡明確兩個概念,權屬關係。 一,農村宅地,承包的土地所有權屬村集體,法律依據可見“憲法”,“物權法”,“土地承包法”。 二,所用權與使用權,受益權,系分離原則。 三,使用,收益權依法可以繼承,法律依據,可見“民法總則”,“繼承法”及有關政策規定。 上述觀點,供眾友評點,互動。若有疑問,可私信交流。@1三元 @掌上中國v新竹 @明南曲 @我是來自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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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官阿麗
首先明確一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個人承包的土地,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不能被繼承,所以也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了。
我們先來說,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分為所有權和使用權,使用權屬於村民個人,是可以繼承的。
比如,老王是農村人,擁有本村農業戶口,那麼老王的父母留下來的宅基地使用權,老王和其他兄弟姐妹協商好後,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就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個人承包的土地繼承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來說。
第一,如果是個人透過招標、拍賣、協商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那麼當承包人死亡後,在土地的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舉個例子來說,張某以招標的方式承包了一塊土地,承包期為20年,但張某在經營該土地10年後,意外身亡了,那麼他的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繼續承包剩下的10年,也就是相當於把剩餘的10年承包權轉移到繼承人這裡了。但這並不是說繼承人就能繼承這個土地的承包權。
第二,在農村,土地確權時雖然是登記在家庭的個人名下,但實際上家庭土地的承包人是整個家庭成員,而不是家庭中的某個人。
對於這種情況,就不存在承包權繼承問題。如果家庭中的確權登記的個人死亡後,還有家庭中其他承包人,其他人繼續享有承包該土地的權利。只要家庭成員中有人健在,就不發生繼承關係。如果所承包的土地的家庭成員均死亡或者全家遷入城市轉為非農業戶口,那這個土地的承包權就會被集體收回。
總的來說,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但個人承包的土地,因為只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無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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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ower泡兒
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是按照戶口為單位確立的,因此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了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如果戶口上有人去世,那麼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口上的剩餘人口繼續享有直到戶口上面的人全部去世,這裡要注意,宅基地僅限於戶口以內,比如戶口外遷,是沒有權利繼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但房屋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可以繼承的。
對於個人承包的土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也就是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有一種便是透過合法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這裡要注意區分,一般流轉的土地,實際上是將經營權流轉給別人,流轉的土地經營權時可以繼承的,比如父親生前向農戶承包了幾畝土地,去世後,其子女是可以繼續享有經營權的 ,直至流轉合同到期。
對於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民本身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也和宅基地一樣,是不能繼承的,也是隨戶口的存在而存在,隨戶口消失而消失。最後補充一句,土地承包法中對於承包的林地做了另外規定,其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
回覆列表
問: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個人承包的土地可以繼承嗎?
答: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個人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是可以繼承的。
宅基地使用權為什麼不能繼承?1、《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不屬於遺產,《繼承法》中規定的遺產也沒包含宅基地使用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專門門用於保障農民基本住房建設用地的權力,這種權利是無償的,只要符合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即可申請,無期限使用,但一戶人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2、現實生活中有一種現象可以理解為繼承,但實際上不是繼承。為什麼說可以理解為繼承?因為農民可以繼承房子,繼承了房子,按地隨房走原則,也相當於繼承了宅基地使用權,這種繼承是繼承的房子存在的條件下才有使用權,房子不在了就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為什麼說不是繼承?因為這種繼承是受到條件限制的,繼承房子期間,宅基地不能新建、擴建、改建,相當於房子你可以居住,宅基地你沒使用權。這種理解是針對一戶多宅的情況。
3、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現象也可理解為繼承,實際上也不是繼承。比如繼承人本身就沒有宅基地的情況,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宅基地,這可以理解為繼承是合法的。為什麼說實際上也不是繼承呢?因為繼承人本身就沒宅基地,即使不繼承被繼承的宅基地,自己也應該獲得屬於自己的宅基地,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宅基地相當於是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一回事,不管是繼承的也好,申請的也好,反正一戶人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繼承了就不能申請,申請了就不能繼承。
為什麼說個人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呢?1、因為個人承包地是簽定承包協議的,規定有法定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出包方不得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情況,土地承包人去世的,其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2、當然也有個別村集體依據村民治製法規定,去世人口的土地收回分配給新生人口和新進人口,這種村民治製法透過2/3以上村民同意也是可以執行的,但阿洪認為,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不符合土地長期保持穩定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